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參考】厲害了!市大氣辦一次性印發十部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導則(全文可參考)| 1104
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聊氣辦發〔2019〕47號 關于印發《聊城市建筑工地揚塵治理技術 導則》等10部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導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市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0月9日 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2019年版) 1.聊城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導則······(3) 2.聊城市鑄造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14) 3.聊城市磚瓦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19) 4.聊城市工業企業內部堆場揚塵治理技術導則·····(28) 5.聊城市建筑工地揚塵治理技術導則·············(34) 6.聊城市商品混凝土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43) 7.聊城市城市道路保潔標準化分級管理技術導則···(48) 8.聊城市國省干線道路揚塵治理技術導則·········(55) 9.聊城市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化分級管理技術導則···(58) 10.聊城市燒烤經營管理技術導則················(72) 聊城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導則 市生態環境局 一、 總體要求 (一)原輔材料及工藝、裝備、儲存要求 根據不同行業,強制或推薦使用環保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原輔材料,生產工藝和設備應當與使用的環保型原輔材料相配套,有機原料應密閉儲存,沸點低于45℃的甲類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存,廢氣要進行收集處理,從源頭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產生和無組織排放。 (二)廢氣收集基本要求 所有產生VOCs污染的生產工藝裝置須采用密閉化的生產系統或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封閉一切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減少VOCs廢氣排放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放筒要合并,廢氣統一收集,分類集中處理。 (三)廢氣處理技術要求 鼓勵回收利用VOCs廢氣,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宜對濃度和性狀差異大的廢氣分類收集,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禁止采用單一的吸附法或光氧法或低溫等離子法對VOCs廢氣進行處理,其中有機化工、醫藥化工、橡膠和塑料制品(有溶劑浸膠工藝)、溶劑型涂料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業的VOCs凈化處理率不低于90%,其他行業凈化處理率原則上不低于75%。廢氣處理的工藝路線應根據廢氣產生量、污染物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綜合分析后合理選擇: 1.對于5000ppm以上的高濃度VOCs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凈化效率達到95%以上。 2.對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濃度VOCs廢氣,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3.對于1000ppm以下的低濃度VOCs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技術回收處理,無回收價值時優先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處理,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技術或微生物處理技術等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有組織廢氣的凈化效率原則上不低于75%,環境敏感區域應提高凈化效率要求。 4.含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原則上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低溫等離子技術或微生物處理技術等中低效技術處理。 5.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6.石化、有機化工等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母液和廢水宜采用密閉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惡臭污染的污水處理單元應予以封閉,廢氣經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 7.凡配套吸附處理單元的含塵、含氣溶膠、高濕廢氣,應事先采用高效除塵、除霧裝置進行預處理。 8.對于催化燃燒和高溫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微生物等治理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含有機物的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維護管理要求 1.企業廢氣處理方案應明確保障處理裝置長期有效運行的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經審核備案后作為環境監察的依據。VOCs排放重點企業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2)采用焚燒(含熱氧化)、吸附、等離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處理的,應建設中控系統。 (3)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應對焚燒溫度實施在線監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未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應每月報送溫度曲線數據。 (4)采用非焚燒方式處理的重點監控企業,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安裝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s)濃度在線連續監測裝置。 2.企業在VOCs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時應監測TVOCs凈化效率,并在日常管理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不定期監測TVOCs排放濃度,以作為設施日常穩定運行的依據。列入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范圍的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應按照試點辦法的要求向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如實申報VOCs排放量。環境監察部門應不定期對凈化效率、TVOCs排放濃度或其他替代性監控指標進行監察,其結果作為排放量核定的依據。 3.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應有詳細的購買、更換、移交、處置臺賬,提供采購、委托處置發票復印件,每月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臺賬至少保存3年。更換產生的廢吸附劑等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二、各行業整治要求 (一)煉化、化工行業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C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C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C27醫藥制造業、G5990倉儲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應參照執行。 1.連續生產的石化、基礎有機化工及合成材料行業 (1)加強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定期檢測、及時修復,對泄漏率超過標準的設備實施改造,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 (2)嚴格控制儲存、運輸環節的呼吸損耗,原料、中間產品、成品儲存設施應盡可能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頂罐。 (3)生產工藝單元排放的有機工藝尾氣(包括間歇排放的馳放氣、安全閥泄壓排氣等)應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應采用鍋爐、工藝加熱爐、焚燒爐、火炬等予以焚燒處理,或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離等非焚燒方式以及耦合技術予以高效處理。VOCs去除效率應達到95%以上,原油加工損失率控制在6‰以內。 (4)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環境空氣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VOCs和惡臭污染物排放單元應加蓋密閉,并收集廢氣凈化處理。 (5)有組織廢氣排放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測系統,廠界安裝揮發性有機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2.間歇生產的化工、醫化行業 (1)鼓勵采用綠色化學技術生產綠色產品。鼓勵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低有機溶劑含量、低毒、低揮發性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企業擴大生產規模,鼓勵生產水性溶劑、低有機溶劑、低毒、低揮發性的農藥制劑、醫藥制劑和其他專用化學品,鼓勵使用非鹵化和非芳香性溶劑(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來代替有毒溶劑(如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 (2)采用密閉生產工藝。大力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盡可能提高自控水平,通過密閉設備或密閉空間收集廢氣,減少無組織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氣處理量。涉及易揮發有機溶劑的固液分離不得采用敞口設備,鼓勵采用隔膜式壓濾機、全密閉壓濾罐、"三合一"壓濾機和離心機等封閉性好的固液分離設備。 (3)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應用。揮發性有機物料流經設備(包括泵、壓縮機、泄壓裝置、采樣裝置、放空管、閥門、法蘭、儀表、其他連接件等)的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的醫藥化工企業,應逐步應用LDAR技術,對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設備和管線組件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修復泄漏點,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和無組織泄漏排放。 (4)規范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沸點低于45℃的甲類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存,沸點高于45℃的易揮發介質如選用固定頂儲罐儲存時,須設置儲罐控溫和罐頂廢氣回收或預處理設施,原料、中間產品、成品儲罐的氣相空間宜設置氮氣保護系統,原則上呼吸排放廢氣須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5)采用先進輸送設備。優先采用設有冷卻裝置的水環泵、液環泵、無油立式機械真空泵等密閉性較好的真空設備,真空尾氣應冷凝回收,鼓勵泵前、泵后安裝緩沖罐并設置冷凝裝置。設備之間輸送介質應采用氣相平衡管技術,涉及有機危險化學品的介質輸送宜采用氮氣保護措施。原則上應采用密閉機械泵和管道輸送液態和氣態有機物料,因特殊原因無法做到的應對輸送排氣進行統一收集、處理。 (6)優化進出料方式。鼓勵反應釜采用底部給料或使用浸入管給料,頂部添加液體宜采用導管貼壁給料,投料和出料均應設密封裝置或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并收集至尾氣處理系統處理。使用劇毒物品的區域,設備布置應相對獨立。 (7)采用密閉干燥設備。鼓勵使用"三合一"干燥設備或雙錐真空干燥機、閃蒸干燥機、噴霧干燥機等先進干燥設備。活性、酸性、直接、陽離子染料和增白劑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備,宜原漿直接干燥,或通過膜過濾提高染料純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溶劑廢氣須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廢氣處理系統,存在惡臭污染的應進行有效治理。 (8)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對反應、蒸餾、抽真空、固液分離、干燥、投料、卸料、取樣、物料中轉等生產全過程配備廢氣收集系統,收集的廢氣宜預處理與末端處理結合,并選擇成熟技術及其組合工藝分類、分質處理。單一組分的高濃度廢氣優先考慮采用各種回收工藝預處理;含酸性或堿性無機廢氣污染物的可選擇降膜吸收、水噴淋、堿噴淋等措施預處理;有機廢氣可選用冷凝、吸附、催化焚燒、熱力焚燒以及其他適用的新技術處理,并宜優先考慮蓄熱式熱力焚燒方式進行高效處理。 (9)密閉易產生惡臭影響的污水處理單元,收集的廢氣可采取化學吸收、微生物處理、焚燒及其他適用技術處理。 (10)VOCs廢氣收集率和凈化效率原則上均不低于90%,重點監管企業探索開展在線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二)表面涂裝行業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C21家具制造業、C2223加工紙制造(涂布紙)、C33金屬制品制造、C34通用設備制造業、C35專用設備制造、C36汽車制造、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C38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儀器儀表制造業、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和O8011汽車修理與維護業等行業的表面涂裝工序參照執行。 1.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新建機動車制造與維修涂裝項目,低VOCs含量涂料占總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2.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推廣汽車行業先進涂裝工藝技術的使用,優化噴漆工藝與設備,小型乘用車單位涂裝面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3.噴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應設置成完全封閉的圍護結構體,配備有機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除工藝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開式噴涂作業。 4.烘干廢氣應收集后采用焚燒方式處理,流平廢氣原則上納入烘干廢氣處理系統一并處理。 5.噴漆廢氣宜在高效除漆霧的基礎上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宜采用干式過濾高效除漆霧,也可采用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規模不大、不至于擾民的小型涂裝企業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技術、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凈化后達標排放。 6.使用溶劑型涂料的表面涂裝應安裝高效回收凈化設施,有機廢氣凈化率達到90%以上。 7.溶劑儲存可參考"間歇生產的化工、醫化行業"相關要求。 (三)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C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重點C2911輪胎制造業和PVC造粒)的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應參照執行。 1.參照化工行業要求,對所有有機溶劑及低沸點物料采取密閉式存儲,以減少無組織排放。 2.橡膠制品企業產生VOCs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高效凈化處理裝置,確保達標排放。 (1)密煉機單獨設吸風管,進出料口設集氣罩局部抽風,出料口水冷段、風冷段生產線應密閉化,風冷廢氣收集后集中處理。可采用袋除塵+介質過濾+吸附濃縮+蓄熱催化焚燒處理和生物技術處理;在規模不大、不擾民的情況下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氧化、多級吸收、吸附和生物處理。 (2)開煉機產生的廢氣應設集氣罩局部抽風集氣,廢氣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處理等適用技術。 (3)硫化罐泄壓宜先抽負壓再常壓開蓋,硫化機群上方設置大圍罩導風,并宜采用下送冷風、上抽熱風方式集氣。廢氣可采用復合光催化、吸收、吸附、微生物處理、濃縮燃燒或除臭劑處理法等適用技術。 (4)打漿、浸膠、噴涂、烘干應采用密閉設備和密閉集氣,禁止敞開運輸漿料,溶劑廢氣應采用活性炭或碳纖維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橡膠企業車間應整體密閉化并換風,廢氣通過屋頂集中排放。 3.PVC制品企業增塑劑應密閉儲存,配料、混煉、造粒、擠塑、壓延、發泡等生產環節應設集氣罩局部抽風集氣,廢氣可采用靜電除霧器處理。 4.其他塑料制品企業應對工藝溫度高、易產生VOCs廢氣的崗位進行抽風排氣,廢氣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溫等離子技術處理。 (四)印刷包裝行業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C231印刷業的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應參照執行。 1.鼓勵使用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軟包裝復合工藝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新建印刷項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膠粘劑比例不低于95%。 2.企業應對印刷機設備密閉化,采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的收集效率。 3.根據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 (1)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劑廢氣,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進行回收利用,烘干車間原則上應安裝活性炭等吸附設備回收有機溶劑。對高濃度但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宜采取熱力燃燒和催化燃燒法。 (2)對于低濃度、大風量的印刷廢氣,適宜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或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并可視成分、規模和環境敏感性等情況,選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 (3)廢氣凈化效率應達到90%以上。 聊城市鑄造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 市生態環境局 1.總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大氣污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技術導則。 2.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轄區內鑄造行業工業企業,包括使用天然氣爐、電爐的企業。現有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導則中對鑄造行業工業企業已有規定的,執行現有行業技術導則,其余工業企業執行本導則。 3.編制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1.1施行;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大氣污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 3.4《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號) 4.術語和定義 4.1 主要設備 4.1.1 中頻爐 中頻爐是一種將工頻50HZ交流電轉變為中頻(300HZ以上至1000HZ)的電源裝置,把三相工頻交流電,整流后變成直流電,再把直流電變為可調節的中頻電流,供給由電容和感應線圈里流過的中頻交變電流,在感應圈中產生高密度的磁力線,并切割感應圈里盛放的金屬材料,在金屬材料中產生很大的渦流。 4.1.2 振動篩 振動篩是利用振動電機激振的原理,使物料在篩面上被拋起,同時向前作直線運動加以合理匹配的篩網從而達到篩分的目的。 4.1.3 壓力機 壓力機是一種結構精巧的通用性壓力機。具有用途廣泛,生產效率高等特點,壓力機可廣泛應用于切斷、沖孔、落料、彎曲、鉚合和成形等工藝 4.1.4 滾絲機 滾絲機是一種多功能冷擠壓成形機床,滾絲機能在其滾壓力范圍內冷態下對工件進行螺紋、直紋、斜紋滾壓等處理;直齒、斜齒及斜花鍵齒輪的滾軋;校直、縮徑、滾光和各種成形滾壓。 4.1.5 撥絲機 4.1.6 搓絲機 搓絲機,是專業生產螺絲的設備 4.1.7 軋鋼機 軋鋼機,是實現金屬軋制過程的機械設備。泛指完成軋材生產全過程的裝備﹐包括有主要設備﹑輔助設備﹑起重運輸設備和附屬設備等。但一般所說的軋機往往僅指主要設備。 4.2 主要工藝 4.2.1 混砂 合的沙子,通常是指沙子與一定比例物質進行均勻攪拌。 4.2.2 拋丸 拋丸既是一種機械方面的表面處理工藝的名稱 4.2.3 脫模 脫模指將鋼錠從鋼錠模內脫出的一系列操作。 5.設備要求 5.1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和精煉設備,如沖天爐、中頻感應電爐、電弧爐、精煉爐(AOD、VOD、LF爐等)、電阻爐、燃氣爐等。爐前應配置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裝備,并配有相應有效的通風除塵、除煙設備與系統。 5.2 鑄造用高爐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 5.3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處理、清理等設備。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企業應配備舊砂處理設備。 5.4 不得采用無芯工頻感應電爐、0.25 噸及以上無磁扼的鋁殼中頻感應電爐、鑄造用燃油加熱爐。新(擴)建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大于 5 噸/小時。 6.技術要求 6.1中頻爐除塵系統的配置要求。 6.2中頻爐原料堆封閉存放,篩分設備不得敞開設置。 6.3鑄造澆注區及扒渣處應設有收塵設施及除塵系統。 6.4同步機輸砂皮帶應配備收塵設施。 6.5 原料砂輸送皮帶應封閉,轉運點安裝收塵罩。 6.6落砂及清理工序應配備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風 除塵設備。落砂機旁設有人工加料口,未封閉,有揚塵。 6.7落砂機輸送皮帶、混砂機、砂再生篩均應封閉。 6.8鏈板機機頭加收塵罩。 6.9拋丸機收塵應封閉。 6.10卸料、加料工藝均應在封閉區域內,且安裝收塵設施。 6.11 道釘車間應安裝收油霧設施及除油霧設施。 