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 ——全面解讀《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
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 ——全面解讀《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
2015-03-23
2015年是新《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實施的第一年。2015年環境監察工作總體思路是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全面落實新《環境保護法》、國辦《通知》要求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為重點,認真貫徹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嚴格規范執法、公開公正執法、高效廉潔執法,強化對下級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違法案件查辦和信息公開力度,堅決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逐步建立適應新常態的環境監管執法體制機制。
一、嚴格環境監管執法
(一)高度重視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要把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放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形成監管執法高壓態勢,切實擔負起環境監管執法的主體責任。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要至少主持召開兩次專題會議研究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解決監管執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要強化監管執法班子和隊伍建設,調配能力強、業務熟、敢碰硬的人員充實到執法一線。要不斷完善監管執法協調聯動機制,細化明確監管執法責任和任務,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形成合力。要建立獎懲制度,對于敢于嚴格執法、依法嚴查嚴處環境違法案件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鼓勵;對于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懲重處,并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其領導責任。
(二)嚴格執行新《環境保護法》。嚴格執行新《環境保護法》及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實施細則。要敢于碰硬執法,用對、用好、用足新《環境保護法》賦予的執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依法嚴厲打擊違法企業,切實轉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
(三)強化違法案件的刑事責任追究。加強與公檢法在環境執法工作中的銜接配合,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移送一起,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按照《關于報送新修訂??環境保護法??的配套辦法執行情況的通知》(環辦函〔2015〕106號),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的環境行政處罰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況報送我部。
我部將定期通報各地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況。對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對執行新《環境保護法》不力、環境違法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約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并對情節嚴重的地方和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追責建議。
(四)積極接受社會各界及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輿論監督作用,對群眾舉報,特別是反映強烈的環境違法問題,要第一時間責成所在地政府及環保部門迅速處置,并向社會公開處置情況。
各級環保部門要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和媒體曝光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便于群眾監督。
(五)注重監管執法策略。要進一步優化監管執法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采用“三不三直”(不定時間、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奔現場、直接查處、直接曝光)及抽查方式。同時,對于一經發現查實的環境違法案件,對其責任企業、責任人員、企業法人、負有監管責任的人員等,要依法嚴查嚴處,并公開曝光。
省級環保部門在對下級環保部門加強指導督辦同時,要集中力量直接查辦典型案件,并通過廣泛宣傳報道,實現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斷提高企業自覺守法的積極性。
堅持問題導向,對于典型環境違法案件要實行責任鏈的倒查和追究,對重大環境違法問題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而不報告或者不處理的,按失職瀆職嚴肅問責查處。
二、加強督查督辦和監察稽查
(六)認真貫徹落實國辦《通知》要求。切實執行《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通知》(環辦函〔2014〕1725號),向同級政府提出貫徹實施國辦《通知》的總體思路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分工建議,提請同級政府印發執行,并以此為契機建立健全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要從有利于國辦《通知》貫徹實施的角度,制定環保部門內部任務分工方案,將由環保部門牽頭實施的各項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并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關于報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函》(環辦函〔2015〕111號),于每月28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送我部,我部匯總后將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
我部將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辦《通知》情況進行督查,落實不力的地方,將公開通報。
(七)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落實《關于印發??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4〕112號),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全面深入排查環境風險隱患,對各類突出環境問題要摸清情況分類處理,并做到“四個不放過”,即不查不放過、不查清不放過、不處理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請各省級環保部門于2015年12月底前將大檢查工作總結報送我部。
