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男子非法處置廢機油 致公私財產損失嚴重
9月28日,宿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呂波污染環境案及檢察機關對被告呂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嘭!”隨著法槌聲響,上午9:30分,宿城區法院第十四法庭開始了一場既普通又非同尋常的庭審。審判長與公訴人及公益訴訟起訴人均由兩院“一把手”唱起主角。同時,該案還在互聯網上進行庭審直播。
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7月,被告人呂波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租用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富民大道298號院內場地從事廢舊機濾的收集、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持續經營時間約1個多月。2017年7月22日,宿遷市環境保護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該非法加工點進行檢查,現場扣押廢機濾、廢機油等共計11.68噸。案發后,宿遷市環境保護局開發區分局將扣押的廢機濾、廢機油委托宿遷中油優藝環保服務有限公司規范處置。
經宿遷市環境保護局開發區分局認定,被查扣的廢機濾、廢機油均為危險廢物,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機油的廢物類別為HW08,廢物代碼為900-214-08,危險特性為毒性和感染性(T,I);廢機濾的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為900-041-43,危險特性為毒性(T)。經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被告人呂波非法處置廢機濾的行為污染了案發地土壤環境,造成了事實上的生態環境損害,致使公私財產損失達人民幣14.84萬元。
檢察機關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被告呂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對案發地被污染的土壤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支付生態修復費用9萬元,并判令被告支付為消除污染危險而產生的污染清理費5.84萬元。
庭審前,宿城區法院組織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就本案程序性事項征求控辯雙方意見,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9月28日分別對該案刑事訴訟部分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環節有序進行。法庭辯論階段,各方根據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圍繞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定罪量刑以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責任承擔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分別作了最后陳述。
因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對生態修復費用和污染清理費當庭達成調解方案,被告人同意在3日內支付,調解方案需要向社會公告30日。合議庭將綜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就相關賠償履行情況,合議庭合議后,擇期宣判。
來源:宿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