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處置項目選址注意事項
危廢處置項目選址是危廢項目前期的重點工作,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甚至決定了個別項目能否實際落地,是項目后續工作能否順利、高效開展的基石。本文通過梳理危廢方面有關的國家政策、標準、規范及管理要
一、集中處置選址
(1)焚燒廠
1.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l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I類、Ⅱ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2.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2)貯存設施
1.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2.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5.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修訂后取消“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改為環評確定其防護距離。
(3)安全填埋場
修訂前:
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m以上。
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修訂后:
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可能產生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及防滲層長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滲漏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該地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填埋場的設計壽命,重點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b.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e.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
f.地質構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選址
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城市工業發展規劃;
所在區域無洪水、潮水及內澇威脅,設施所在標高應位于重現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線之上,并建設在現有和各類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預處理車間應設置于項目所在地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其運輸路線應不經過居民區、商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滿足(GB18597—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2013年修訂)》要求;
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認與居民區、商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的距離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
協同項目防護距離-環評確定原則的由來:
《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確定防護距離標準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224號)中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防護距離應綜合考慮經濟、技術、社會、環境等相關因素,根據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的規律和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氣象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護距離要求若與上述環保標準要求不一致,應從嚴掌握。
《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50634-2010)明確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與主要居民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600m。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O05)修改方案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2年第33號)和《關于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36號)中明確規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及焚燒設施的防護距離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HJ2042—2014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中第5條總體要求5.5條款規定:危險廢物處置工程選址應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環境保護專業規劃和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要求,還應綜合考慮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服務區域、交通、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運輸距離及公眾意見等因素,最終選定的廠址還應通過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評價確定。
2015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50634-2010)進行了局部修改,明確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選址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及《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相關要求。
因此,由上述標準規范及其修訂可以看出,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和貯存設施的防護距離均由環評確定。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中主要污染源為危險廢物暫存庫及預處理車間的無組織排放,處置設施位置應根據《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GB/T3840—91)進行評價確定與周圍人群距離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
求,對項目選址進行了總結和歸納,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