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環境監測機構要對數據“終身負責”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天津的實施,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全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生態宜居現代化天津的實際需要,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堅持創新機制、健全法規,堅持多措并舉、綜合防范,堅持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深化環境監測改革,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市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堅決防范不當行政干預 (一)明確領導責任。市、區兩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區,市環保部門應公開約談區政府負責人,責成區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約談區黨委和政府依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環保部門。 (二)落實監管責任。環保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國土房管、農業、水務、衛生計生、海洋、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發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職行為的,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移送司法機關的,依照規定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規定向組織(人事)部門移送相關違規線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依紀依法嚴肅追究其責任。 (三)強化防范和懲治。對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在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考核工作中,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考核結果一律按不達標處理。 (四)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記錄干預環境監測活動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的相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因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而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將調整從業崗位。 三、推進部門間環境監測協作 (五)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并執行統一的監測標準規范。市環保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規劃、建設我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健全完善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市容園林、水務等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環境質量監測站點選址和建設。 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實現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一致、可比。環保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保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環保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 (六)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保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四、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七)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環境影響,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科學制定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監測結果。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八)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完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自動監測數據要實現與各級環境監管部門聯網。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維護和量值溯源,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完整、有效,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實現自動監測數據和視頻監控與環保部門聯網。取消環保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建設完善全市統一和市、區兩級共享的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管理信息平臺。 (九)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各區對轄區內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行監測數據質量抽查,監督其自行監測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并對其自行監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完善意見,督促提升自行監測數據質量。
五、明確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 (十)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對原始監測數據的真實性終身負責;數據和報告審核人員要確保監測報告和原始監測數據一致,并對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授權簽字人要確保監測報告合規,并對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監測機構和人員責任。 (十一)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覆蓋方案制定、布點與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與傳輸、綜合評價與分析、報告編制與審核簽發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按規定開展監測活動全要素的量值溯源與傳遞,實施覆蓋監測活動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對環境監測結果有影響的監測儀器、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 六、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十二)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市環保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聯合抽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行動和污染源自動監測運行專項檢查等活動。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三)追究生態環境損害連帶責任。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監測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市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環保部門、公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排污單位在自行監測中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排污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五)推進聯合懲戒。市環保部門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將企業違法信息納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天津),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十六)加強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完善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舉報和質量技術監督舉報納入“8890”便民服務受理范圍。 七、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十七)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量控制技術研發,加快便捷、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 (十八)加強環境監測培訓。發揮環保行業協會、學會等作用,開展監測技術、相關法規和行業規則等內容的培訓和交流,提高環境監測行業及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推進行業自律。 八、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切實加強對環境監測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強化監督執行,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時間節點,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實推進各項改革工作落實。 (二十)加強工作保障。加強各級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強化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環境監測業務能力和水平。加大環境監測建設投入,切實保障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建設、業務用房用地、儀器設備、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確保環境質量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二十一)強化責任落實。市環保部門要將各區落實本實施方案情況作為市級環保督察的重要內容。市有關部門要統籌落實項目建設、經費保障、責任追究、執紀問責等方面事項。各區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環境監測監管,嚴抓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加大查處力度,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