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高長明/蔡玉良論水泥窯協同處置
應正確評價水泥窯協同處置
韓益春整理編輯
這兩天,一則新聞《水泥窯協同處置究競是“清道夫”還是“投機客”?》在水泥朋友圈傳播,引起熱烈討論,正反兩方面的意見都有。起因是一則《安徽:下游企業拒收工業固廢長期堆放》的新聞視頻在朋友圈傳播。視頻中,數以萬噸計的固體廢棄物堆放在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前江工業園的長江沿線碼頭,對周邊以及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構成極大的威脅。對此,有人提出質疑,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棄物的能力到底如何?對于固廢處置是否"挑肥揀瘦"?其"城市清道夫"的美譽是否名副其實?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產業的發展和現狀到底如何?
反對“水泥窯協同處置”的人認為,這篇文章和視頻正好說明一個問題:水泥窯協同處置有許多缺陷,不宜大量推廣。但支持者認為:這混淆了協同處置與投機的概念,是利用這一事件在故意炒作,說白了是某些利益相關方在混淆視聽。
小編注意到網上不同觀點的碰撞,摘錄幾個專家的意見,或可以正視聽?
高長明:
1.無論在品質方面或者在數量方面,顯然“清道夫”是大方向和主流,“投機客”是小逆流。問題是何以近年突然冒出這些“投機客”來?原因在于當水泥窯協同處置已做出較好名聲的今天,國家對水泥窯兼燒生活垃圾的補貼與水泥窯兼燒危廢的市場價格極其不對稱,前者仍俳佪于盈虧邊緣而后者卻可以牟取暴利。
2.水泥窯是以生產水泥熟料為主,處置廢棄物為輔的,故曰協同處置。所以它對水泥的各種原燃料(或替代原燃料)的品質必需都是有一定的標準要求的。否則就不能生產出合格的水泥熟料來。水泥廠不是處置廢棄物的萬能神器,更不是全社會的“垃圾場”,不是任何廢棄物都“理應”往水泥廠扔的。應該強調,水泥工業并沒有必須接收處置社會廢棄物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3.報道混淆了“清道夫”和“投機客”兩頂褒貶截然相反的“帽子”,搞亂了自告奮勇做了多年的“清道夫”和近年為逐利而企圖粗制濫造協同處置危廢的“投機客”之間的本質差別,以及兩者的主次地位與實力。容易引起人們認識上的混亂,或會給反方可乘之機,不利于主流的順利發展。
蔡玉良:
1.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大方向沒有錯,不能因噎廢食。有的人利用有關報道,混淆了協同處置與利益投機的概念。實際上這幾年國家有關方面對水泥窯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與處理危險廢棄物的投入嚴重不對稱,前者艱難維系,而后者存有暴利嫌疑。讓人們合理懷疑有利益輸送的問題,值得深思。
2.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目前國內有許多成功范例,實踐證明:處置過程對環境和水泥產品質量的影響,均在控制范圍內,即使有些干擾,也已有切實有效的改進和控制措施,不會影響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發展大方向。
3.協同處置危險廢棄物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有著很大的區別。這是由危險廢棄物的種類或類別,以及危險廢棄物的五大危害性(腐蝕性、生物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決定的,在利用水泥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棄物方面,水泥窯爐不是萬能的處置工具,必須有所控制,尤其接納危廢物的類別和處置體量,必須嚴格控制;對于處置過程中可能潛在的各種(時間上:瞬間、短期、中短期、長期問題的)安全(主體:人身、環境、裝備)風險必須給予高度重視,有些問題仍需要研究。如:危廢中所含各種微量或超量元素及再合成物對水泥產品的長期安全性能的影響問題;對水泥生產系統裝備的腐蝕和危害帶來的安全問題;處置過程中可能再生毒物和未知污染物影響周邊環境等問題,還有待研究、評估和論證。
1)對水泥質量的影響:至今,處置危險廢棄物對水泥質量的影響評價還很不完整,覺得眼前不發生安全問題就行,還缺乏對處置危廢過程中,帶入水泥熟料中的各種微量或超量元素及活性物對水泥產品及混凝土的長期壽命影響研究和論證工作,目前利益驅動下的盲目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危險廢棄物的成分不同,對水泥品質的影響也不同,涉獵范圍廣、研究難度自然就大,有的問題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反應出來的。
2)對水泥生產設備的腐蝕和影響:近兩年來,國內至少有20多條回轉窯,因處置危險廢棄物或廢礦發生筒體炸裂事故,這些現象發生很顯然無不與處置危廢相關,具體如何控制和避免,尚沒有系統的解決方案或答案。這個因腐蝕帶來的設備安全,以及引發人身安全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危廢中含有許多有害的金屬或非金屬離子,這些有害物質的遷移過程相當復雜,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
3)對土壤和水體的影響:正如前面所述,危險廢棄物的成分復雜,有的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沉落在水泥熟料中,不僅對水泥產品質量帶來影響,還會因水泥混凝土超越使用年限后,進入自然界受水溶液的浸泡,擴散到土壤、水體和環境中去形成危害。比如鎘、鉻等。
4)對大氣的影響和污染:目前在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棄物方面,大多停留在如何消解危廢的層面,對處置過程中可能再次形成新的有毒、有害物質(形態:固、液、氣物)重視不足,例如:二次合成POPs或PCl3等,還缺乏相應的控制標準有待補充和完善。
5)利益引起的問題。由于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利益較大,有些組織和企業樂此不彼,更有水泥企業為了多處理,大量加入危險廢棄物,對水泥質量、設備、大氣污染等全然不顧,缺乏社會責任,隱患非常大,應引起水泥、環保等相關部門的重視。
6)法規制度雖全,但缺乏自律和實時監管控制力度:缺乏利益驅動下的自律和利益鏈條下的實時監督管控機制,沒有真正地形成體系化的實時監督控制制度,易于造成失控局面;
小編有話:
綜合專家觀點:
1)水泥窯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是個方向,不能因個案而抹殺這么多年來的相關研究和探索。
2)水泥窯不是萬能的廢棄物處置廠,其處理過程具有較強的選擇性和針對性,否則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安全(人身、環境、設備)和質量問題;
3)國家相關部門對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投入不均衡,從而導致相關組織和企業對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與危廢的態度存在較大差異和不同。
4)不加選擇或超量協同處置危廢,會對產品質量、人身安全、環境安全(土壤、水體、空氣)、設備安全產生無法抗拒的風險和負面影響,應引起高度重視。
5)法規制度的完善,并不代表運行機制的完善,要徹底避免利益驅動下的缺失自律問題,以及利益鏈條下的法規制度的失控問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