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環境監測定位強化環境監測管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解讀
明確環境監測定位強化環境監測管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解讀
趙英民 2007-09-03
編者按
國家環保總局7月25日頒布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將于9月1日實施。《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明確環境監測定位、理順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厘清環境監測責任,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生態環境變化情況,發揮環境監測在節能減排中的重要作用。
本報特約請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司長趙英民對《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進行全面解讀,以饗讀者。
2007年7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9月1日實施。
一、深刻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辦法》的發布,進一步完善了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填補了環境監測立法空白,為環境監測基礎工作的推進和各項創新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規依據。
1.《辦法》的發布是推進歷史性轉變的重要舉措。
要實現三個歷史性轉變,環境監測必須審時度勢,主動變革。要實現“并重”,就必須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認識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工作必須跳出環保系統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去。要實現“同步”,就必須突出主動、事前、預防的特點。要實現“綜合”,就必須突出環境保護過程中技術因素的作用。
2.《辦法》的發布是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支撐條件。
環境監測體系是污染物總量減排的三大支撐體系之一。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必須依靠監測手段來度量,科學的減排考核體系必須依靠監測數據來支撐。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指出,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要做到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做到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和及時響應各類環境突發事件,滿足環境管理需要。
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的核心任務是解決長期困擾和掣肘環境監測工作的體制、機制問題。《辦法》的出臺,對環境監測屬性、定位、管理、規范、處罰等長期依靠行政指令規范的方面進行全面梳理,為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3.《辦法》的發布是完善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
環境監測在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明顯滯后,目前尚未出臺統一的、專門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對環境監測的規定比較分散,一些法律法規中環境監測工作界定出現交叉,法律、法規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管理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成為環境監測工作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4.《辦法》的發布是革新管理體制、創新運行機制的現實需要。
目前,盡管法律法規明確了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及各部門相關監測工作的職責和分工,但從總體上看,尚未統一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中對環保系統環境監測工作的準確定位,對環境監測信息發布的具體規定,有助于下一步理順各方面關系,深入解決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機制問題。
5.《辦法》的發布是制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重要基礎。
從2002年起,國家環保總局就著手研究環境監測立法工作,考慮到立法程序和周期,本著務實的原則,先行對環保系統所涉及的環境監測工作做出規定,發布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一方面解決了目前環境監測領域法律缺位問題,同時為制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打下較為堅實的基礎。
二、認真領會《辦法》的內涵
學習領會《辦法》,要抓住6個要點:
1.正確理解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
《辦法》從3個方面強調了環境監測的法律屬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環境監測的內涵。即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這幾類環境監測活動都是政府行為,是代表公眾利益,為更好地行使公權力開展的公共事務。
二是規定了環境監測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征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多年來,在環境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兩層皮”、“多層皮”的現象,環境監測、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數據相互矛盾,導致大量監測資源浪費,影響了環境管理的規范和統一。《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監測數據的使用效力,就是要改變這種數出多門的現象。
三是強調了環境監測活動及環境監測設施受法律保護。《辦法》以專門條款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了針對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于環境監測設施破壞,《辦法》也明確了罰責。
2.構建統一監督管理的基本格局。
由于部門職責劃分不明及環境監測事業本身的發展等諸多原因,環境監測的統一監督管理一直是整個環保工作的短板。《辦法》從3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統一標準。《辦法》規定:國家環保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范。省級環保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范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目前,由于開展監測的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規范不統一,導致監測數據缺乏可比性。統一技術標準和規范,有利于提高各類機構監測數據的可比性。下一步,有必要對現行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清理。一是及時廢止、修訂涉及環境監測的不適用規范,整合不統一的規范;二是重點圍繞污染減排目標,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環境信息傳輸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三是做好不同部門、不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銜接工作。