我部將組織督查中心通過抽查方式對各地大檢查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八)做好綜合督查工作。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各項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綜合性監督檢查,對于有效調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環保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省級環保部門每年應當對行政區不少于30%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開展綜合督查,重點包括:新《環境保護法》、國辦《通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于在綜合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反饋,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問題要造冊立檔,實行銷號制度。督查報告要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請各省級環保部門于2015年3月底前將今年綜合督查工作方案報送我部。
我部將按照新《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部綜合督查工作暫行辦法》(環辦〔2014〕113號)的規定,對1~2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開展綜合督查。綜合督查情況將向國務院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督查信息。
(九)加強稽查考核工作。嚴格執行《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環發〔2014〕116號),省級環保部門每年應當對行政區內不少于30%的設區的市級和5%的縣(區)級環保部門開展稽查。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對行政區內不少于30%的縣(區)級環保部門開展稽查。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可以參照《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考核辦法》(環發〔2014〕56號),對下級環保部門環境監察工作開展年度考核。
我部將對省級環保部門環境監察工作開展年度考核和環境監察稽查工作。
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十)強化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嚴格執行《關于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74號),及時、準確地公開環境執法信息,推進執法檢查依據公開、流程公開、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
定期向當地主要媒體和中央媒體駐當地記者站,以及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行業主管、工商、貿易、銀行、稅務、資產主管等部門通報企事業單位違法行為查處結果以及掛牌督辦案件整改等情況。
(十一)推進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應當于3月底前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對社會公布。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及時、準確公開其環境信息。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四、強化環境監管執法基礎工作
(十二)規范環境執法基礎工作。要加強排污費征收與稽查工作。嚴格執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自動監控數據傳輸穩定性及數據質量。
要規范調查取證、統一文書格式和健全檔案管理,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提升辦案質量和水平,提高查處違法案件的執行率。
我部將適時對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低的地區進行現場督查,并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繼續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和典型案例展評。
(十三)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明各項紀律,嚴格管理監督。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貫徹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在執法檢查中嚴格落實廉政建設要求。不斷規范和約束監管執法行為,對于不作為、亂作為行為要嚴肅追責。
按國辦《通知》要求,省級環保部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三年移動執法系統建設計劃,確保完成任務。
省級環境監察機構要制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三年輪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我部將在三年內對縣區級環境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市級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省級環境監察機構全體執法人員進行輪訓。
特點鮮明 亮點紛呈
——《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特點解讀
近日,環境保護部印發了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記者注意到,2015年的《要點》和以往年份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特點鮮明,亮點紛呈。
2015年是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實施的第一年,也是貫徹落實國辦56號文的重要一年,還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2015年對于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既是重大機遇,也是嚴峻挑戰。2015年《要點》凸顯出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突出時效性。2015年《要點》突出年度工作特點,緊扣全面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國辦《通知》要求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重點工作,做到了寫實、寫細、寫透,對于一些日常例行工作不求面面俱到。
二是突出可操作性。2015年《要點》每項工作對做什么、怎么做、不按要求做怎么辦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地方、環境保護部本級也都有具體要求,要求明確、具體。如《要點》中首次對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的綜合督查工作要求,就對督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法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和說明。同時,環境保護部還將對1~2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綜合督查,起到帶頭和示范作用。
三是突出全局性。和以往年度《要點》不同的是,2015年《要點》強調是面對環保部門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年度安排而非是面對環境監察機構的年度工作安排。除此之外,《要點》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抓住國辦《通知》的契機,推動落實各相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加強與公檢法在環境執法中的銜接配合。這意味著,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不能再埋頭種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而是要抬頭看路,積極爭取同級環保部門的支持,借助各相關部門的力量,營造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氣勢。