7.工藝要求 7.1 企業應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鑄造工藝。 7.2 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鑄造工藝。 8.管理要求 8.1 企業應依據 GB/T24001-2004標準(或 ISO/TS16949 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8.2 廢氣排放應符合《工業爐窯大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及《山東省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異味排放量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1993)。 8.3 新建或改擴建鑄造項目需要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8.4 袋式除塵器的過濾風速不應高于0.8m/min。 8.5 企業噸鑄鐵的綜合能耗≤0.44 噸標準煤;噸鑄鋼 的綜合能耗≤0.56 噸標準煤。現有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大于 3 噸/小時。 8.6 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再生)≥60%, 呋喃樹脂自硬砂(再生)≥90%,堿酚醛樹脂自硬砂(再生) ≥70%,粘土砂≥95%。 聊城市磚瓦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 市生態環境局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聊城市磚瓦等行業的大氣污染治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1.2適用范圍 全市范圍內磚瓦(制品)行業大氣污染防治。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3.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3.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1.3.5《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 1.3.6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7/2376—2013); 1.3.7《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7/2373—2013); 1.3.8《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2.基本規定 2.1企業應合法經營,必須具備工商注冊、土地使用、環保手續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產業政策。 2.2企業對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負責,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企業應當建立環保責任制度,明確環保負責人和環保專門工作人員的責任,確保將各項環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2.3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及批復要求,將煙氣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和各環節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所有廢氣污染物排放同時滿足國家、省排放標準要求。 2.4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安裝煙氣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實現聯網。 2.5企業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等所有產生揚塵的生產環節,應實現密封環境內操作,防止無組織排放。 2.6企業必須在產生揚塵污染的主風向下方配置揚塵監測設備,實時監測PM10等揚塵指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實現聯網。 2.7企業必須在廠區門口顯著位置,設置煙氣排放濃度和PM10濃度指標電子公示牌,向社會實時公布上傳至監控平臺的煙氣排放濃度和對應標準值以及PM10濃度指標。 2.8企業露天堆場、運輸道路、洗車臺、生產車間等揚塵污染治理設施重點位置必須建設360度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視頻數據至少保存3個月。 2.9企業對因自身生產經營行為所造成的廠區周邊揚塵污染行為負責,應采取道路保潔、土地綠化等措施,消除對廠區外環境的影響。 2.10國家、省、市出臺新的政策和標準后,本導則中對應內容按照新政策和標準執行。 2.11取用粘土生產且未獲得國土部門許可的磚瓦企業,一律報送當地國土部門予以關停。 3.技術要求 3.1堆場防塵技術標準 3.1.1物料堆場及廠區必須實現地面硬化。對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須改造合格。 3.1.2物料堆場周邊必須設置圍檔、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要有專業設計能力和安裝能力,達到安全防護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3.1.2.1堆場與上料口之間,除留出用于裝卸的專用通道外,其他周圍必須全部建設防風抑塵網。 3.1.2.2防風抑塵網高度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采用簡易皮帶機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6米,防風抑塵網高度不得低于9米; (2)采用推土機、裝載機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3米,防風抑塵網高度不得低于5米; 3.1.2.3對于已經安裝防風抑塵網但高度不夠的,必須采取增加防風抑塵網高度或降低堆垛高度進行改造; 3.1.2.4防風抑塵網必須設置基礎,由專業設計單位按建筑設計規范設計。 3.1.2.5建筑物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圍擋。密目式安全立網的阻燃性能、外觀尺寸、網目密度等指標要符合標準要求,網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 3.1.3露天堆場應設置噴淋設施或用覆蓋網(布)覆蓋。設置噴淋設施的要符合下列規定: 3.1.3.1企業要安設固定式和移動式噴淋裝置,噴灑面積要覆蓋整個物料場: (1)噴槍的布置和選型應結合堆場面積、物料堆垛高度等條件綜合確定。噴灑面積必須覆蓋堆場全部區域。供水系統壓力應滿足噴槍射程要求。 (2)噴灑強度及頻率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每天噴灑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鐘。惡劣天氣,要按照應急預警通知要求加大噴灑頻率。覆蓋完整的堆場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噴灑次數,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3)噴灑水系統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為宜。 3.1.3.2用覆蓋網(布)覆蓋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規定: (1)覆蓋物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要有足夠的強度、韌度,不易破損。要防曬、防風。 (2)除作業面外,覆蓋網(布)要完全覆蓋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損的覆蓋網(布)要及時更換或縫補。 3.1.4物料堆場采用封閉料倉、地下料倉等全封閉方式存放,且物料轉運環節不造成揚塵污染的,可以不配置圍擋、覆蓋、噴淋等設施。 3.2上料防塵技術標準 3.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為:堆場—裝載機(鏟車)—上料機—皮帶機—粉碎工段。 3.2.2裝載機(鏟車)給皮帶機落料口上料時,上料口應在封閉的空間內部,必須有灑水裝置或灰塵收集裝置。 3.2.3使用皮帶機運送物料是應符合以下規定: (1)固定式皮帶機架離地面應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掃; (2)皮帶機兩側應設置擋風板,擋風板高度應高出皮帶機50-80厘米。 (3)皮帶機尾部應進入到安放粉碎機的廠房內部,進入粉碎機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3.3生產設施防塵技術規范 3.3.1生產設施包括物料粉碎機、混合機、成型機、烘干等。生產過程要在封閉的環境內進行,并采取集塵、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3.3.2物料粉碎機應設置單獨的機房,要有收集、除塵系統。收集除塵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1)收集除塵設備必須是專業廠家設計、生產的合格產品。 (2)收集除塵系統的處理能力必須滿足生產需要。 (3)處理效率必須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 (4)必須能保持正常運行。 3.3.3混合機、成型機、烘干設置于室內,產塵部位設置收塵設施及處理措施。 3.3.4對物料破碎及制備成型等產塵生產環節,凡經除塵治理后仍對外環境排放揚塵的,必須建設集中排氣筒,顆粒物排放濃度要達到國家、省相關標準排放要求。 3.4進出車輛防塵技術標準 3.4.1進場的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密。 3.4.2出場的運輸車輛必須覆蓋嚴密,車輛底盤、車輪和車身周圍必須沖洗干凈,不得帶塵上路。 3.4.3必須設置洗車臺。洗車臺應符合以下規定: (1)洗車臺總長度不低于7米,總寬度不低于5米,兩側要有擋板。噴水高度不低于1.2米,噴水壓力不低于0.4MPa,車輛清洗時間不少于5分鐘。 (2)洗車臺處應設置兩級(或三級)沉淀池,洗車污水經沉淀后循環使用。沉淀污泥定期清理,合理處置。 3.4.4未安裝洗車臺的應按照上述規定安裝;已有洗車臺不符合標準的,應進行改造。 3.5道路防塵技術標準 3.5.1廠區內道路必須全部硬化。 3.5.2道路每天清掃不得少于4次,灑水不得少于8次.惡劣天氣時要加大清掃、灑水頻率,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3.5.3廠區內必須配備清掃設施、灑水車或噴灑兩用車。建立專職或兼職保潔隊伍。 3.6防護綠化技術標準 3.6.1廠區周圍必須種植防護林,防風抑塵網兩側至少栽種3-5排泓森槐、速生楊等高大喬木,場外有條件的應加大防風帶寬度,增加防塵效果。裸露地面必須種植草皮、全部綠化,廠區內種植樹木、花草,應選擇滿足吸塵和減弱風速的樹種。 3.6.2綠化率要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及批復》中的要求。 3.6.3已有防護綠化的單位要加強養護;沒有防護綠化的應按照上述規定種植。 3.7煙氣治理技術標準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按照國家和山東省相關標準要求,建設煙氣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設施,并安裝排氣筒。窯爐煙氣必須安裝脫硫、脫硝、除塵裝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3.7.1脫硫、脫硝、除塵裝置處理能力必須滿足生產需要。 3.7.2脫硫、脫硝、除塵裝置處理效率必須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 3.7.3脫硫、脫硝、除塵裝置必須能保持長期穩定運行,煙塵、SO2、NOX排放能夠滿足國家、省排放標準中較嚴格的排放限值。 3.7.4排氣筒永久性采樣口和煙氣(煙塵、SO2、NOX)在線監測系統,應按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范要求建設。 3.8視頻監控技術標準 3.8.1廠區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做到監控系統全覆蓋、無盲區,監控范圍包括堆場噴淋、加料口、洗車臺、廠區道路、生產車間等地方。 3.8.2攝像頭要采用分辨率高、質量好并具備防水、防塵等功能的高清紅外線攝像頭;攝像頭清晰度高、有效像素達到200萬像素以上,保證圖像清晰,全方位360度旋轉。 