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2018-04-02 08:59:33
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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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 GB 18597-2001 2002-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對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關于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36號)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第6.1.3條修改為:
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