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督查:因“排氣筒高度不足15米”被通報! 有關廢氣排氣筒的23個環保要求
9月22日,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工作繼續開展,其中200個督查組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的230個縣(市、區)進行督查、核查工作,發現涉氣環境問題106個(其中1家企業有2臺經營性爐灶),如下:
其中,天津市津南區1家(排氣筒高度不足15米);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3家(排氣筒高度不足15米);河南省鄭州登封市1家(排氣筒高度不足15米)廢氣排放口設置未達到環評要求。
【廢氣】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排污口,視同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環保法律、法規中關于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來源:柳州市環保局 容學軍黃韜米世僑梁建聰 環保人綜合 VOCs前沿據網絡匯編六大內容,供行業參考(如有不當之處,請糾正): 一、環保部:14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含鍋爐或排氣)應重報環評;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三、廢氣煙囪(排氣筒)規格要求:設計的一般規定; 四、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五、排氣筒高度與折算匯總【廢氣排氣筒(煙囪)建設規格及各行業環保高度要求】; 六、 廢氣規范化圖例。 排氣筒的高度不夠;未設置監測等采樣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放標志牌的,環保督查執法的重點。 上圖:廢氣排放口未按照標準進行規范設置 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 《通知》中有關環境保護措施,明確:鍋爐或排氣發生以下這些變化屬于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根據環評法和新環保條例應重新報批環評。 一、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紡織印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電鍍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鋼鐵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燒結機頭廢氣、燒結機尾廢氣、球團焙燒廢氣、高爐礦槽廢氣、高爐出鐵場廢氣、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煉焦化學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8. 焦爐煙囪(含焦爐煙氣尾部脫硫、脫硝設施排放口),裝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7. 熔窯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9. 窯尾、窯頭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三、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 冶煉爐窯煙氣、制酸尾氣或環境集煙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 熟料燒成、氫氧化鋁焙燒、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或鋁電解煙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廢氣煙囪(排氣筒)規格要求:設計的一般規定 1.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煙囪設計規范》(GB 50051――2002)和《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設計煙囪時,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煙囪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 3.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Ill、IV類場地的煙囪。 4.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式基礎。 5.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 ②鋼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 ③鋼煙囪筒壁的最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6.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 ①永久性荷載與作用:結構自重、土重。土壓力、拉線的拉力; ②可變荷載與作用 ③偶然荷載:罕遇地震作用、拉線斷線、撞擊、爆炸等。 7.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廢氣排氣筒(煙囪)建設規格及各行業環保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與折算匯總 總結:排氣筒高度達不到要求時,與折算有關的標準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余的均為高度不滿足要求即不達標。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高出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建筑物5m以上,不能達到這個要求時,排放速率應嚴格50%。 新污染源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低于15m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應外推以后再嚴格50%。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燃油、燃氣鍋爐煙囪高度不低于8m,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高度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有組織排放源的排氣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煙囪高度最低15m,達不到則排放濃度嚴格50%。 高出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則排放濃度嚴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放煙(粉)塵和有害污染物的工業爐窯,其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還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要求確定,否則排放濃度應嚴格50%。 5、《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規定: 焚燒爐煙囪高度,當焚燒處理能力<300t/d時,煙囪最低允許高度45m;當焚燒處理能力≥300t/d時,囪最低允許高度60m;在同一廠區如同時有多臺焚燒爐,則以各焚燒爐焚燒處理能力之和作為評判依據。具體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 如果在煙囪周圍200m半徑距離內存在建筑物,煙囪高度應至少高出這一區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規定: 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8、《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外,其他排氣筒應不低于15m。排氣筒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9、《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廢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現有和新建焦化企業須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 10、《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2、《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3、《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鐵合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8、《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9、《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0、《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一般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23、《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 煤炭工業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廢氣排氣筒(煙囪)是否規范,滿足環保局要求?14個行業排氣筒變化應重報環評、23個行業高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