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如何磋商、怎么談?
磋商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必經環節,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
那什么情況下啟動磋商、由誰來主持磋商、磋商應遵循哪些原則、如何開展磋商呢?
發生符合規定情形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事件后,省和設區市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或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書面報請賠償權利人同意后,代表本級賠償權利人,依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主動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開展磋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應當遵守五項原則: 雙方自愿、平等,公平、誠信;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
依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結果與修復方案;
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主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小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政府法制部門、鑒定評估機構專家等有關人員組成,商請同級檢察院派員參加。
賠償義務人委托他人代理參加磋商的,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一次磋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商定時間再次進行磋商。
磋商前,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磋商日期和地點,可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接受社會監督。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派員列席磋商會議。
01 達成一致意見
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向同級法院申請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法院對協議進行審查,出具司法確認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經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協議,賠償義務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確認協議無效的,將理由書面告知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并可以通過調解方式對原協議進行變更,也可以出具重新磋商的意見。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后的協議或重新磋商達成的協議,重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對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將協議履行情況提供給司法機關,作為量罰參考。
一次磋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商定時間再次進行磋商,磋商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二次。
02 未達成一致意見
經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代表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來源:江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