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審議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草案)》
4月16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京主持召開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
會議指出,新修訂的《辦法(草案)》是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強化依法行政,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舉措。
2006年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已施行十多年,有效調動了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暢通了公眾訴求表達渠道。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眾生態環保意識不斷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面臨新的形勢和要求,相關措施亟待進一步修訂完善。
《辦法(草案)》對公眾參與責任主體以及信息公開內容、時限、載體等進行優化設計,并由過去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彰顯生態環境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推動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不斷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在生態環境改善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會議強調,要及時修訂完善《辦法(草案)》的配套文件,確保相關措施有效落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辦法(草案)》落地生效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條件。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黃潤秋、翟青、劉華,中央紀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組長吳海英,副部長莊國泰出席會議。
生態環境部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相關鏈接:
公參辦法修訂:將公參篇章從報告書中獨立出來,單獨編制環評公參說明
附: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公開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發布日期:2016-04-11
環境保護部正在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委托我中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在2016年4月21日前提出意見,并將意見(書面或電子文檔)反饋我們。
聯 系 人: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樊春燕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28號院鴻偉億家大酒店903室
郵政編碼:100012
電子郵箱:fancy@acee.org.cn
聯系電話:(010)84919589
傳 真:(010)84916873
相關附件: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依據目的】為推進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保障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公眾環境權益,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公眾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條 【公參原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參對象】公眾參與對象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有關團體和個人,具體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第五條 【公示信息】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初稿形成時,如實公示以下環境影響評價信息: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主要環境敏感目標分布情況;
(三)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情況;
(四)擬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以及預期效果。
第六條 【征求意見】建設單位在公示材料中應當載明征求意見的對象、范圍、期限、內容和公眾意見反饋途徑。
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 15 個工作日,征求意見期間確保公示信息處于公開狀態。
征求意見的內容應限于與建設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
公眾意見反饋途徑包括電話、信函、傳真、網絡等。
第七條 【公示載體】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下述兩種方式發布公示信息:
(一)在建設單位官方網站上發布,未開通的,應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其他網站發布;
(二)在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基層組織設置的公告欄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場所張貼。
鼓勵建設單位在電視、廣播、報刊及地方政府設立的統一網絡平臺上同步發布信息。
第八條 【意見反饋】在征求意見期間,公眾可以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途徑,直接向建設單位反饋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鼓勵公眾采用實名方式提出意見,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第九條 【深度公參】征求意見期限截止后,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初步分析。若受影響公眾對該項目環境影響相關內容質疑較多或關注程度較高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一步開展針對性的公眾參與:
(一)對環境影響預測或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存在較多質疑的,應當召開公眾座談會。邀請受影響公眾代表參加,如實記錄公眾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等專業問題較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就公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論證,形成專家意見,向社會公開。專家論證會應當邀請受影響公眾代表列席。
第十條 【互動溝通】鼓勵建設單位通過發放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科普資料、組織公眾代表赴同類運行企業實地考察等方式,與公眾開展互動交流,取得公眾理解。
第十一條 【意見采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公眾提出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予以充分考慮和采納,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下列意見應當重點考慮:
(一)選址選線環境影響論證;
(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目標;
