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流出物監測的一般規定
The general regulation for monitoring effluents in nuclear facilities
( GB 11217-89 1990-01-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核設施流出物的監測目的、編制監測計劃的原則和要求、采樣和測量技術要求以及測量結果的記錄、報告和存檔要求,適用于涉及處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所有核設施的流出物監測。包括:①明確流出物監測的目的和計劃;②采樣方式、技術和測量方式、技術;③監測結果的記錄、報告和存檔。
核設施流出物監測的一般規定(GB 1121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