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評制度的發展之路(上)
1970年-1972年:混亂中的萌芽
1970年底周總理在聽取了一位日本公害記者中野紀邦介紹日本“公害病”情況后,組織了一次報告會,請這位日本記者向各部委負責人介紹日本環境污染問題。周總理指示把日本記者的報告作為會議交流材料發給當年參加全國計劃會議的人員。這是在我國國家級別會議上出現的第一份有關環境保護的文件。中國的環境保護的啟蒙由此從上而下、逐步開展起來的。
1972年周恩來總理決定中國派團出席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派團參加。這是中國恢復聯合國席位后參加的第一個大型國際會議,代表團由國家計委牽頭,有外交、衛生、工業、農業、水利、能源、城市、科技和地方等部門的負責人或專家。參加這次會議是真正打開了一扇窗口,使中國代表團了解到環境保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代表團向周總理匯報后,周總理立即指示,要開一次全國的環境保護會議,介紹國際環境形勢,探討中國環境保護問題。
1973年-1979年:環評在我國從概念引入到立法確認
1973年8月5日-20日,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在北京召開,揭開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序幕,會議確定了環境保護的32字工作方針,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做好全面規劃,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要考慮到環境影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要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第一次引入環境影響的概念。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轉批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首次引入環境影響評價概念。
1979年4月北京師范大學等單位在江西永平銅礦開展了我國第一個建設項目的環境質量評價工作。
1979年5月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聯合下發《關于做好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的通知》 ,明確要求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197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第一次在法律層面被確認。
1980年-1997年是環評制度的規范建設期
1981年5月,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建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頒布《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將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規定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具體要求和編制內容。我國環境管理由“組織‘三廢’治理”向“以防為主”轉變。
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出通知: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征收排污費的制度,并對征收排污費的標準、資金來源以及排污費的使用等作了具體的規定。這是國家運用經濟杠桿,促進環境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手段。環境管理已得到黨和國家的重視,并已初步建立了必要的環境法規和制度。
1982年國家設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內設環保局,從而結束了“國環辦”十年的臨時狀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對海岸工程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做了明確規定。
198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該法對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內容做了明確要求。
1986年3月,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正式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步入規范化、制度化階段。
1987年8月,國家環境保護局頒發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所有建設項目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后才能立項施工。
1988年,環保局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離出來,建立了直屬國務院的“國家環保局”。
1989年8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從法規上確定了評價證書的等級和范圍,要求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取得評價證書,初步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和管理體系。
198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基礎進一步堅實。
1990年6月國家環保局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規定了建設項目五個階段的環境管理及程序。
1994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局第14號令發布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提出具體規定。
1995以后,國家開始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分類管理
1993年-1997年國家環保局陸續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中國環境保護四十年回顧及思考》香港中文大學“環境保護四十年”學術論壇上的演講 曲格平2013年;
2、《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回顧展(1973-2018)》 環評行業分會 環評互聯網
3、《中國環評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展望》王亞男,《中國環境管理》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