(三)不利環境影響減緩控制措施;
(四)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五)相關環保法規或技術標準適用。
第十二條 【未采納意見處理】建設單位對未予采納的公眾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對采用實名方式提出相關意見,未予采納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公眾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公參說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要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以下簡稱公參說明),公參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過程、內容;
(二)公眾意見的整理歸納分析情況;
(三)公眾意見采納或未采納情況,未采納的理由,與公眾溝通反饋情況等;
(四)座談會、專家論證會情況,與公眾互動交流方式、效果等情況。
建設單位對公參說明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參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參說明編制完成時,公開全部信息,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相關信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均應處于公開狀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方式發布相關信息,以第七條(一)方式公開時,應當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參說明電子版;以第七條(二)方式公開時,應當在張貼信息中,告知環境影響報告書、公參說明的電子版查詢網址鏈接和紙質版查閱地點。
應當根據受影響公眾數量和分布情況,設置一個或多個紙質版查閱地點,查閱開放時間應與公眾反饋意見的起止時間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公眾監督】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參說明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公眾可以進一步向建設單位提出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補充到公參說明中,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進一步完善。
第十六條 【資料保存】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公眾參與過程中的電話記錄、電子郵件、傳真、信函以及公眾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形成的原始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保密規定】建設單位在公開相關信息時,應當依法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其他利益訴求】涉及公眾的財產、拆遷、征地、就業等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無關的意見訴求和利益,公眾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報送要求】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時,應當附具公參說明。
未附具公參說明或公參說明不符合本辦法附件要求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審批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在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同時公開公參說明,公眾發現公參說明存在弄虛作假的,可向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名舉報。
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情況,對公參說明相關內容真實性進行核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法律責任及誠信機制】被舉報的公參說明經核實存在重大弄虛作假情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中止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程序,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將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納入企業社會信用系統。
第二十二條 【施行規定】本辦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及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中相關內容即行廢止。
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編制格式要求
1 概述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整體情況介紹。
2 公示信息及征求意見
2.1 公示信息內容
2.2 公示載體
2.2.1 網絡公示
網絡公示時間、網址及截圖。
2.2.2 張貼公示
張貼公示時間、地點及照片。
2.2.3其他公示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相關信息的,應予以說明。
2.2.4 公眾提出意見情況
3 深度公參情況
對收到的公眾意見整理和初步分析情況。根據分析結果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或采取與公眾互動溝通措施的,應當說明相關情況。沒有采用深度公參的,應當說明理由。
4 公眾意見處理
4.1 收到公眾意見的情況概述
4.2 公眾意見整理歸納分析情況
4.3 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列表說明對公眾環境影響相關意見的采納情況,并說明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對應內容。
4.4 公眾意見未采納情況
列表說明公眾意見的未采納情況,并說明理由。闡述與公眾的溝通反饋情況。
5 報告書和公參說明公開情況
5.1 網絡公開
網絡公開的時間、網址及截圖。
5.2 張貼公開
張貼的時間、地點及照片。
5.3其他公開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開相關信息的,應予以說明。
5.4查閱情況
說明查閱地點設置情況、查閱情況。
5.5 公眾監督
公眾提出意見情況、公眾意見處理及報告書完善情況。
6 其他內容
6.1公眾參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情況。
6.2公眾參與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6.3 建設單位關于對公參說明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7 附件
公眾參與相關的附件、附圖、附表等。
附件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200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以下簡稱現行公參辦法),首次對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以下簡稱環評公參)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現行公參辦法施行以來,環評公參全面展開,調動了公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暢通了公眾環保訴求表達渠道,維護了公眾環境權益,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
