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如何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二、工作職責
三、受理范圍
四、申領條件
1、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合格。
2、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如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性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專家論證。
4、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5、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五、申領程序
(一)申請
(二)受理
(三)評估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后,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3、對處于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所申請經營危險廢物的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清單,并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無自備運輸工具的,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定的委托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及承運人拋灑、遺棄、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須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租用場地的,須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七、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
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及主要工藝;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經營規模;
6、有效期限;
八、變更及注銷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如果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2)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4)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5)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6)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