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2018-04-02 08:59:50
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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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
( GB 18598-2001 2002-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在建造和運行過程中涉及的環境保護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場條件、填埋場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等方面作了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關于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36號)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第4.4條、第4.5條、第4.7條合并為一條,內容修改為: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可能產生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及防滲層長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滲漏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該地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填埋場的設計壽命,重點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