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說大氣 | 2018版大氣導則常見問題答疑(10.22版)
問:非正常排放中的工藝設備運轉異常應如何確定,比如有些化工項目的主反應副反應,如果不正常運轉時會出現更多的副反應,該如何確定工藝設備運轉異常還有污染物的排放量?
另外污染物處理措施達不到應有效率,如果正常去除率是80%的,那非正常工況的排放源強按去除率多少確定合適?
答:非正常排放的排放量核算需與工程分析人員和項目工程設計單位討論后確認,大氣導則無法解決污染源核算的問題。
2 導則5.3.3.2
問:7大高能耗行業的多源項目都需要提級嗎?只要屬于這7大行業,不管是生產規模及工藝,只要涉及多源,都需要提級?
答:5.3.3.2 對電力、鋼鐵、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業的多源項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為主的多源項目,并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評價等級提高一級。
高耗能行業,同時是多源,并且編制報告書的項目,需要提一級。同時提醒一下,多源,包括點源和面源(無組織排放),以工程分析的污染源清單為準。
3 導則6.3.1.1
問:補充監測7天,是否一定要連續7天,如今天監測了,明天下雨,能否等雨停了再繼續監測,只要湊夠7天的數據即可?
答:參考相應的監測規范。異常天氣可以暫停監測。
4 導則6.3.2
問:對于改擴建項目,現有項目所在地可能存在無組織排放源,在廠址設監測點位很可能特征因子就超標了,是否合適?是否改擴建可不在廠址處設點。
答:可以在廠址附近及下風向,設置兩個點,按導則給出的評價方法,取平均值后評價。監測布點原則符合HJ664相應規定,避開周邊污染源的直接影響。
5 導則6.4.2.2
問:現狀達標性分析按年評價指標來評價,那補充監測7天數據,是否要評價達標性?
除了所列的基本污染物外,排放顆粒物的項目,TSP是否還要作為其它污染物監測和預測?
答:6.4.2.2 補充監測數據的現狀評價內容,分別對各監測點位不同污染物的短期濃度進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對于超標的污染物,計算其超標倍數和超標率。
是否需要預測TSP,可結合項目排放的顆粒物是否包括TSP考慮。如果粒徑都在10um(PM10)以內,就不用預測分析TSP。
6 導則8.2
問:只選有環境質量標準的作為預測因子,對于只有排放標準沒有環境質量標準的,可以不作預測和監測,是否工程分析中進行了達標分析即可。另外對于制藥導則中提出的無相應質量標準的用多介質環境目標值作為環境質量控制指標的,是否還應該監測和預測。
答:只有排放標準沒有質量標準的,不用監測和預測。但是,環境管理部門另行有要求的除外。
問:預測因子選取有標準的因子,那根據5.2.3條款,選用其他國家、組織發布的標準或根據醫藥導則附錄估算出質量標準的因子是否需要選做預測因子?
答:國內沒有的,可以選用其他組織或國家發布的標準,但大氣導則沒有要求去計算質量標準。執行其他導則時需按其導則規定。
7 導則8.7.5.2
問:大氣防護距離貢獻值考慮所有源,包括點源在廠界的貢獻值是否超環境質量。導則8.7.5.2規定 如果廠界濃度超過廠界濃度限值時,應削減源強。那么,如果該項目面源廠界濃度不超標,疊加點源的貢獻值時廠界濃度超標,是否需要削減?
另外如果項目不存在面源,都為點源,而且點源有組織皆達標,預測廠界濃度不達標,是否也應削減?
答:大氣防護距離,不再區分點源面源,防護距離針對整個企業和整個項目。
只要廠界外超過廠界標準的,則屬于超標排放,需要削減污染源。
8 導則8.7.2.4
問:導則8.7.2.4規定非正常排放條件下,預測小時最大濃度貢獻值及占標率,如果該污染因子沒有小時值,占標率是否也按評價定級中規定的進行3倍(2倍)進行折算?
答:需要折算小時濃度標準在進行占標率分析。但導則中并未規定非正常排放情形區域出現超標則項目不可行,而是需要在環評報告中提出相應的減緩影響措施,直至關停生產設備。
9 導則8.8.4
問:不達標區域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目標濃度的確定主體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
答:達標規劃的編制主體是政府部門。
10 附錄D
問:總揮發性有機物的8h平均值是否代表VOCs使用的質量標準,江蘇地標《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中將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性控制指標,那非甲烷總烴的環境質量標準是應該執行本附錄中的TVOC標準,還是目前使用的2mg/m3?
答:各執行各的。工程分析先確定評價因子是總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還是TVOC?不同污染物的名稱主要對應分析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