嚴打 督政 策略 公開 問責
——解讀《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的新亮點
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發布后,記者注意到,2015年這一版《要點》雖然和以往年份發生了較大變化,但與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在2015年初的全國環境監察高級研修班上的講話精神一脈相承。作為指導全國環境監察系統開展2015年工作的重要文件,《要點》呈現出5個新亮點:
一是嚴打。雖然歷年的《要點》均提出了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但2015年《要點》的發布時間具有較為特殊的意義。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賦予了環保部門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行政拘留等新權限。可以預期的是,2015年的“嚴打”,將和以往年份的具有本質性區別。《要點》要求,要敢于碰硬執法,用對、用好、用足賦予的執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依法嚴厲打擊違法企業。對于敢于嚴格執法、依法嚴查嚴處環境違法案件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鼓勵。
二是督政。2014年底,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綜合督查工作暫行辦法》,標志著環境監管執法從單純的監督企業轉向了監督企業和監督政府并重。《要點》要求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各項制度落實情況依法進行綜合性監督檢查。省級環保部門每年應當對不少于30%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開展綜合督查。對于在綜合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反饋,并要造冊立檔,實行銷號制度。督查報告要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
三是策略。講究執法策略是歷年來的《要點》中首次提出。2015年《要點》要求,進一步優化監管執法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采用“三不三直”、抽查方式。《要點》同時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在對下級環保部門加強指導督辦的同時,要集中力量直接查辦典型案件,達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斷提高企業自覺守法的積極性。
四是公開。雖然信息公開在歷年《要點》中占據重要篇幅,但像2015年《要點》這樣貫穿全文還屬首次。《要點》首次要求,要定期向當地主要媒體和中央媒體駐當地記者站,以及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行業主管、工商、貿易、銀行、稅務、資產主管等部門通報企事業單位違法行為查處結果以及掛牌督辦案件整改等情況。《要點》還要求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及時、準確公開其環境信息,方便社會監督。
五是問責。《要點》分別對直接責任人、監管責任人、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了問責要求,有些要求還是首次提出。如《要點》提出,對于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懲重處,并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特別強調,這里的“單位和個人”,并非僅指環境監察機構和環境監察人員,也包含其他單位和個人。《要點》還首次提出,對重大環境違法問題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而不報告或者不處理的按失職瀆職嚴肅問責查處。
執行是關鍵
——《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落實解析
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印發后,如何執行成為地方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關注重點。《要點》作為一個粗線條的、指導全國范圍的文件,要得到貫徹執行還需要因地制宜,進一步細化。
誰來執行?
《要點》的執行主體是各級環保部門,其中大部分的具體事務要由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來完成。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是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主要承擔者,但不是所有監管執法工作的承擔者。實際上,《要點》已經明確,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環保部門-環境監察機構四方各負其責,才能做好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各級環保部門要發揮主觀能動性,抓住國辦《通知》印發的良好契機,向同級政府提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分工建議,逐步建立健全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同時,在環保部門內部還要主動、積極和全方位地支持環境監察機構開展監管執法工作,解決當前監管執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
怎樣執行?
《要點》中對環境監管執法的工作進行了全面布置,但由于各地職能劃分不同和具體情況不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環境監察辦法》和《要點》的要求、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細化具體工作要求。環境監察工作計劃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并包括總體目標、主要任務、時間安排及階段性工作要求、有關要求等內容。主要任務應當至少包括污染源、生態保護、建設項目等監管對象的日常檢查或隨機抽查(含覆蓋率和/或頻次等),專項執法檢查,排污收費及稽查,環境監察稽查,環境監察干部培訓及制度建設等。
計劃的生命力在于良好的執行。部分地區推行的網格化監管對于環境監察工作計劃執行具有良好的輔助作用。網格化監管將管轄的區域劃分為網格,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將環境監管基本工作全面落實到具體人員,使各項任務有了負責人。
良好的執行還有賴于完善的監督。派發任務的單位要加強督辦,環保部門內部要加強自身約束和管理,上級環保部門要適時進行稽查、巡查和抽查。
甘肅和河北經驗值得借鑒
在制定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上,甘肅和河北都探索出了較好的經驗。
甘肅省的特點是編制工作的規范化。2013年甘肅省下發了《關于做好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制訂了《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參考提綱》(以下簡稱《提綱》)。《通知》確定了依法行政、計劃監察、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點和與時俱進的原則,將執法工作劃分為年度執法工作、季度(月度)執法工作、現場執法工作等,并進一步明確了工作內容和計劃編制程序。《提綱》對年度計劃編制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要求計劃應包括指導思想、總體任務和目標、監管對象基本情況、環境監察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安排、環境監察執法任務分解、工作要求等6部分內容。制訂了《環境監察執法工作季(月)度計劃表模版》和《環境監察現場監察工作計劃表模版》。在推行環境監管網格化后,甘肅省在制定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上還突出明確了責任,將環境監管各項基本工作任務全面落實到具體人員,實現了“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目標。