3.8.3加強視頻監控的使用維護,不得影響對廠區重點工段的實時監控和有關資料、數據的調取,不得出現人為損毀現象,確保視頻監控正常運行。 3.8.4必須安裝硬盤錄像機用于存儲監控視頻,存儲時間至少3個月。 3.8.5視頻監控系統必須確保24小時連續正常運行。 3.9污染源監控技術標準 3.9.1電子公示牌安裝標準,按照相關標準另行印發。 3.9.2廠區PM10監控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3.9.2.1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中的要求執行。 3.9.2.2監測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應滿足HJ 655-2013的要求; 3.9.2.3分析方法應準確可靠,能夠保證24小時實時監測廠區PM10的濃度。鼓勵開展PM10微站監測,安裝率不低于30%。 3.9.2.4應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得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4.預警及應急響應 4.1企業必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成立應急響應領導小組,應急預案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備案。 4.1企業接到重污染天氣預警通知,要根據響應級別,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停產、限產等措施降低大氣污染排放負荷。 5.整改落實 磚瓦等企業應履行好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環保義務,按照導則要求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標準,落實好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對不按導則要求進行整治的,要限期實施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治的,應當責令停產治理。 6.其他要求 6.1非燒結磚瓦使用外部熱源且無煤煙排放的,只需做好各項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 6.2燃氣窯爐煙氣排放必須滿足國家和山東省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實現達標排放。 聊城市工業企業內部堆場揚塵治理技術導則 市生態環境局 1.總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技術導則。 2.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轄區內貯存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工業企業。現有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揚塵治理)技術導則中對堆場已有規定的,執行現有行業技術導則,其余工業企業執行本導則。 3.編制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1.1施行;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 3.4《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4.術語和定義 4.1工業企業內部堆場 指工業企業內部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存場所。 4.2堆場揚塵 指堆場的物料在儲存和裝卸作業過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產生的揚塵。 4.3密閉設施 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閉料倉。 4.4圍擋 指為了將堆場與外部環境隔離開來,從而達到防風抑塵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砌體材料砌筑的實體墻、采用成型板材構成的防風抑塵網等。 4.5防風抑塵網 指利用空氣動力學原理,按照實施現場環境風洞實驗結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幾何形狀的金屬(其他材質)網,由基礎、鋼結構支架和擋風抑塵網三部分組成,形成對堆場周圍的圍擋。 4.6洗車平臺 指利用多方位高壓水對車輛進行高壓沖洗的一種機械設備。 5 基本規定 5.1企業對各自的堆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根據物料的性質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實各項抑塵措施,確保抑塵設施正常使用。 5.2企業應在廠區或堆場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立揚塵防治告示牌。 5.3企業應加強企業員工(含作業人員)的抑塵培訓,使每個企業員工(含作業人員)都能認識到揚塵防治的重要意義和熟練掌握日常管理中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5.4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堆場揚塵防治內容,啟動應急預案時,應采取相應揚塵防治措施。 5.5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5.6廠區或堆場周圍應種植植被進行綠化,防止揚塵。 6.堆場防塵技術標準 6.1堆場地面必須全部硬化。 6.2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嚴密圍擋。設置實體墻圍擋的,墻高不低于堆放物高度;設置防風抑塵網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除留出用于裝卸的專用通道外,堆場周圍必須全部建設閉合的防風抑塵網。 6.2.2防風抑塵網高度應根據堆垛高度確定,原則上應高于堆垛至少2米。 6.2.3防風抑塵網必須設置基礎,確保牢固。 6.2.4防風抑塵網板材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能夠達到防風抑塵要求。 6.3除正在裝卸的作業面外,對堆存的易揚塵物料必須全部覆蓋,覆蓋布(網)要用重物壓實。覆蓋布(網)必須是合格產品,要有足夠的密度、強度、韌度,不能有明顯破損。 6.4適合噴淋的物料堆場應設置固定式或移動式的噴淋設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6.4.1噴淋設施的布置和選型應結合堆場面積、物料堆垛高度等條件綜合確定。噴淋設施數量和供水壓力應滿足噴淋覆蓋堆場全部區域的要求。 6.4.2噴淋強度及頻率應根據天氣情況確定。原則上每天噴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鐘。干燥、大風天氣要加大噴淋頻率,原則上每天噴淋不少于8次,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6.4.3噴淋系統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為宜。 7.物料輸送防塵技術標準 7.1物料在企業內部車輛轉運的,采取覆蓋或其他抑塵措施。使用傳輸帶輸送的,傳輸帶、轉載點和卸載點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采取抑塵措施。 7.2進出廠的運輸車輛必須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措施,不得拋灑和泄漏。 7.3物料用車輛運輸出廠的企業必須設置洗車平臺。車輛出廠前應對兩側、底盤、輪胎等進行全方位的沖洗,確保不帶塵上路。洗車平臺應符合以下規定: 7.3.1自動沖洗的洗車平臺規格應滿足運輸車輛全面清洗要求,原則上洗車平臺長度不低于6米,寬度不低于4米,噴水高度不低于1.2米,噴水壓力不低于0.4MPa,兩側要有擋板。車輛清洗時間不少于5分鐘。人工沖洗的洗車平臺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分班連續作業,噴水壓力不低于0.4MPa,對運輸車輛外表進行全面清洗。 7.3.2洗車平臺應配套建設二到四級沉淀池或其他循環處理設施,洗車污水經處理后循環使用。污泥定期清理,合理處置。 7.3.3洗車平臺旁邊應設置洗車注意事項告示牌。 8.道路防塵技術標準 8.1進出堆場的道路必須全部硬化。 8.2進出堆場的道路必須配備清掃設施、灑水車或其他噴灑設施。清掃及灑水頻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每天濕式清掃不得少于4次,灑水不得少于8次。干燥、大風天氣時要加大清掃、灑水頻率,以保持路面清潔,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8.3企業應建立保潔隊伍,并有專人負責。 9.視頻監控技術標準 9.1堆場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包括堆場噴淋、洗車平臺、堆場道路等地方。確保全覆蓋、無盲區,全時段監控。 9.2攝像頭要采用分辨率高、質量好并具備防水、防塵等功能的高清紅外線攝像頭;攝像頭清晰度達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達到44萬像素以上,保證圖像清晰。 9.3安裝硬盤錄像機用于存儲圖像,保證存儲時間至少3個月。 9.4加強視頻監控的維護,確保視頻監控正常運行,不得影響對企業重點工段的實時監控和有關資料的調取,不得出現人為損毀現象。 9.5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重點工業企業內部堆場的視頻監控應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做到實時監控。 10.在線監測 10.1燃煤電廠(包括熱電聯產)、水泥廠(包括粉磨站)、焦化廠等有內部堆場的重點工業企業,應安裝PM10在線監測設備,并入環保監管平臺。 10.1.1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中的要求執行。 10.1.2監測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應滿足HJ 655-2013的要求; 10.1.3分析方法應準確可靠,能夠保證24小時實時監測廠區PM10的濃度。鼓勵開展PM10微站監測,安裝率不低于30%。 10.1.4應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得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聊城市建筑工地揚塵治理技術導則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總則 1.1為了規范聊城市建筑工地揚塵治理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2.適用范圍 2.1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揚塵防治工作。 3.編制依據 3.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3.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13); 3.3《防治城市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 3.4《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3.5《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3.6《聊城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方案》(聊政辦字〔2015〕1號) 3.7《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百日攻堅站”實施方案》(聊政辦發〔2016〕16號) 3.8《聊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聊建字〔2016〕109號) 4.術語和定義 4.1揚塵 指地表松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 4.2建筑施工揚塵 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 4.3現場圍擋 采用工具式彩色噴塑鋼板圍擋墻,主要由墻板、鋼柱和墻體基礎三部分組成,形成連續圍擋墻,稱為現場圍擋。 4.4車輛沖洗設施 對進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的自動沖洗機、水池、高壓水槍、排水溝等設備設施的綜合。 4.5建筑垃圾 是指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廢漿及其他廢棄物。 5.