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這幾個問題需要明白
企業的許可排放量如何確定?
環保部門按照行業技術規范規定的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
對于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已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的排污單位,按照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環境質量改善要求,以及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其許可排放量。
對于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環評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環評確定的排放量嚴于上述兩種情況的,應當根據環評的要求來。
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嚴格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企業依證排污。
一句話,許可排放量的確定原則,就是從嚴。
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是什么關系?
環境影響評價,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重要依據。申領排污許可證時,須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分期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應當列明分期建設內容及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據此分期申請排污許可證。
對那些存在環評歷史遺留問題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作了安排,排污單位如果承諾在最長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做出改正并提交改正方案,地方環保部門可以核發排污許可證。這一規定不但有利于實現排污許可的全覆蓋,也有利于清理環評歷史遺留問題。
二者對管理對象的分類,是否一致?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銜接,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實行統一分類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對項目驗收和后評價有什么影響?
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是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以及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將作為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項目驗收合格的意見。
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將作為現有工程回顧評價的主要依據,在申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須提交相關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