河北省的特點是動手早、成效好。2014年年初河北省本級和各市縣均詳細制定了全年的環境監察工作計劃,并以表格形式列出了各項任務的依據、要求、措施和時間。對于年度計劃之外的臨時性任務,嚴格執行《環境監察任務通知書》,一律明確內容、對象、目標和時限等要求。河北省的另一個特點是有效保護了依法執法的人員。按照要求,河北省各級環保部門的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均需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備案一方面提高了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工作計劃的自覺性和規范性,另一方面增強了外部門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明晰各方監管任務 公開環境執法信息
——解讀《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的兩條主線
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共分4個部分十三條,共涉及了新《環境保護法》執行、國辦《通知》落實、環境保護大檢查、綜合督查和隊伍管理等多個方面。但記者發現,明晰任務和信息公開是貫穿以上各個方面的兩條主線。
明晰各方任務
2015年《要點》對環保部門、環境監察機構和環境監察人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記者梳理了《要點》中對環保部門提出的要求:一是召開專題會議。環保部門“一把手”每年要至少召開兩次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監管執法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要強化人員配備。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執法班子和隊伍建設,調配能力強、業務熟、敢碰硬的人員充實到執法一線。三是加強部門聯動。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公檢法的銜接配合,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移送一起。四是明確《通知》分工。各級環保部門要向同級政府提出貫徹實施國辦《通知》的總體思路和各部門的分工建議,逐步建立起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五是組織綜合督查。省級環保部門要對不少于30%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開展綜合督查,調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環保工作的積極性。
對于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要點》也提出了四項要求:一是要嚴格執行新《環境保護法》,優化監管執法方式,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二是在同級環保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綜合督查和稽查考核工作。三是規范基礎工作,加強排污費征收與稽查,規范調查取證、統一文書格式和健全檔案管理。四是加強隊伍管理,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強化執法人員培訓,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
在明確任務和責任的同時,《要點》對責任追究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環境違法案件的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員要依法嚴查嚴處。對執行新《環境保護法》不力、環境違法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約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并對情節嚴重的地方和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追責建議。對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懲重處,并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其領導責任。對重大環境違法問題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而不報告或者不處理的,按失職瀆職嚴肅問責查處。
執法信息公開
2015年《要點》將信息公開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重大環境信訪要公開。《要點》要求,對反映強烈的環境違法問題,要第一時間責成所在地政府及環保部門迅速處置,并向社會公開處置情況,每月還要公布群眾舉報投訴和媒體曝光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二是查實的環境違法案件要公開。《要點》要求,對于一經發現查實的環境違法案件,要公開曝光。三是典型案件要公開。《要點》要求,省級環保部門要集中力量直接查辦典型案件,并通過廣泛宣傳報道,實現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國辦《通知》落實不力的要公開。《要點》表示,將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辦《通知》情況進行督查,落實不力的地方,將公開通報。五是綜合督查情況要公開。《要點》要求,對于在綜合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也將向社會公開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綜合督查的相關信息。六是監管執法信息要公開。《要點》要求及時、準確地公開環境執法信息,推進執法檢查依據公開、流程公開、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并定期向當地主要媒體和中央媒體駐當地記者站通報企事業單位違法行為查處結果以及掛牌督辦案件整改等情況。
《要點》還要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及時、準確公開其環境信息。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2015年全國兩會上表示,2015年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年。好的法律不能成為“紙老虎”,要讓其成為有鋼牙利齒的利器,關鍵在于執行和落實。2015年的《要點》以執行好新《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依托明確責任任務和監管信息公開兩條主線,將為全面加強監管執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奠定堅實基礎。
劃清事權界限 推進綜合督查
——《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重點內容解讀
為什么要印發《要點》?
《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的編制工作是環境保護部的年度例行工作,旨在于指導全國環境監察系統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但與往年不同的是,2015年《要點》的發布正處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和國辦《通知》印發后不久,更具特殊意義。此外,2015年的《要點》首次對社會公開發布,也彰顯了執法信息公開的決心。
《要點》對事權進行怎樣的劃分?
