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輻射工作人員參加中級培訓詢問的回復
2018-11-02 11:26:51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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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原環保部令第18號)第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Ⅰ類放射源活動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但對于醫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項目或活動,其項目環評等級早已由報告書降低為報告表,其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辦理也由生態環境部審批變為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使用Ⅰ類放射源的“特例”:醫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其輻射工作人員是否必須仍然要求參加中級以上的培訓,而不能以初級培訓代替?
回復:
1、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八條,使用Ⅰ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醫療機構使用Ⅰ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級或者高級輻射安全培訓,不能以初級培訓代替。 2、您對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工作提出的建議,后續我部將認真研究,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有關精神,推動培訓制度向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