隨著環境保護形勢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現行公參辦法已不適應當前改革的新要求,不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環境意識和環境維權需求,社會上對環評公參中弄虛作假、責任主體不明確、程序復雜、非環保訴求影響環評公參有效性、違法成本低等問題反映強烈,亟待解決。因此,我部決定對現行公參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2015年以來,根據生態文明建設和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新要求,在前期調研、座談、收集國內外環評公參資料等基礎上,形成了現行公參辦法修訂草稿。2015 年 11 月,組織地方環保部門、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環保NGO、法律專家等,對草稿進行了專題討論,修改形成了修訂初稿。2016年3月,再次召開有地方環保部門、環評單位、建設單位以及法律專家參加的修訂座談會,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原則
(一)依法依規修訂,提升法律地位。按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規定進行修訂。擬作為部門規章印發執行,強化剛性約束。
(二)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突出問題。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弄虛作假、程序復雜、違法成本低等突出問題,對現行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突出重點、優化程序、明確責任,強化失信懲戒,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水平和有效性。
(三)保障充分,兼顧效率。按照《環境保護法》“充分征求意見”的要求,強化信息公開,發揮公眾主動參與作用,對公眾關注度高的項目提出進一步公參要求,新增處罰措施,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兼顧行政審批改革的效率要求,結合公眾關注程度及建設單位公參成本承擔能力等,在程序上分類處置、逐步深入,提高效率。
(四)突出重點,對已有規定內容不再重復。現行公參辦法發布較早,填補了很多法律空白。但是,隨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規劃環評公眾參與、環評政府信息公開等內容已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作出規定,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要求,本辦法不再做重復規定,突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
四、主要修訂內容
現行公參辦法共5章40條,修訂后的公參辦法共22條和1個附件,不再重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文件中關于規劃環評公參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信息公開內容,重點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公眾參與作詳細規定,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
修訂后的公參辦法,通過明確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細化公參程序、充分考慮采納環境影響相關意見、獨立編制公眾參與說明、同步公開報告書和公參說明、鼓勵公眾監督舉報、不予受理不符合辦法要求項目、嚴厲處罰建設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提升辦法法律層級等一系列組合措施,進一步強化了建設項目環評公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公參責任主體。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環評公參的責任主體為“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建設單位多把公眾參與視為環評單位責任,忽視自身主體責任,公眾對于環評公參主體的認識也較為模糊。修訂后的公參辦法,明確將建設單位作為環評公參的唯一責任主體,由其組織開展環評公參。
(二)關于公參對象范圍。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公參對象范圍界定較為模糊。根據新《環境保護法》“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的規定,修訂后的公參辦法進一步明確受影響公眾即為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公眾,這一規定符合當前環評公參以及相關司法實踐。
(三)關于公參程序。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程序上包括3次信息公開和不同形式的征求公眾意見環節。修訂后的公參辦法,合并了信息公開和征求意見環節,根據公眾關注程度等,分類處置、逐步深入,將公參程序明確為“2+N”。“2”是指2次信息公開暨同步征求意見,是所有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的,屬于必選項。“N”是可選項,指綜合考慮環境影響、受影響公眾關注程度等,采用座談會、論證會的形式進一步深度開展公眾參與;或者采用發放相關科普資料、組織赴同類運行企業實地考察等方式與公眾互動溝通,進一步保障公眾的參與權。
(四)關于信息公開載體。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沒有限定具體載體形式,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不同載體。修訂后的公參辦法,明確兩類必需載體—網絡和現場張貼,在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公參說明時,還要求設置紙質版查閱點。考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公眾關注程度等因素,還可以采取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作為補充。
(五)關于公眾意見及處理。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公眾被動參與,公眾意見及作用多受到質疑;同時,也沒有規定公參意見環境保護屬性,且環評公參長期作為項目前期工作唯一公參窗口,拆遷補償、土地、就業等非環境保護意見出現在環評公參中,環評公參無力解決,導致環評公參有效性受到質疑,也削弱了其維護環境權益的作用。修訂后的公參辦法,主要以公眾的主動參與為主,從源頭保障意見的有效性;明確建設單位征求的是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相關的意見,并依法充分考慮采納這些意見。未采納的,要說明理由,向公眾反饋和社會公開,保障環評公參效果。同時,對于非環保訴求,提出了向其他主管部門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
(六)關于環評公參說明。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公參篇章作為報告書的一部分,相對而言難以成為公眾關注重點,公眾監督作用被削弱。修訂后的公參辦法,將公參篇章從報告書中獨立出來,單獨編制環評公參說明,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同公開、報送環保部門,便于公眾監督。對未附具說明或說明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環評文件。為規范公參說明編制,新修訂辦法中對公參說明的內容及格式進行了詳細規定。
(七)關于法律責任。現行公參辦法及實踐中,未明確環評公參的法律責任,“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修訂后的公參辦法,除明確環保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情形外,針對環評公參說明,鼓勵公眾監督舉報。重大弄虛作假情形一經核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可以采取中止審查程序、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開、納入企業社會信用系統等形式,對建設單位實施懲罰,遏制環評公參弄虛作假行為。
(來源: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