基本規定 5.1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強檢查;并應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理。 5.2建設單位要科學制定渣土處置方案,按規定選擇經核準的渣土運輸企業和車輛。把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并將揚塵防治目標及施工單位的揚塵防治責任明確寫入承發包合同。 5.3建設單位要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完善的揚塵控制方案,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含揚塵防治費)列入工程預算并及時撥付。 5.4同一個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業的,建設單位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明確劃分揚塵控制責任范圍,并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 5.5實行項目代建的工程,建設單位簽署代建合同時應明確代建單位承擔的揚塵防治責任。 5.6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承擔監理責任。 5.7監理單位應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規劃,編制相應的監理細則。 5.8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在揚塵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負責督促其進行整改,嚴重的責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5.9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5.10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揚塵控制專項方案,落實各項具體控塵措施。 5.11施工單位應加大治理揚塵投入,保證揚塵防治費專款專用。 5.12施工單位應落實項目部和項目經理揚塵控制責任,將揚塵治理納入對項目部和項目經理的考核。 5.13施工工地現場要設置防塵員崗位,防塵員由工地安全員兼任,納入安全文明施工統一管理,佩帶統一標識,對工地揚塵治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防塵員要盡職履責,強化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 5.14施工企業應加強企業員工(含作業人員)上崗前培訓,使每個工程參建人員都能認識到揚塵防治的重要意義和施工中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5.15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工地大門口明顯位置設立揚塵防治責任牌,公布揚塵防治工作標準要求、責任人員和舉報電話等內容。告示牌規格尺寸一般采用0.8m×1.2m,材質要堅固耐用。 5.16施工單位項目部應按照揚塵控制專項方案組織施工,將各項抑塵、降塵措施落實到基層。與作業班組簽訂揚塵治理目標責任書,建立并施行揚塵控制工作獎懲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揚塵治理工作,設置保潔員負責現場清掃和保潔。 5.17預警響應。Ⅲ級黃色預警應急響應時,加強施工工地規范化管理,停止可能產生大量揚塵的土石方等作業環節。Ⅱ級橙色預警及Ⅰ級紅色預警應急響應時,停止所有建筑、拆遷工地的施工作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新要求時,從其規定)。 5.18建筑施工現場大門、辦公區、生活區、加工區和材料堆放場地應按總平面布置圖合理劃分,并進行綠化、美化。 5.19施工現場應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揚塵監測設備,實現揚塵在線監測,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上傳。 6.施工圍擋 6.1建筑施工現場應使用工具式彩色噴塑鋼板圍擋墻進行全封閉圍擋,圍擋墻外觀應美觀潔凈、安全牢固,確保無歪斜、破損和亂涂亂畫。 6.2工具式彩色噴塑鋼板圍擋墻的組成主要由墻板、鋼柱和墻體基礎三部分組成,形成連續圍擋墻。 6.3圍擋墻應設置基礎,基礎高度不低于0.3m,寬度不小于0.24m,砌筑砂漿必須滿足規范要求,嚴禁使用粘土、雜土砌筑。 6.4圍擋墻內外應保持整潔,禁止依靠圍擋墻堆放物料、器具等。 6.5建設、施工、監理企業可以在建筑施工圍擋墻進行企業文化宣傳,同時應選取建設管理理念和文明城市等內容進行宣傳。宣傳內容布置應合理緊湊,應盡可能地在兩個鋼柱間設置。宣傳材料應使用廣告布,不得直接在圍擋墻上涂寫,色彩要與圍擋墻顏色相協調,達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6.6施工單位應會同建設、監理單位對圍擋墻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每周巡查制度和驗收、巡查檔案。惡劣天氣條件下必須進行重點檢查。 7.車輛沖洗設施 7.1建筑施工現場大門內側應按要求設置車輛自動沖洗機,并設專人進行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7.2建筑施工現場受場地等條件因素影響,不能安裝車輛自動沖洗機的,應使用高壓水槍等其他沖洗裝置。 7.3建筑施工現場車輛自動沖洗機應安裝在施工現場大門內主施工道路上。沿出車方向,洗車機兩側應各設回水坡道,在洗車機兩側設減速帶。車輛清洗時間不少于5分鐘。 7.4建筑施工現場車輛自動沖洗機應設置沉淀池,達到重復循環用水,排水坡度要大于3%。清除污泥可采用泥漿泵除泥或刮泥機排泥等形式,污泥等廢物必須經沉淀、干燥處理后,方可外運。 7.5建筑施工現場使用高壓水槍等其他沖洗裝置的,大門內側必須設置排水溝,確保場區無積水,污水不得外溢污染道路。 8.地面硬化 8.1建筑施工現場道路、加工區和生活區等區域應進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積土。 8.2建筑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應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路面要至少滿足載重量100噸車輛行駛要求。 8.3建筑施工現場應設專人負責衛生保潔,配備灑水車,每天對道路場區進行灑水降塵不少于4次。遇到干旱和大風天氣時,應增加灑水降塵次數,保持路面清潔不起塵。 9.覆蓋綠化 9.1建筑施工現場內存放的土堆和裸露土地面要使用防塵網等材料進行覆蓋或種植三葉草等適宜的植物進行綠化,覆蓋要封閉嚴密,綠化要及時、合理。 9.2建筑施工現場大門入口處、生活辦公區等區域應進行綠化,綠化面積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種植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 10.渣土運輸 10.1要加強工地進入車輛管理,確保進入車輛達到干凈清潔要求。 10.2建筑施工現場要使用密閉加蓋的渣土運輸車輛,嚴格控制渣土裝車高度,裝車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車廂擋板。 10.3車輛駛離工地前,應將輪胎和車身沖刷干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要派人在現場對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旁站式檢查,確保出場車輛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10.4施工現場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視頻監控的安裝和使用,對進出工地的運輸車輛進行實時監控。 11.施工作業揚塵 11.1建筑施工現場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材料應放置在封閉的庫房內。 11.2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混凝土攪拌機等機械設備,應搭設工具式安全防護棚,防護棚四周應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有效圍擋封閉,最大限度地減少粉塵污染。 11.3風速四級以上天氣時,建筑施工現場應停止土石方開挖、錨桿打孔、建筑垃圾清理和倒運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11.4建筑施工現場禁止從建筑內向外拋揚建筑垃圾。 11.5建筑施工現場應設建筑廢料集中堆放點,分類堆放,及時清運。對于超過48小時不能清運的,應進行覆蓋。生活垃圾應采用密閉式容器裝存,日產日清。 11.6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12.視頻監控 12.1工地進出口、主要施工作業區和塔吊上至少各安裝1個攝像頭,每個工地至少安裝3個攝像頭,滿足施工現場全覆蓋、無盲區、24小時全時段監控要求。 12.2攝像頭要采用分辨率高、質量好并具備防水、防塵等功能的高清紅外線攝像頭;攝像頭清晰度達到720TVL以上,有效像素達到44萬像素以上,保證圖像清晰。 12.3安裝硬盤錄像機用于存儲圖像,保證存儲時間至少3個月。 12.4加強視頻監控的使用維護,不得影響對施工現場的實時瀏覽和有關資料、數據的調取,不得出現人為損毀現象,確保視頻監控正常運行。 13.污染源監控 13.1場區內必須安裝PM10監控設施,并與主管部門聯網,實現對揚塵污染源的實時監控。 13.2 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中的要求執行。 13.3監測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應滿足HJ 655-2013的要求; 13.4 分析方法應準確可靠,能夠保證24小時實時監測場區PM10的濃度。 13.5 應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得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聊城市商品混凝土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聊城市商品混凝土行業的大氣污染治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1.2適用范圍 全市范圍內商品混凝土企業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大氣污染防治。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4.24修訂;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訂; 1.3.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1.3.4《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 1.3.5《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2.基本規定 2.1企業應合法經營,具備土地使用、環境評價、項目立項、工商注冊、生產資質等基本要件。 2.2企業對運輸、堆存、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總負責,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加強實施和落實各項控塵措施。 2.3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及批復》中的揚塵控制方案組織實施,將各項抑塵、降塵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治污設施有效運行。 2.4企業應在廠區門口明顯位置設立揚塵防治責任牌,公布揚塵防治工作標準要求、規范等內容。 2.5企業應制定并落實揚塵治理目標責任書,建立并實施揚塵控制工作獎懲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揚塵治理工作,設置保潔員負責廠區地面清掃和保潔。 2.6企業各工序分布應按廠區平面布置圖合理布局,并進行廠區、廠外綠化,綠化率要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及批復》中的要求。 3.技術要求 3.1堆場防塵基本要求 3.1.1原料堆場及廠區必須實現地面硬化。對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須改造合格。 3.1.2原料堆場周邊必須采取密封車間對原料堆場存放,車間內必須設置噴淋設施。 3.1.3露天堆場應設置噴淋設施或用覆蓋網(布)覆蓋。設置噴淋設施的要符合下列規定: (1)企業要安設固定式和移動式噴淋裝置,噴灑面積要覆蓋整個物料場; (2)噴槍的布置和選型應結合堆場面積、物料堆垛高度等條件綜合確定。