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動監控設施的比對監測相關問題的回復
2019-03-22 17:32:01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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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比對試驗總數應不少于3次,其中有2對實際水樣比對合格即為比對合格,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該臺自動監控設施消解時間、溫度等設置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立即采集2瓶實際水樣,一瓶立即上機操作讀取儀器數據,另一瓶送至監測站進行手工監測,如發現該次比對不合格,僅有一組比對數據,是否可以判定該臺設備不正常運行?如果僅發現消解時間、溫度等參數設置不符合技術規范,不進行相關比對監測,也可判定該臺設備不正常運行?
回復:
針對涉嫌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認定,可參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十九條有關規定,其中包括: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 實際執法過程中,可根據技術規范要求和執法監測結果判斷是否因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數據明顯失真,結合運維記錄和驗收記錄判斷是否存在擅自改動參數設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