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物減排——解讀《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2015-07-03
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物減排——解讀《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07-03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安蓓、趙超)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就這一文件,記者25日采訪了有關專家。
環境資源領域一項基礎性制度改革
指導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這是我國首次明確該方面的時間表,說明我國將更多通過市場機制選擇最有效率的方法,推動節能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說。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副主任董小君說,市場化的產權交易已成為國際節能減排的主流方式。我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讓企業通過市場化途徑削減節能減排壓力,使購買排污權的企業能擴大再生產,出售排污權企業獲得資金支持,就能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對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從2007年開始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目前已有十余個省份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一些省份也自行選擇部分市(縣)開展試點。
夏光說,在試點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包括對市場手段搞環保不熟悉,習慣于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很多試點工作仍然是政府在推動,市場機制發揮不夠充分;市場規模總體仍然較小;存在很多技術性操作問題;很多地方拿排污權交易做旗幟,實際上干別的事情,還存在很多不規范操作等。
“指導意見對不規范操作進行限制和指導,這是對制度的完善。”他說。
指導意見明確,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權,提出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
董小君說,給予多少排污權,就意味著該行業發展空間有多大。通過排污權約束淘汰落后產能,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體現了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思路。
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管范圍和職能
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排污權使用費的收取、監督、使用,并對試點地區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和服務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
夏光說,進一步明確政府的監管范圍和職能,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看不見的手”和政府“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并督促地方政府主動作為,為完善并全面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他預計,指導意見的出臺將對市場產生一定震動作用,在加速推進節能減排的同時,很多企業將從中獲得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