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不得委托環評機構進行第三方技術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環辦環評函[2018]954號
關于第三方技術評估有關問題的復函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環評文件委托第三方技術評估有關問題的請示》(黔環呈[2018]13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明確技術評估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機構開展并承擔相應費用,但對承擔技術評估的技術機構尚未有進一步規定。
考慮到技術評估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應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等相關要求。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明確,“受負責審批或者核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不得申請環評資質。
為確保技術評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從事技術評估的技術機構不應具有環評資質,應避免與環評機構及建設單位存在利益關系,并具備與技術評估任務匹配的技術隊伍和技術能力等條件。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9月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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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來信:
目前新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
我處沒有環境評估中心等機構,行政審批局一章審批又處在審批制度改革的前沿,請問該如何甄選確定第三方的技術評估機構?有無條件限制?是否可以委托環評單位來承擔此項工作呢?
回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自身需求甄選符合要求的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不能委托環評單位承擔此項工作。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