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二審12月19日開庭 一審曾判環保組織承擔189萬訴訟費
兩家環保組織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有誤,污染企業才是環境修復責任主體,而非政府;“天價”公益訴訟費不妥。
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常州毒地”天價訴訟費案二審將開庭。界面新聞獲悉,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訴常隆化工等三企業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二審將在江蘇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
此案源于2016年的“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位于江蘇省常州市的化工企業在生產經營及對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嚴重污染了約26萬平方米的土地及周邊環境。企業未作修復處理搬遷后,留下的污染場地被市政府“接盤”,市政府雇專業機構修復毒地。
修復操作中污染物擴散,2016年初,與“毒地”緊鄰的常州市外國語學校學生在校園中聞到異味,前后有數百名學生體檢查出皮炎、濕疹、 支氣管炎、血液指標異常、白細胞減少等癥狀。經央視報道之后,此事成為當年熱議的環境污染事件。
2016年4月29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對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廠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修復責任,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調查取證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等。
此案在2016年12月21日開庭審理,法庭激辯長達7小時,爭議最大的焦點是,已經被政府收回使用權的歷史“毒地”,修復責任該如何分配。
三被告辯稱,土地已經被常州市新北區土地儲備部門收回,當地政府就成為修復的責任主體,三被告不再承擔修復責任;兩環保組織認為,雖然土地被國家收儲,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污染場地修復的責任主體并沒有轉移,仍應由污染者即三化工企業承擔修復責任。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開庭宣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兩原告共同負擔189萬余元的案件受理費。
常州中院認為,常州市新北區政府已于涉案地塊依法開展環境污染損害修復工作,環境污染風險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續的環境污染檢測、環境修復工作仍然正在實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訴訟維護社會環境公共利益的訴訟目的已在逐步實現。
2017年2月7日,自然之友和中國綠發會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該案上訴材料。2017年3月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兩環保機構的上訴申請。
自然之友和綠發會的上訴書稱,一審認定的“案涉地塊土壤及地下水對外界環境的威脅已經初步得到控制”與事實不符。
兩環保組織稱,案涉地塊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分為兩期,涉及的污染土壤面積7萬余平方米,地下水面積高達21.7萬平方米。目前修復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規模更大的二期尚未開始,對嚴重污染的地下水也沒有采取風險防控和修復措施,環境污染風險沒有得到消除。
此外,一審結果中兩公益組織承擔189萬余元的審理費引發輿論關注。對于訴訟費的收取以及計算方法,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案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依此計算方法,常州中院認為,兩原告應交納的訴訟費用為1891800元。
自然之友表示,讓維護公共利益的環保組織承擔高昂訴訟費是不妥的。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認為,公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訴訟,公益訴訟原告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私人的財產等利益,因此,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受理費不應按普通財產類私益訴訟的收費標準來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費,而應該按沒有財產標的類訴訟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此案二審將由江蘇省高院審理,開庭時間為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