噴灑面積必須覆蓋堆場全部區域。供水系統壓力應滿足噴槍射程要求; (3)噴灑強度及頻率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每天噴灑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鐘。惡劣天氣要按照應急預警通知要求加大噴灑頻率。覆蓋完整的堆場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噴灑次數,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3.1.4噴灑水系統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為宜。 3.1.5用覆蓋網(布)覆蓋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規定: (1)覆蓋物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要有足夠的強度、韌度,不易破損。要防曬、防風; (2)除作業面外,覆蓋網(布)要完全覆蓋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損的覆蓋網(布)要及時更換或縫補。 3.2上料防塵技術標準 3.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為:堆場—裝載機(鏟車)—上料機—皮帶機—混料。 3.2.2裝載機(鏟車)給皮帶機落料口上料時,上料口應在封閉、半封閉的空間內部,必須有灑水裝置或灰塵收集裝置。 3.2.3使用皮帶機運送物料是應符合以下規定: (1)固定式皮帶機架離地面應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掃; (2)皮帶機兩側應完全封閉; 3.3生產設施防塵技術規范 3.3.1生產設施包括攪拌機、原料倉、配料倉、輸送機等。生產過程要在封閉或半封閉的環境內進行,并采取集塵、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3.3.2粉料倉、配料倉應設置在封閉的空間內,要有收集、除塵設備或噴淋設施進行防塵。收集除塵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1)收集除塵設備必須是專業廠家設計、生產的合格產品。 (2)收集除塵系統的處理能力必須滿足生產需要。 (3)處理效率必須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 (4)必須能保持正常運行。 3.3.3放料口必須設有沖洗設施,及時沖洗拋落物料;設置沉淀池,收集沖洗污水,并合理處置。 3.4進出車輛防塵技術標準 3.4.1進、出場的運輸車輛必須清洗干凈。 3.4.2攪拌運輸車無殘料滴落。 3.4.3必須設置洗車臺。 3.5道路防塵技術標準 3.5.1廠區內道路必須全部硬化。 3.5.2道路每天清掃不得少于2次,灑水不得少于4次.惡劣天氣時要加大清掃、灑水頻率,以不產生揚塵為目標。 3.5.3廠區內必須配備清掃設施或噴灑設備。建立專職或兼職保潔隊伍。 3.6廠區綠化技術標準 廠區裸露地面必須種植草皮、全部綠化,廠區內種植樹木、花草。應選擇滿足吸塵和減弱風速的樹種。 3.7視頻監控技術標準 3.7.1廠區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范圍包括堆場噴淋、加料口、洗車臺、廠區道路、生產車間等地方。 3.7.2加強視頻監控的使用維護,不得影響對廠區重點工段的實時監控和有關資料、數據的調取,不得出現人為損毀現象,確保視頻監控正常運行。 3.7.3如有條件,堆場噴淋、加料口、洗車臺、生產車間等容易產生揚塵的重點部位應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做到實時監控。 4.預警及應急響應 4.1必須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成立應急領導小組,根據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4.2接到預警通知,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根據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5.責任落實 企業必須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按照導則要求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標準,各縣(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監督管理考核,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聊城市城市道路保潔標準化分級管理技術導則 市城市管理局 1.總則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標準化分級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業管理規范化水平,增強環衛隊伍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全市環境衛生整體質量,全力構建管理、執法、服務“三位一體”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結合我市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導則。 2.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轄區內道路保潔。本導則解釋權歸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如國家、省、市有新標準、新要求,再行補充。 3.編制依據 3.1《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質量與評價標準》 3.2《山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 3.4《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4.術語和定義 4.1城市道路保潔 可供車輛、行人通行并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環衛清潔作業、機械化清掃、洗掃、灑水、路面塵埃對空氣污染的降塵等方式。 4.2垃圾收集運輸 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垃圾;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等。 4.3廢物箱 道路兩側人行道,公交站臺、車站、廣場和公共場所等處供人們丟棄體積較小廢棄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4.4公共廁所保潔管理建設標準 在街、巷、居民住宅區或公共場所等處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含水沖廁所、移動廁所等。 4.5生活垃圾無害化焚燒處理。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焚燒爐大氣污染物允許濃度應符合DB11/502的規定。 5.道路分級保潔管理 5.1道路等級劃分條件 5.1.1一級道路保潔路段 (1)商業網點集中,道路旁商業店鋪占道路長度不小于70%的繁華鬧市地段; (2)主要旅游點和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娛樂、展覽等主要公共場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為100人次/分鐘以上和公共交通線路較多的路段; (5)主要領導機關、外事機構所在地。 5.1.2二級道路保潔路段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業網點較集中、占道路長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娛樂活動場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為50-100人次/分鐘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線路的路段。 5.1.3三級道路保潔路段 (1)商業網點較少的路段; (2)居民區和單位相同的路段; (3)城郊結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車流量一般的路段。 5.2道路機械化保潔分級標準 機械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揚塵治理需要。一級和二級標準需配備霧炮抑塵車、高壓灑水車、高壓沖洗車、人行道沖洗車、濕式機掃車;三級標準需配備高壓灑水車、高壓沖洗車、濕式機掃車。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實時監控。 5.2.1一級道路機械化作業標準 道路機掃率100%;路面浮塵≤15克/㎡,逐步達到5克/㎡;垃圾落地時間≤15分鐘;正常天氣灑水次數≥6次/天,大風、霧霾、沙塵等惡劣天氣適當增加;快慢車道刷洗次數1次/3天;路沿石、人行道板磚沖洗≥1次/周;具備作業條件的路段,霧炮抑塵車巡回降塵≥2次/天。作業方式 (1)由高壓沖洗車(灑水車)、機掃車、洗掃車和抑塵車等配合作業。 (2)遇大風、揚塵、霧霾等惡劣天氣,啟動應急預案,全天不間斷灑水、沖刷和噴霧降塵。 (3)車輛須裝載GPS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管控。 (4)霧炮抑塵車在具備作業條件的路段,每天巡回降塵。 (5)路面作業時,灑水車車速不得超過20km/h;高壓沖洗車車速不得超過15km/h。 (6)灑水時不得漏灑(漏沖),注意調整高度和水壓,作業結束后,應做到路面、側石、交通隔離帶以及道路相關公共設施周圍無泥沙和積水。 (7)清洗作業時水壓調整適當,灑水車、機掃車、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積泥、沙石、污跡。清洗被嚴重污染的路面時,須反復沖洗,直至路面見本色。 5.2.2二級道路機械化作業標準 道路機掃率≥80%;15克/㎡<路面浮塵≤30克/㎡,逐步達到10克/㎡;垃圾落地時間≤30分鐘;正常天氣灑水次數2—4次/天,大風、霧霾、沙塵等惡劣天氣適當增加;快慢車道刷洗次數1次/7天;路沿石、人行道板磚沖洗≥1次/周。具備作業條件的路段,霧炮抑塵車巡回降塵≥1次/天。作業方式 (1)高壓沖洗車(灑水車)、機掃車、洗掃車和抑塵車等配合作業。 (2)遇大風、揚塵、霧霾等惡劣天氣,啟動應急預案,全天不間斷灑水、沖刷和噴霧降塵。 (3)車輛須裝載GPS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管控。 (4)霧炮抑塵車在具備作業條件的路段,每天巡回降塵。 (5)路面作業時,灑水車車速不得超過20km/h;高壓沖洗車車速不得超過15km/h;機掃車清掃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10km/h;機掃車保潔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20km/h; (6)清洗作業時水壓調整適當,灑水車、機掃車、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積泥、沙石、污跡。清洗被嚴重污染的路面時,須反復沖洗,直至路面見本色。 5.2.3三級機械化作業標準: 道路機掃率≥60%;路面無明顯浮塵沙粒;垃圾落地時間≤30分鐘;正常天氣灑水次數1—2次/天,大風、霧霾、沙塵等惡劣天氣適當增加;快慢車道刷洗次數≥1次/半月。作業方式 (1)高壓沖洗車(灑水車)、機掃車、洗掃車和抑塵車等配合作業。 (2)遇大風、揚塵、霧霾等惡劣天氣,啟動應急預案,全天不間斷灑水、沖刷和噴霧降塵。 (3)車輛須裝載GPS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管控。 (4)路面作業時,灑水車車速不得超過20km/h;高壓沖洗車車速不得超過15km/h;機掃車清掃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10km/h;機掃車保潔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20km/h; (5)清洗作業時水壓調整適當,灑水車、機掃車、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積泥、沙石、污跡。清洗被嚴重污染的路面時,須反復沖洗,直至路面見本色。 5.3道路人工保潔標準 5.4基礎管理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各項臺賬資料齊全,及時上報各類數據。建立道路保潔監督考核領導機構,制定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明確道路保潔責任。 5.5污染源監控 5.5.1城區主干道及外環路按照固定距離安裝PM10監控設施,并與主管部門聯網,實現對道路揚塵污染源的實時監控。 5.5.2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中的要求執行。 