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危險廢物回收界定問題的回復
2019-03-22 17:28:23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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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關于一個危險廢物回收的問題無法界定,特來請教。近期我們在對轄區內一家汽修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商販,經后續調查,該商販將收回的廢機油轉賣給某建筑工地進行脫模使用。由于該商販收取的機油可進行二次利用,該機油是否應該定性為危險廢物,該汽修廠的行為是否可以定性為將危險廢物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個人處置的違法行為。
回復:
一、汽修廠產生的廢機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所列“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類別中的“900-214-08車輛、機械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 二、汽修廠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商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