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8-04-02 00:19:05
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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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79-07-01
第二篇 分 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節 走 私 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ㄒ唬┲苯酉蛑彼饺朔欠ㄊ召弴医惯M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ǘ┰趦群?、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固定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寫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是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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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瀆 職 罪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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