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處置經營規模及資源化分析
危廢牌照監管嚴格,危廢跨省轉運限制加劇地域錯配。
1)目前危廢牌照對選址要求高(適宜進行危廢處置地點稀缺),審批時間長(正常流程2年),凸顯危廢牌照稀缺性,產能供給顯現出不足。
2)跨省轉移仍然采取“五聯單”的審批制(部分省市執行的是跨省“七聯單”審批),由于轉移審批流程復雜,耗時冗長,加上各省審批要求不統一,針對目前環評審批需要鑒別的危險廢物,各省危險廢物類別的認定存在障礙和爭議,環境保護屬地化管理等諸多因素的存在,危廢跨省轉移流程仍然較為復雜,使得危廢處置資源難以最大化利用。
新增危廢處置產能受限嚴重,處置危廢能力稀缺性凸顯。新設危廢處理廠時各地有鄰避效應,政府對公眾輿論和污染擴散風險的擔憂對本地新建危廢處置產能持謹慎態度。
此外,危廢處置廠選址的環評要求嚴格,有地震烈度不能超過7度、高于地表最高水位、位于居民區800m外和地表水域150m外等眾多要求,新建危廢處置設施困難程度較大。
審批權限下放,簡化審批流程。
1)危廢審批權逐步下放:2014年2月,環保部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事項下放至省級環保部門,2016年10月,環保部刪除關于“對列入《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項目,應當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總體驗收”的要求。
2)取消危廢省內轉移審批:2016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條款,取消了危險廢物省內轉移審批的有關規定,有利于更好調配危廢省內處置資源。
審批權下放,危廢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規模呈現加速態勢。截至2016年底,我國危廢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規模達6471萬噸,較2015年增長23%,2014年、2015年的增速分別為19%,22%,危廢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規模呈現加速態勢。
危廢實際經營規模2016年達到1629萬噸(實際經營規模不包括產廢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的數量),較2015年增長6%,其中,利用危險廢物1172萬噸/年,處置醫療廢物83萬噸/年,采用填埋方式/焚燒方式/水泥窯協同/其他方式分別處置危險廢物86/110/43/112萬噸/年。經營許可證規模的快速增長反映出2014年審批權限下放后,危廢審批效率不斷提升。
投產周期長,產能利用率低,加劇供不應求。從產能利用率上來看,由于危廢實際經營規模增速不及危廢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規模增速,導致我國危廢實際產能利用率一直呈現下滑趨勢,2016年實際經營規模為1629萬噸/年,產能利用率僅為25%。
我們認為導致危廢實際產能利用率較低的主要原因:
1)審批權限下放后,危廢核準產能快速擴張,較多新增產能尚處于產能爬坡階段;
2)存在產能區域錯配,疊加跨省運輸流程較復雜等因素,造成地域供需不平衡,增加無效產能;
3)危廢實際經營規模中并未包含產廢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的數量;
4)處置企業虛報產能的現象嚴重,實際處置能力較許可證資質嚴重偏低。
無害化產能利用率高于資源化綜合利用。分部來看,由于僅2015年公布了分部的核準利用、處置、收集規模,其中核準利用與處置規模占比分別為80%、20%,假設每年的核準利用、處置規模占比均為80%、20%。
據此可測算出每年的資源化利用、處置產能利用率。根據我們的測算,我國資源化綜合利用產能利用率、無害化處置產能利用率整體均呈現下趨勢,2016年無害化處置產能利用率為40%,資源化綜合利用產能利用率為24%,均具有較大提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