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限期治理 提高執法能力——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就《限期治理管理...
規范限期治理 提高執法能力——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就《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政策法規司 2009-07-17
2009年7月8日,環境保護部發布發布了《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制定《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楊朝飛:限期治理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見證了我國當代環境保護的整個歷程。它起源于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國務院批轉施行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成型于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于1989年修改后通過的《環境保護法》,并為《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單項環境立法所繼承和不斷完善。
根據最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對限期治理適用情形、決定權限、治理期限、部門職責以及法律后果,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于進一步規范限期治理工作、提高環境執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辦法》的貫徹實施,對督促排污單位在限期內治理現有污染源,糾正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的狀況,推動水污染物“工程減排”,必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記者: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是否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特別是限期治理涉及企業的重大利益,是否征求了企業意見?
楊朝飛:為切實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們先是征求了環保系統意見,包括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廣泛征求了意見;為盡量避免訴訟風險,我們特別邀請北京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國務院法制辦有關專家,進行了專題論證。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我們尤為注重聽取企業的意見,邀請吉林石化、吉林通鋼、重慶西南制藥、河南東風紙業、無錫藍星石化等部分企業代表召開專題座談會,進行面對面的溝通、交流與探討。
記者:限期治理的具體適用對象是什么?
楊朝飛:為避免限期治理制度與相關環境法律制度產生沖突、交叉,并在認真分析法律相關條款立法原意的基礎上,《辦法》將限期治理的適用對象,嚴格定位于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導致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污染源,而不是針對“一般超標超總量”。
對“一般超標超總量”,即因違反其他環境法律制度導致超標或者超總量的,則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適用限期治理。主要包括4種情形:
1.因違反“三同時”導致超標超總量的,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2.因違反試運行階段“三同時”規定導致超標超總量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責令停止試生產。
3.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導致超標超總量的,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
4.因采用國家強制淘汰的設備或者工藝導致超標超總量的,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移送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請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記者:限期治理有哪些必要的程序?
楊朝飛: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程序大體上要經過5個步驟:
第一步是立案調查。環保部門對經現場檢查和分析,判斷超標或者超總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應當立案調查。
第二步是監測評估。負責立案調查的機構應當通過組織現場監測和專家技術評估,對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與處理需求是否匹配做出判斷。
第三步是事先告知。環保部門擬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應當向排污單位發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告知排污單位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必要時,可以約談排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步是做出決定。環保部門在綜合考慮監測評估結果和排污單位意見基礎上,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做出限期治理決定。
第五步是結果處理。環保部門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解除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記者:限期治理,是由政府決定還是由環保部門決定?
楊朝飛: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授權,限期治理決定權限由環保部門行使。
國控重點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級環保部門決定,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省控重點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級環保部門決定,報省級環保部門備案。其他排污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級或者縣級環保部門決定。
下級環保部門實施限期治理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保部門決定。下級環保部門對依法應予限期治理而不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上級環保部門應當責成下級環保部門依法決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決定限期治理。造成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環境保護部可以直接決定限期治理。
為指導和規范各級環保部門正確行使限制治理決定權,我們將統一規定《限期治理事先告知書》和《限期治理決定書》的格式,盡快予以發布。
記者:《辦法》中設置了聽證程序,這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楊朝飛:《辦法》規定,排污單位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事實以及是否應當適用限期治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環保部門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到:
一是為排污單位提供救濟渠道。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將面臨關閉。因此,限期治理涉及排污單位的重大權益,應當組織聽證,為排污單位提供充分的陳述、申辯途徑。
二是為引起排污單位負責人的重視。在實踐中,聽證一般會引起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因此排污單位負責人大多會親自參加。這將有利于排污單位提高重視程度、認真采取治理措施、積極籌措資金。
三是積極預防環保部門被訴風險。借助聽證程序,可以提早發現環保部門在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實體或者程序瑕疵,并及時予以改正,防止環保部門在限期治理決定做出后被訴。
記者:環保部門在做出限期治理決定時,是否也要指明具體治理措施?
楊朝飛:《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在下達《限期治理決定書》時,還要告知排污單位應當自行選擇限期治理具體措施。排污單位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后,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報知做出決定的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
這一規定主要考慮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排污單位采取的具體治理措施,應當由其自行選擇,并由其承擔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法律后果。而環保部門的責任則是監督排污單位治理,環保部門不負責指定或者推薦具體的治理技術和設備,更不能指定或者推薦施工單位。
記者:在限期治理決定做出后,環保部門有什么督察責任?
楊朝飛:《辦法》從以下兩方面規定了環保部門的督察責任:
一是規定環保部門在做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履行跟蹤檢查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環保部門做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制定跟蹤檢查方案,明確負責跟蹤檢查的工作機構和負責跟蹤聯系的工作人員;環保部門在跟蹤檢查過程中,發現排污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其限產限排,或者責令其停產整治;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并做出核查決定。
二是規定環保部門在解除限期治理后應當履行后督察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環保部門應當將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個月內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的排污單位,應當從重處罰。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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