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規范開展自行監測 奠公眾監督與環保監管之基
助企規范開展自行監測 奠公眾監督與環保監管之基
2017-05-11
王華 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黨委書記、副站長
近日,環保部印發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等三項環境保護標準近日發布,這三項標準對規范企業自行監測活動、滿足公眾全面了解企業環境信息、促進環保部門加強污染源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1.企業開展自行監測責任清單明晰
現行標準和規范對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缺乏指導性,雖然規定了指標、方式、頻次、報告編寫、措施保障、信息公開等,但是未根據行業特點作細分,難以保證企業自行監測工作開展的適用性和高效性。此外,各標準和規范涉及的監測指標不盡相同,且即使針對同一監測指標,設定的監測頻次也不一致,導致企業在具體開展工作時無所適從。因此,普遍存在著監測點位代表性不夠、監測指標不全、監測頻次不足等問題。
《技術指南》的出臺,將改變這一狀況。企業對照《技術指南》,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分別針對廢水、廢氣、噪聲、周邊環境質量制定監測方案,明確各要素的監測點位、監測指標以及監測頻次;對監測信息、生產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以及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此外,企業還需在人員、工作場所、監測儀器、監測過程等各方面著手,提高自行監測能力,確保監測質量。
自行監測作為企業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前提條件,既是企業應盡的法律責任,也是其自證守法的有效手段。
2.公眾知曉企業環境信息有效全面
雖然《環保法》規定企業公開監測信息,但企業應設置哪些監測點位、監測哪些指標、監測頻次如何確定并不明確。公眾環境知情權訴求與企業承受力之間的矛盾協調沒有參照的標桿。一旦發生事故,很容易激化矛盾造成群體性事件。
《技術指南》發布后,自行監測有了明確的指導性文件,為公眾參與提供了有效指導。配合《環保法》落實和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企業按照《技術指南》開展監測,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公眾可以知曉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及時了解企業污染物的實際排放情況,并及時掌握企業的守法情形。這既切實維護了公眾的居住安全感,也為進一步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機制、逐步建立群眾監督與環保部門監測監察執法聯動機制奠定了基礎,有助于形成造排污者如實申報、監管者陽光執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環境治理氛圍。
3.環保部門監管污染源有法可依
《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實施計劃》(2016-2020)要求“全面推進排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制度……地方環保部門應依法將企業自行監測納入對排污企業的許可證管理、日常監管、執法檢查范圍”。《技術指南》的出臺為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自行監測檢查管理提供了依據。通過對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臺賬記錄的核查、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能夠有效加強對排污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管執法。
《技術指南》的使用范圍較廣,不受企業所在地、規模等影響,對許多監測項目監測頻次提出了最低限度要求,同時《技術指南》也指出監測頻次可以根據各地環保管理要求增加監測頻次。因此,為了將《技術指南》落到實處,各地省級環保部門在對行政區內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進行總體安排時,要根據地方產業結構、環境承載力及環保管理要求確定域內重點污染源名單,每年制定監管方案,明確重點污染源自行監測增加監測頻次的要求。設區市、縣(市、區)要嚴格按照《技術指南》和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的要求,落實對區域內排污企業自行監測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