5.5.3監測的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應滿足HJ 655-2013的要求; 5.5.4分析方法應準確可靠,能夠保證24小時實時監測PM10的濃度。開展PM10微站監測試點,試點安裝率不低于30%。 5.5.5應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得人為干預監測和評價結果。 聊城市國省干線道路揚塵治理技術導則 市交通運輸局 1 總則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標準化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業管理規范化水平,深入推進國省干線公路保潔工作,提升公眾出行品質,以全面提升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建設生態聊城為目標,結合我市國省干線養護管理和大氣環境整治工作線任務要求,制定本導則。 2 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國省干線公路的日常保潔管理。 3 編制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路日常保潔,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安全出行,創造良好的通行環境,根據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聊城市2016年環境保護工作主要目標和重點工作責任分工方案》(聊辦發〔2016〕2號)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4 國省干線公路日常保潔管理辦法 4.1日常保潔工作標準: 4.1.1配備濕式清掃車、灑水車等設備,加大干線公路濕式保潔力度,市區外環路以外10公里范圍以內的國省干線公路濕式清掃率達到100%以上。路面每平方米積塵不高于30克。 4.1.2全市境內國省干線公路全面實施機械化低塵清掃,確保每天清掃1次;重點時段、重點路段加大清掃頻率,實現路面清潔無雜物。路面每平方米積塵不高于30克。 4.2日常保潔作業方式 4.2.1養路員上路作業時,應著醒目的養護標志服,并攜帶一個錐形標,清掃時放置在作業路段,保障人身安全。為保證安全,清掃要逆向清掃,嚴禁在能見度差(如夜晚、大霧天等)的條件下進行人工清掃,以保證養路員安全。 4.2.2清掃車作業時,要打開警示燈,提醒后方駛來車輛司機的注意。確認正常后,起動清掃車前行。 4.2.2.1清掃車作業速度宜控制在3~8km/h,在掃路模式用于路面保潔時,最高速度不應超過20km/h。作業過程中,可選擇打開掃盤燈、選擇作業警示音樂或作業警示語言。 4.2.2.2清掃車須裝載GPS監控系統,實現實時管控. 4.2.2.3清掃作業要避開交通量高峰時段進行。路面清掃時,要減少清掃作業產生的灰塵,避免污染環境,危及車輛和行人安全,必要時應配備灑水機械。 4.2.2.4路面、路肩、橋面及涵頂清掃采取機械和人工結合,清掃的雜物必須集中處理,嚴禁隨便傾倒。嚴禁將雜物掃到土路肩上或者泄水槽和邊溝內。 4.2.2.5 禁止保潔人員焚燒落葉、干草、秸稈、塑料袋及垃圾,保持路面干凈衛生,嚴格杜絕焚燒污染。 4.2.3各縣(市、區)建立涵蓋保潔機械、保潔質量等方面的考核制度,結合日常巡查、月度檢查,積極落實“以克論凈”考核標準,確保治理效果。強化巡查督導,將公路保潔工作考核作為縣(市、區)年底考核評比的重要指標。 聊城市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化分級管理技術導則 市城市管理局 1.總則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標準化分級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業管理規范化水平,增強環衛隊伍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全市環境衛生整體質量,全力構建管理、執法、服務“三位一體”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結合我市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導則。 2.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轄區內環境衛生、各縣(市、區)城區環境衛生治理。本導則解釋權歸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如國家、省、市有新標準、規定的,從其規定。 3.編制依據 3.1《山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 3.3《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3.4《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長效機制的意見》(聊政字〔2015〕112號) 4.術語和定義 4.1垃圾收集運輸 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垃圾;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等。 4.2廢物箱 道路兩側人行道,公交站臺、車站、廣場和公共場所等處供人們丟棄體積較小廢棄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4.3公共廁所保潔管理建設標準 在街、巷、居民住宅區或公共場所等處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含水沖廁所、移動廁所等。 5.生活垃圾收集運輸 5.1垃圾轉運 5.1.1垃圾轉運站定時開放、日產日清。垃圾車輛密閉運輸,無拋灑滴漏。車容整潔衛生,車體外部無污物、灰垢,車牌號碼與標志清晰。 5.1.2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應滿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要求。 5.1.3生活垃圾收集站(點)位置應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響城市衛生和景觀環境。 5.1.4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垃圾收集設施的容量按生活垃圾日產生量和清運周期確定。 5.1.5定點、定時清運、日產日清,密閉式垃圾桶內設施完好、外觀整潔、擺放整齊;垃圾不外溢,周圍無散落垃圾。 5.2垃圾轉運站 5.2.1垃圾轉運站應有降塵、防污染擴散和污水處置等設施。 5.2.2垃圾轉運站內外場地應整潔,無撒落垃圾和堆積雜物、無積存污水。 5.2.3垃圾轉運站室內應通風良好,無惡臭,墻壁、窗戶無積塵、蛛網。 5.2.4垃圾轉運站應定時開放,日產日清。 5.2.5垃圾轉運站內裝運容器應整潔,無積垢、無吊掛垃圾。 5.2.6蚊蠅孳生季節,應每天噴灑滅蚊蠅藥物,特殊時期要定時消毒。 5.2.7垃圾收集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場地,將收集容器復位,車走地凈。 5.3運輸車輛 5.3.1生活垃圾的清運應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密閉收運,并配備防滴漏、防拋撒等環保措施。 5.3.2車容車貌應整潔美觀,標志清晰;車體外部無污物、灰垢。 5.3.3垃圾裝運量應以車輛的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嚴禁超重、超高運輸。 5.4廢物箱 5.4.1廢物箱的設置應滿足行人生活垃圾的投放需求。 5.4.2廢物箱應設置在城市人行步道,以及交通客運設施、大型公共建筑、體育場館、廣場、社會停車場、學校門口兩側、醫院門口、十字路口四側等的出入口附近,公園、旅游景點、公共綠地、居民活動區等各類公共場所,也應設置廢物箱,并適當增加密度。 5.4.3設置在道路兩側的廢物箱,其間距按道路功能劃分:商業、金融業街道:50—l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可根據人流量的大小適當增減廢物箱數量。 5.4.4同一個功能區域、一條街道,應設置統一樣式、顏色的廢物箱。廢物箱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 5.4.5廢物箱應無殘缺破損,封閉性好,外體干凈,完好率不低于98%。廢物箱周圍應整潔美觀,無散落垃圾和污水。 5.4.6蚊蠅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特殊時期要定時消毒。 6.公廁分級保潔管理 6.1公廁等級劃分 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規定,根據公廁所在區域的不同以及客流量情況的大小等因素,將公廁保潔分為一類公廁、二類公廁、三類公廁。 6.2分類標準條件 6.2.1一類公廁:商業網點集中區域以及主要旅游點周邊的公廁,機場、車站、港口內的公共衛生間,大型文化娛樂、展覽等主要公共場所內的公共衛生間,人流量大的區域周邊公廁等。 6.2.2二類公廁:上述以外區域的公廁、移動公廁以及對外開放的其他廁所等。 6.2.3三類公廁:社區樓院的公廁等。 6.3公廁管理質量標準 6.3.1公廁標志牌和導向牌應設置醒目,標識規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6.3.2公廁設施完好無損,公廁內采光、照明和通風良好。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皿、鏡子、掛衣鉤、沖水設備完好,保持潔凈。 6.3.3地面應清潔、無積水。地面保潔時應設置防滑標志。墻面、天花板、門窗、隔離板整潔、無亂寫亂畫,無污跡、無積灰、蛛網。 6.3.4蹲位、小便器整潔,無水垢、尿垢、糞跡、垃圾、上下水暢通。 6.3.5公廁外環境整潔,工具擺放有序,公廁四周3—5米范圍內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6.3.6公廁內衛生質量控制指標 6.3.7公廁保潔應設有專人保潔。一類公廁保潔隨臟隨清;二類公廁每2小時全面保潔1次;三類公廁保潔每日徹底清理2次。 6.3.8公廁應按時免費開放。公共場所配套的公共衛生間開放時間,以公共場所的對外開放時間為準。 6.3.9蚊蠅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滅蠅藥物或設置防蚊、防蠅設施,防止蠅蛆孳生。 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7.1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鄉規劃,堅持布局合理、衛生適用、節能環保、便于管理的原則,應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和對環境污染的控制。 7.2環境衛生設施應統一規劃和設置,其規模與形式應根據生活廢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7.3城鄉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替代環境衛生設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環境衛生設施。 7.4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宜考慮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設施的優化配置。 7.5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廢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功能。 7.6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7.6.1一般規定 7.6.1.1居住區、商業文化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及其公共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垃圾收集點、廢物箱、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使用,不應影響市容觀瞻。 7.6.1.2生活廢物中的有害垃圾應使用可封閉容器,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其相關容器、設備應具有標志,標志的圖案和色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T/T19095的規定。 7.6.2垃圾收集點 7.6.2.1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固定,其標志應清晰、規范、便于識別。 7.6.2.2鎮(鄉)建成區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00米,村莊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00米。 