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大氣污染物體積計算問題的回復
2019-01-09 18:50:03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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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根據“關于3095修改單疑問的回復”中“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項標準修改單是標準技術內容的組成部分,其適用范圍與修改單原標準保持一致”,是否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194-2017)修改單”,參比體積也適用于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的氨和硫化氫、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樣法和吸附管采樣法的氣態污染物?實際體積又是否適用于鉻、鎘等標準中未提到的金屬?如果是,GB16297-1996中的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是否仍適用?(GB16297-1996中3.1規定“本標準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回復:
一、依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等技術內容,對環境空氣污染物監測提出如下調整:一是對于氣態污染物,測定結果為參比狀態下濃度;二是對于顆粒態污染物,測定結果為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 二、在GB 16297-1996等標準規范修訂前,無組織排放的濃度限值仍為標準狀態下的排放濃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