浙江:全面開展環評審批代辦工作 不得要求建設單位上門匯報辦理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代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環發〔2018〕20號
市、縣(市、區)環保局:
為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服務效能,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代辦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近年來,隨著環評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環評審批效率有了大幅提高,企業獲得感明顯增強。但在環評審批過程中,企業多頭匯報、多次溝通的現象仍較普遍,直接影響了環評審批效能。環評審批代辦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優化營商環境、激發企業市場活力、助推企業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省政府工作報告將其列入省政府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加快推進。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將環評審批代辦作為當前工作的重心,精心謀劃,全力推進,務求實效。
二、細化完善。各地參照省廳代辦管理辦法,制定代辦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簡化優化代辦流程,細化完善代辦相關要求。各地應明確代辦牽頭處(科)室及相應代辦員,相關部門及內部相關處(科)室意見由牽頭處(科)室負責落實,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多頭多次上門匯報。對需要出具初審意見的,牽頭處(科)室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鼓勵各地通過落實專人提前跟蹤服務、加強中介機構管理、推行中介機構代辦等方式,切實壓縮環評編制時間,確保實現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
三、全面實施。各設區市環保局及縣(市、區)環保局須分別在6月底和9月底前全面開展環評審批代辦工作。10月底前,各設區市向我廳報送所轄區域代辦工作開展情況。我廳將根據各地代辦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組織督查,對代辦工作推進不力、成效不明顯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
附件: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代辦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5月2日
附件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代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服務效能,增強建設單位改革獲得感,按照省委省政府環評審批中間環節由職能部門代辦要求,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辦,是指建設單位完成環評文件編制后,從申報環評文件到送達環評文件批文,中間各環節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代辦,建設單位無需再跑政府部門和環境影響評估機構。代辦工作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環評文件審批處室(以下簡稱“審批處室”)負責。
第四條 建設單位按規范編制完成環評文件后,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向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申報環評文件審批,也可委托審批處室代為申報環評文件審批。受理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要求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轉交審批處室。
對暫時無法提交符合受理要求的環評文件審批申請材料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建設單位主動申請,審批處室提前提供咨詢服務。申請提前服務的,建設單位可以通過郵寄或委托環評單位代送形式,將環評文件、要求提前服務申請報送審批處室。
第五條 審批處室收到環評文件后,書面征求環境影響評估機構意見。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環評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對存在重大缺陷的,須說明理由。審批處室在收到意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環評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須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同時退回環評文件。環評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告知建設單位下步工作安排。
第六條 需要召開環評文件專家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的建設項目,審批處室書面通知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評審會。評審會時間由審批處室商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確定。
第七條 評審會提出環評文件需要修改完善的,審批處室通知建設單位及時修改報送環評文件。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在收到審批處室轉交的環評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
評審會提出環評文件需要復核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可以采取專家函審、召開評審會等形式,在收到審批處室轉交的環評文件后 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
第八條 不需要召開評審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在收到審批處室轉交的環評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估機構認為環評文件尚未修改到位的,將其意見書面告知審批處室,由審批處室通知建設單位組織修改。
第十條 環評文件需要征求地方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的,由審批處室負責征求。環評文件集體審議需要征求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意見的,由審批處室負責征求。征求意見提出需要修改環評文件的,由審批處室通知建設單位組織修改。
第十一條 符合審批要求的環評文件,由審批處室起草環評批文,告知建設單位審批結果,將環評批文轉交受理中心通過郵寄或電子送達形式送達建設單位。
不符合審批要求的環評文件,由審批處室起草暫緩審批或不予審批的行政許可決定,告知建設單位行政許可決定,將行政許可決定轉交受理中心通過郵寄或電子送達形式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審批處室須切實承擔起代辦職責,主動聯系服務建設單位,及時協調解決審批過程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集體審議涉及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及環境影響評估機構不得自行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得要求建設單位上門匯報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