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后續相關工作要求的公告(暫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監管辦法和能力建設指南等配套文件,將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相關文件正式印發前,為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現將有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停止執行;《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67號)即行廢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審查的申請事項不再繼續審查;我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從業情況信息管理系統已不再接收申報材料,已接收申報材料但尚未核發登記編號的,不再核發。
二、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并具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暫應為依法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或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以下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由生態環境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二)由生態環境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受生態環境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
(四)前三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暫應由編制單位中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全職工作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內容和格式見附件。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在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或簽字。
五、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六、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委托一個技術單位主持編制,其與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收費,應當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七、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及時存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應當建立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局限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審核及控制記錄;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科學試驗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報告、試驗報告等應一并存檔。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雙方還應分別將委托合同存檔。
八、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據36號令對有關單位或人員已作出限期整改決定和三年內不得作為編制主持人或主要編制人員決定,但相應期限未滿的,原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的考核,并適時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要求建設單位改正或補正后受理;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批準;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嚴肅處理;對編制單位和主要編制人員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以及未滿第八條規定的相應期限的,應記入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對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要求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向社會公開。
附件: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
生態環境部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