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安全生產終身問責,被追責規定時間不得晉升、重用
山東省進一步嚴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將終身問責
《山東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下稱《細則》)10月15日正式印發。從今年9月30日起,山東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進一步嚴格黨政領導干部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細則》明確,山東省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審計內容,在審計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和相關改革任務推進、財政安全生產預防以及應急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有關安全生產項目的資金保障以及項目落地等情況開展監督。對于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山東省將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
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述七方面情形中任何一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履行《細則》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的;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地、分管行業(領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有效解決,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打非治違不力,本地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連續發生違法違規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細則》要求,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細則》給出了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其中,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可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在相關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同時,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委和政府,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細則》特別強調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實施責任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山東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黨政領導干部)。 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中走在前列,全面開創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新局面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落實職責 第五條 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每半年主持召開1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各市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調研1次安全生產工作,各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調研1次安全生產工作。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黨委有關工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推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執法隊伍。 (四)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考核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制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六)把安全生產納入防范重大風險的重要內容,督促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 (七)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黨的宣傳思想工作范疇,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干部培訓內容和各級黨校教育培訓內容。省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年、各市和縣(市、區)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半年安排1次安全生產集體學習。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務會議聽取1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 (二)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明確本地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干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清單并進行公示,每半年對清單落實情況組織檢查考核。 (四)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把安全準入標準作為衡量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督促建立安全發展綜合評價制度。 (六)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把安全生產納入防范重大風險的重要內容,對重大安全風險實行“一票否決”。 (七)領導本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訪等工作。 (八)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第八條 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統戰、政法、機構編制等部門(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訪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督促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干部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同時考核獎懲。 (二)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三)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方面履職情況。 (四)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積極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 (五)加強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救援演練,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事故搶險救援,督促相關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督查督辦制度,不定期組織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把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審計內容,在審計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和相關改革任務推進、財政安全生產預防以及應急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有關安全生產項目的資金保障以及項目落地等情況開展監督。 第十三條 建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把本地的安全生產情況納入本級黨委和政府重要工作情況通報內容,每季度向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通報1次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四條 嚴格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并延伸巡查下級黨委、政府部門和下級所轄區域及重點企業,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考核、獎懲、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每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考核結果與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六條 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并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委和政府,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對本地、分管行業(領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有效解決,負有領導責任的。 (六)對打非治違不力,本地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連續發生違法違規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七)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在相關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市、縣(市、區),按照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等有關規定,約談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第二十五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紀委監委核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和責任清單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實施責任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并建立健全溝通協作工作機制。 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發現有本細則規定問責情形的,應當將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單位)處理。 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分別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安監局、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