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氣監測中測定下限及檢出限折算問題的回復
2018-11-02 11:28:40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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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單規定顆粒物測定下限為20mg/m3、HJ 57-2017規定二氧化硫測定下限為12mg/m3,請問,當測定濃度在測定下限時是否需要進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實測進行折算還是有其他規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時,如何去判斷是否達標排放? 2、HJ 57-2017規定二氧化硫檢出限為3mg/m3、HJ 693-2014規定氮氧化物檢出限為3mg/m3,當測定濃度在檢出限以下時應如何去表示,是用3L mg/m3還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這時監測結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實測進行折算還是有其他規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時,如何去判斷是否達標排放?
回復:
關于廢氣監測中測定下限及檢出限折算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當測定濃度在測定下限時,需要進行折算,折算的要求與高于測定下限時要求一致。 2、現行標準體系中未對低于檢出限的表示方法進行統一規定,按照3(L)、ND、<3等進行表示均可。當測定濃度在檢出限以下時,需要進行折算,折算要求與高于檢出限時的要求一致。如實測濃度按照ND表示,則折算濃度也按照ND表示;如實測濃度按照3(L)或<3表示,則折算濃度按照折算后結果表示(如:表示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濃度超過排放限值,則應注明無法進行達標評價,并重點復核含氧量、含濕量、煙氣溫度等參數測試是否準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