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長江沿線1公里內嚴禁新建化工園區和企業
我省化工園區環境治理列出目標清單
長江沿線1公里內嚴禁新建化工園區和企業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公布《關于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做好我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保護工作,構建高標準環境準入門檻,嚴格污染物處置標準,提升環境治理能力,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意見》明確提出,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全面實施環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底,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和企業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園區水體消除黑臭、區外直接受納水體斷面穩定達標,園區邊界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達標,關閉、搬遷遺留地塊實現風險管控,危險廢物全部安全利用處置,園區環境績效評價達到80分以上。
具體工作內容:
(一)嚴格建設項目準入
強化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的“三掛鉤”機制。
嚴格化工項目準入門檻,禁止審批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限制、淘汰類新建項目。
嚴格限制在長江沿線新建擴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項目,禁止建設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化工園區(集中區)和化工企業。
( 二)嚴格執行污染物處置標準
按從嚴原則,執行國家、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部委或省政府的相關管理要求。
嚴格要求接納化工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物排放濃度。太湖地區對應處理廠還須執行特殊排放限值。
園區邊界大氣污染物執行最低濃度限值。企業大氣污染物按規定執行國家行業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要落實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應急預案備案等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產生、出入庫、轉移、利用處置等臺賬,并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如實申報,省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執行電子聯單。
(三)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
化工廢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專管)輸送”收集方式,企業在分質預處理節點安裝水量計量裝置,建設滿足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廢水全部進入廢水處理系統。
全面收集治理含VOCs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廢水處理系統的逸散廢氣,綜合收集率不低于90%。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推進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實施廢物替代原料或降級梯度再利用,提高廢物綜合利用水平。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園區開展小微企業集中收集試點建設。
(四)提升污染物處置能力
園區應配套建設專業的污水處理廠;嚴格控制區外非化工污水接入。企業化工廢水要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強化對特征污染物的處理效果,嚴禁稀釋處理和稀釋排放。
企業應根據各類廢氣特性、產生量、污染物濃度、溫度、壓力等因素綜合分析選擇合適、高效的末端處理工藝,采用吸附、催化凈化、焚燒等工藝的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無相應標準規范的,污染物總體去除率不低于90%。
加快建設并規范運行園區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和安全填埋場。園區內需采取填埋處置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10000噸的,必須在設區市范圍內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并統籌使用。
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在園區內消納率原則上應達到60%以上,需焚燒填埋處置的在設區市內消納率原則上應達到80%以上。
(五)提升能源清潔化利用能力
園區應統籌集中供熱工作。2019年底前,淘汰關停環保、能耗、安全等不達標的燃煤供熱機組。
多途徑推進園區能源清潔化。對使用燃煤鍋爐的用戶,2019年底前,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實現超低排放,35蒸噸/小時至65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達到特別排放限值,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
(六)提升監測監控能力
園區要加快與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要求相適應的監測能力建設。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劃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和園區特征污染物,制定年度環境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和監測結果在園區網站公開。
企業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監測,并規定自行監測的質控措施和信息公開方式。
在園區內、園區邊界、重點企業廠界、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處,全面建成園區大氣預防預警監控點,實現非甲烷總烴、特征污染物及其他無機有毒有害氣體在線監控。
園區建立統一的“一園一檔環境信息管理平臺”,2019年底前與省級“一園一檔”環境信息管理平臺聯網。
加強關閉搬遷化工企業環境風險管控,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對關閉、搬遷遺留地塊組織開展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堅決防止污染嚴重、不宜開發的地塊流入市場。
(七)開展環境績效評價
組織開展全省化工園區(集中區) 年度動態環境績效考核評價。
對2018年度考核分數低于60分的園區發布預警,實施區域限批,暫停除民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審批。
對2019年9月底前未達到80分的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取消化工定位;對2019年度考核分數低于70分的其他園區發布預警,實施區域限批,暫停除民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審批。
對2020年度考核分數低于80分的園區,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園區(集中區)名義對外招商,不得新建、擴建化工項目,區內達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業,在產品種類不變、產能規模不變、排放總量不增的前提下,可進行優化產品結構、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治理事故隱患和提高環保水平的相關技術改造。
《意見》要求,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督查力度,合力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并加大處罰力度。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園區要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區域環境質量、環境綜合整治、投訴信訪、環境污染事件、環境違法事件等信息。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促進環境治理工程深入推進。對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導致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