二是統一信息發布。《辦法》明確了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信息。原有的環境法律法規中關于環境信息發布的規定過于籠統,環境監測數據信息的多頭發布,損害了政府環境信息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統一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必須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數據庫,并逐步形成各級政府、各部門環境監測數據的共享機制。
三是統一標志。統一標志,就是建立一整套色彩鮮明、含義準確、便于認知的識別系統。
3.實施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分離。
長期以來,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的關系始終未能科學界定,一是重管理、輕技術。環境監測站同時承擔環境監測管理和技術工作,導致了政事不分,影響了整體工作效能。而且,由于環境監測技術積累時間短,環境監測技術相對滯后,一些環境熱點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的技術支撐;二是重建設、輕質控,在一些地方,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還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重結果、輕過程。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十分重視實驗室樣品分析和數據的填報匯總,但在樣品采集、保存運輸、樣品前處理、信息傳輸等過程中缺乏統一規范和有效的手段,影響了環境監測數據的可靠性。
《辦法》明確界定了環保部門和其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職責,概括起來就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工作,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技術支持工作,實現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的合理分工。實現管理與技術分離,就是要成立專門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在國家層面適時成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地方也應成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或明確相應的職能處(科)室。對于跨區域、流域環境問題突出、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國家環保總局將考慮建立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4.加強環境監測網絡的建設與管理。
《辦法》規定了環境監測網的組成要素,即各環境監測要素監測點位(斷面),同時規定了環境監測網的組建運行主體。
加強環境監測網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按事權劃分確定投入及管理主體,合理確定不同類型網絡的管理和運行模式。國家環保總局要建設國家環境監測網絡,對網絡覆蓋范圍進行科學優化。國家環境監測網要從國家大尺度和國際履約的角度出發,綜合、優化布設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酸雨等監測點位和斷面,從國家層面宏觀反映環境質量的現狀和變化趨勢。省、市、縣環境監測網建設要堅持地方為建設、運行主體的原則。地方環境監測網在點位選擇優化過程中,應體現地域生態系統特征,突出重點、有所差別,可以將國家網相關點位納入地方網,國家與地方從不同角度進行使用和評價。
5.加強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管理。
《辦法》首次正式提出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環境監測站要按建設標準規定達到相應的監測能力,對環境監測人員培訓、考核、上崗做出規定,并重點強調了環保主管部門及環境監測站在質量管理方面的責任。
各級環保局和監測站必須切實履行各自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職責,要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加強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前處理、實驗室分析以及數據匯總、綜合分析等全過程中處于受控和可追溯。
6.明確企業環境監測責任和義務。
排污狀況監測既是環保主管部門的責任,同時也是排污企業的責任。目前,全國企業自我污染源監測能力發展緩慢,監測水平普遍較低。企業排污狀況的監測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僅僅依靠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工作效果。《辦法》開創性地規定,排污企業有責任定期向政府環保部門提供污染物排放數據,并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排污者必須開展排污狀況自我監測。實施這項規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業必須建立自測機構,其監測能力和數據的有效性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進行審核和定期驗證;不具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對于企業排污狀況,由承擔具體監測任務轉向更多地對企業自我監測行為的監督管理上。
企業監測機構和其他社會監測機構都是環境監測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建立嚴格的環境監測準入、監管和淘汰機制,整合社會監測力量,擯棄“小”監測,建立“大”監測的概念。
三、切實推動《辦法》的貫徹執行
各級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必須抓住環境監測發展的難得時機,認真組織《辦法》的宣傳貫徹,切實落實《辦法》相關規定。
1.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辦法》的學習。各級環保部門要重點強化機關特別是相關處(科)室工作人員的學習,理清環境管理人員在環境監測方面的模糊和不正確的認識。
2.加強領導,明確分工,逐項研究落實。由于部門規章制定篇幅的限制,《辦法》在環境監測數據管理、信息發布方式方法、環境監測網絡管理、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管理等方面還不能詳盡,需要抓緊時間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各級環保局、監測站要依據《辦法》認真研究自身工作的不足和問題,逐項提出貫徹落實措施。
3.心系大局,重點突出,確保節能減排工作的成效。要把《辦法》的貫徹落實納入環境保護全局工作考慮,率先抓好減排“三大體系”建設和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在政策、資金、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爭取有利條件,切實加強環境監測基礎能力和專項能力建設。
4.形式多樣,注重實效,加強對企業的宣傳。一方面,通過媒體報道、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向企業宣傳;另一方面,要在項目審批、日常監管及政策資金扶持等工作中,通盤考慮環境監測要求。對于不按規定設立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不認真開展排污情況自測、阻撓干擾監督性環境監測工作的企業,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