事權界限不明晰是長期困擾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原因。作為環境保護部指導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點》在環境監管事權劃分上重點提出四點要求:
一是明確下級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要點》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對不少于30%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開展綜合督查,調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環保工作的積極性。
二是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環保部門雖然難以直接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但可借助國辦《通知》的貫徹落實向同級政府提出各部門的分工建議,逐步明確其監管責任。
三是明確環保部門的責任。《要點》對環保部門提出了召開專題會議、要強化執法人員配備、加強與公檢法的銜接配合等三項要求。
四是明確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責任。《要點》對環境監察機構也提出了嚴格執行新《環境保護法》、認真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優化監管執法方式、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加強排污費征收與稽查,規范調查取證、統一文書格式和健全檔案管理、加強隊伍管理、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強化執法人員培訓、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等多項要求。
《要點》對貫徹國辦《通知》提出了哪些要求?
國辦《通知》是國務院層面首次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作出的重大部屬,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2015年《要點》將貫徹落實國辦《通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布置。雖然國辦《通知》中大量要求需要地方政府和各相關部門來落實完成,但各級環保部門仍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向同級政府提出政策建議,推動國辦《通知》的貫徹落實。《要點》同時強調,將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辦《通知》情況進行督查,對落實不力的地方,將公開通報。
怎樣開展綜合督查?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和第六十七條分別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為落實以上規定,探索環保部門由“督企”向“督政”的轉變之路,2013年以來,環境保護部各督查中心分別在湖南株洲、陜西渭南、河北廊坊、湖北鄂州等地開展了綜合督查的試點工作。所謂綜合督查,是指環保部門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的活動。從試點情況來看,初步達到了全面督查依法履職情況、深入分析環境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綜合性的建議的目的。
為推廣綜合督查的成功經驗,規范綜合督查行為,環境保護部2014年底制定發布了《綜合督查工作暫行辦法》,對綜合督查的對象、流程、方法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在2015年的《要點》中,首次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對不少于30%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開展綜合督查。督查對象可以是環境保護成效突出的地區,綜合督查可挖掘其做法,總結其經驗,推動其自身環保工作更上一個臺階,同時為全國環保工作提供借鑒。也可是工作問題多的地區,通過綜合督查,發現其問題,找到其原因,研究其對策,結合通報、約談、掛牌、限批,以及環保資金補助等手段推動其工作。
綜合督查的具體實施方式較為靈活多樣,包括派駐干部、現場檢查、組織環保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座談會、調閱政府相關決策資料等多種手段,后期還可以輔以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乃至限批等各種手段。督查內容包括宏觀、中觀、微觀各個層次,如政策督查(政府制定的政策對環境影響的督查)、履職督查(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環保履職的督查)、守法督查(企業守法情況的督查)等。
為什么要開展監察稽查?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授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限產、停產整治權,按日連續處罰權,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拘留處罰權等諸多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空前巨大。巨大的追責壓力,迫切需要通過內部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環境監察人員日常工作中潛在的違法違紀苗頭,有效遏制現場執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風,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責的幾率。
為強化環境監察稽查,2014年環境保護部印發實施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2014年,全國31個省級環保部門和235個市級環保部門累計對1447個環保部門環境監察工作開展稽查,共稽查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11687份,行政處罰調查取證案卷5306份,現場驗證企業4564家,下達《環境監察稽查意見書》1418份,涉及問題10414個,糾正10147個,糾正率達97.4%。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各級環保部門累計出臺410個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和184個規范環境稽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2015年《要點》繼續對監察稽查提出了明確要求,省級環保部門每年應當對行政區內不少于30%的設區的市級和5%的縣(區)級環保部門開展稽查。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對行政區內不少于30%的縣(區)級環保部門開展稽查。
監察稽查工作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它將從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的角度,逐步進行自我糾正、自我規范和自我完善,有利于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和保護依法執法的環境監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