7.6.2.3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排出量、種類和收集頻率計算。垃圾存放的總容納量應滿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響環境。 7.6.2.4垃圾容器設置間隔應規范,宜設有給排水和通風設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間占地面積不宜小于5平方米。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占地面積不宜小于10平方米。 7.6.3公共廁所 7.6.3.1城鎮中居住區內部公共活動區、城鎮商業街、文化街、港口客運站、汽車客運站、機場、軌道交通車站、公交首末站、文體設施、市場、展覽館、開放式公園、旅游景點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配套公共廁所,并應滿足流動人群如廁需求。 7.6.3.2公共廁所設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規定 7.6.3.3公共廁所設置間距宜符合下表的規定 7.6.3.4路邊公共廁所宜與加油站、停車場等設施合建。 7.6.3.5城鎮公共廁所分為公共場所配套公共廁所、社會對外開放公共廁所、環衛公共廁所。配套公共廁所建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采用改建現有公共廁所、內部廁所對外開放、另建公共廁所等措施。 (1)各類公共場所未建設為室外人群服務的配套公共廁所的; (2)原有公共場所配套公共廁所規模不能滿足室外人群如廁需求的。 (3)已建公共場所配套公共廁所設施設備規模不能滿足國家現行標準要求的。 7.6.3.6城鎮新建、改建區域的公共廁所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廁所建筑形式應以固定式公共廁所為主、活動式公共廁所為輔;公共廁所建設形式應以輔屬式公共廁所為主、獨立式公共廁所為輔。 (2)大中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向路人開放。 (3)輔屬式公共廁所宜設在建筑物底層或外部場地,應有單獨出入口及管理室。 (4)公共廁所均應設置公共廁所標志及相關指引標志,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環境衛生圖形符合標準》CJJ/T125的相關規定。 (5)公共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應有防臭、防蛆、防蠅、防鼠等技術措施。 7.6.3.7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溝內。 7.6.3.8有污水管網的地區,公共廁所的糞便宜排入污水管網;無污水管網的地區,公共廁所糞便應排入化糞池。 7.7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7.7.1垃圾收集站 7.7.1.1垃圾收集站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密閉的居住小區內,宜設置收集站。 (2)居住小區或村居超過5000人時,應設置收集站。 (3)居住小區少于5000人時,可與相鄰區域聯合設置收集站。 (4)鎮(鄉)建成區垃圾日產量超過4t/d時,宜設置收集站。 7.7.1.2收集站的服務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務半徑宜為0.4Km以內,最大不宜超過1Km。 (2)采用小型機動車收集,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千米。 7.7.1.3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預測的垃圾產生高峰月的平均日產量確定。 7.7.1.4收集站宜設置在服務器域內市政施設較完善、方便衛生車輛安全作業的地方。 7.7.1.5垃圾收集站應密閉且設置給排水設施,并應用除臭措施。 7.7.1.6垃圾收集站的設備配置應根據其規模、垃圾車廂容積及日運輸車次來確定。建筑面積不宜小于80平方米。 7.7.1.7垃圾收集站的布置應滿足作業要求并與周邊環境協調,外圍宜設置綠化隔離帶。 7.7.2垃圾轉運站 7.7.2.1垃圾轉運站的設計日轉運能力,可按規模劃分為大、中、小三大類,和Ⅰ、Ⅱ、Ⅲ、Ⅳ、Ⅴ五小類。 7.7.2.2當垃圾運輸距離超過經濟運距且運輸量較大時,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垃圾轉運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服務范圍內垃圾運輸平均距離超過10Km,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平均距離超過20Km時,宜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2)鎮(鄉)宜設置轉運站。 (3)采用小型轉運站的城鎮區域宜按每2k㎡—3k㎡設置一座小型轉運站。 (4)垃圾轉運站的用地指標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并符合下表規定。 7.7.2.3垃圾轉運站外形應美觀,并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采用先進設備,作業時應能實現封閉、減容、壓縮。飄塵、噪聲、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國家相關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7.8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7.8.1基層環境衛生機構 7.8.1.1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按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體系(鎮、街道)的劃分進行設置,其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應按行政區劃范圍和服務人口確定。 7.8.1.2城鎮基層環境機構宜與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合建。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指標應按下表確定: 7.8.2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7.8.2.1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宜設置在服務區范圍內,應避開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區域。 7.8.2.2場內設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設施。 7.8.2.3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用地可按下表計算,環境衛生車輛數可按2.5輛/萬人估算。 7.8.3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7.8.3.1露天、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應設置工人作息場所。 7.8.3.2工人休息場所宜與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獨立式公共廁所合建。工人休息場所的設置數量和面積,宜根據清掃保潔服務半徑和環境衛生工人數量確定。作息場所設置指標應符合下表規定: 7.8.4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7.8.4.1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7.8.4.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鎮供水設施資源。 7.8.4.3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于1500米。 聊城市燒烤經營管理技術導則 市城市管理局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對城區露天燒烤的管理,深化市容環境秩序整治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1.2本導則對燒烤經營的設置、管理活動進行規范。 1.3本導則適用于聊城市主城區和周邊經濟功能區燒烤經營的設置管理。其他縣市參照執行。 1.4燒烤經營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概念及分類 2.1無煙燒烤 無煙燒烤是指應用一定的設備或者原材對食物進行烤制,但不產生或者產生少量油煙的烹食方式,小型燒烤主要設備有無煙燒烤爐,無煙燒烤機,無煙燒烤車。大型燒烤城要有燃料預燃除煙設施,無煙爐具,二次三次除煙除塵設備等。 2.2燒烤分類 2.2.1店面燒烤,是指有經營場所,設施規范,證照齊全的各類燒烤經營門店。 2.2.2流動燒烤,是指沒有固定場所,借用各種輔助工具流動進行經營活動。 3.設置通則 3.1設置基本要求 堅持“燒烤進院、爐子進店、油煙進管”的原則,按照“定區域、定時間、定標準、定保潔、定管理、定責任”的要求,大力推廣環保無煙燒烤。 3.2禁止設置燒烤的區域和情形。 3.2.1城區主要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主要公共場所,居民居住密集區域,封閉式社區全面禁止燒烤經營。 3.2.2群眾反映強烈,給群眾生活帶來重大影響不適宜進行燒烤經營的學校、醫院等周邊區域全面禁止燒烤經營。 4.分區控制 分區控制范圍為按照區域地塊,分別劃分為禁設區、限設區。 4.1禁設區 在禁設區內不得進行燒烤經營。以保護公共空間環境質量為目的,主要包括各級行政辦公用地及其周邊地區,城市綠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街區范圍內各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控制地帶,城市河道、景區保護范圍,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水域、河流兩側防護綠地范圍,軍事機關、軍事管理區及其周邊控制地帶,宗教活動場所及周邊控制地帶,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居住區等區域嚴禁燒烤經營。 4.2限設區 限設區內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以不影響居住生活、不破壞公共空間環境、不影響交通安全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為基本要求,允許適量設置燒烤經營。主要劃定范圍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業街區的庭院、門面房內。 5.燒烤設置的具體規定 5.1燒烤經營爐具 5.1.1使用環保檢測合格的無煙燒烤爐具,燒烤爐具必須入室烤制并固定。 5.1.2普通燒烤爐具必須入室烤制并固定,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5.2燒烤經營不得占壓主次干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及主次干道兩側等公共空間進行經營。 5.3燒烤經營必須簽訂《規范經營承諾書》,并具備《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餐飲服務備案證)、《從業人員健康培訓合格證明》、《營業執照》(或其他工商登記備案證明),證件不全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或依法取締。 5.4燒烤經營區域必須設立垃圾桶、雜料箱等環保衛生裝置,經營場所或周邊必須有固定廁所或公廁,教育引導廣大市民養成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杜絕隨地便溺等現象,保證經營地點的干凈、整潔,保護好周邊的環境衛生; 5.5燒烤經營不得采用高音喇叭、落地燈具等招攬顧客; 5.6倡導顧客文明用餐,避免出現高聲吵鬧影響他人的現象。 -END- 來源 | 北極星大氣網 內容整理 | kk 排版 | kk 校核 | 三好君 往期精選 //最早面向中小型企業提供環保管理咨詢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核心管理層】 已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二十多年的專業人士 【技術實力】 擁有多名高級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環評工程師、 已參與和主持過上千個項目的環保工程設計、施工、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驗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