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符合園區產業定位的項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復
2018-11-02 11:27:30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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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在2015年我區發展規劃環評已經獲得環保部的審查意見(環審[2015]28號),園區有很多不符合產業定位的項目(如:布草洗滌項目、包裝印刷項目、建材項目、塑料制品項目),通過發改部門立項后,來我環保窗口咨詢環評辦理手續或者將已編制好的環評文件報送環保窗口。這個時候我就有點為難了,根據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要求,此類項目不符合我區規劃產業定位,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但是這些已經立項的建設項目,說明這些項目已經通過我區招商、發改、環保、國土、規劃等部門的初步同意,已經與我區簽訂投資意向書。而且已經在發改部門備案,在產業政策上,已由發改部門把關。我們環評審批人員是否只需要對項目的污染可控性和環境可行性上把關就好?
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的不予批準,這里符合法定規劃,主要是符合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 在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要求方面,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178號)規定“對于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文件,各級環保部門應將與規劃環評結論的符合性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之一”,《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因此,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應嚴格把握上述法律法規,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目標,確保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機制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