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處置危廢]非法處理拆解18600多噸廢舊鉛蓄電池,獲利1000多萬
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幾個合伙人非法從事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拆解、煉制工作。拆解的硫酸溶液直接流淌到地面上污染土壤,煉制鉛錠產生的難聞氣體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污染空氣。9 月 7 日,這起江蘇最大鉛蓄電池環境污染案 14 名嫌疑人因涉嫌環境污染罪被江蘇淮安清江浦檢方依法提起公訴。該案涉案金額超億元,嫌疑人非法牟利 1000 多萬元。經鑒定,其造成的生態損害治理成本需要 2000 萬元。
回收鉛蓄電池來錢慢,索性自行拆解煉鉛錠
今年 33 歲的的陳某是淮安人,初中畢業后到無錫做了幾年修理工。2010 年,陳某經朋友介紹到山東做起收購廢舊塑料生意。之后,他得知收購廢舊鉛蓄電池生意很賺錢,便想著賺了錢回老家創業,做回收鉛蓄電池生意。
記者了解到,2016 年春節,陳某回家過年時遇到老鄉張某,聊起自己的想法。在蘇州打工多年、也想回鄉創業的張某和陳某一拍即合,兩人分別出資 30 萬元,做起了鉛蓄電池回收生意。兩人花 5 萬元租了一個院子進行改造,作為堆放廢舊鉛蓄電池的倉庫,然后便聯系收廢品的小商小販購買廢舊鉛蓄電池。收滿 30 噸后,陳某便聯系大貨車司機李某將這些電池運到徐州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銷售,從中賺取利潤。
然而,這種賺錢模式回籠資金要一個月左右,兩人很快便資金緊張。為了快速賺錢,兩人決定自行搞電池拆解并煉制鉛錠。不過,這是一門技術活兒,陳某和張某兩人做不來。這時,陳某想起了老鄉胡某。經電話聯系,胡某稱自己正在幫老板做廢舊鉛蓄電池拆解的事情,這一行很賺錢,但老板給的工資不高。陳某趁勢讓胡某入伙,胡某當即答應。
記者了解到,陳某與胡某商量后,又各自出資 50 萬元,搞起廢舊鉛蓄電池拆解和煉制鉛錠的廠子。
明知違法,隱蔽開工躲追查
陳某等人明知做的生意屬違法,為了不被人發現,他們將淮安市淮陰區袁集鄉境內的一個較偏遠的廢棄廠房租下,專門用于廢舊鉛蓄電池的拆解廠房,又到淮陰區碼頭鎮將一個廢棄的磚瓦廠租下來,做廢舊鉛蓄電池的鉛錠煉制廠房。陳某與胡某一起購買了爐子、鼓風機、鉛塊的模型等設備,然后又聯系了老鄉周某、趙某等人來幫忙。這樣,電瓶的收購、拆解、煉制一條龍生產線就建成了。
因為拆解、煉制廢舊鉛蓄電池會污染環境,陳某等人為躲避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的查處,他們將每個廠房的窗戶都用遮擋網蓋起來,從外面根本看不到里面。廠房門口專門雇傭了保安,如果有陌生人來時,就告訴他們廠房是空的。另外,運輸廢舊鉛蓄電池、鉛錠時,陳某等人都吩咐駕駛員在晚上進行,這樣就不易被發現。
24 小時不間斷生產,一年多牟利上千萬
記者了解到,為了賺取更多利潤,陳某等人在廢舊鉛蓄電池拆解和煉制過程中實行 24 小時兩班倒,這樣工人可以休息,而機器則 24 小時不停運轉。據負責管理煉制工作的錢某交代,每個爐子每天 24 小時可以燒出 9 個鉛塊,每個工人上 12 小時班可以拿到 600 元工資,比做其它工作工資高很多。每個鉛塊重量約 1.2 噸,煉制好的每噸鉛塊可以賣到 1.5-1.7 萬元。
由于生意火爆,很快陳某、胡某等人決定再加一條生產線。陳某又聯系朋友侯某,由其投入 100 萬元入股。陳某等人又購買了爐子、模型等一套設備,上了一條新的生產線,每天煉制的鉛錠產量增加一倍。
2017 年 9 月,淮陰區環保局接到市民舉報,稱有工廠排放出難聞氣味。環保局工作人員現場查獲后覺得案情重大,便立即聯系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現場查獲待廢舊鉛蓄電池 100 余噸,塑料外殼 9 噸,煉制的鉛板 78 余噸,成品鉛錠 60 余噸,現場查扣賬本 3 本。
經審查,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9 月間,犯罪嫌疑人陳某、張某等人明知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共同出資的方式,開設廢舊鉛蓄電池收購廠、鉛蓄電池拆解廠、煉制鉛錠廠等,雇傭王某做廠里的會計,先后從上海、南京、高郵、泗陽、淮安等地收購廢舊鉛蓄電池,后安排孫某、李某將廢舊鉛蓄電池運輸到淮陰區袁集、碼頭、丁集等地拆解、加工煉制鉛錠,雇傭吳某進行裝卸、稱重、計賬等工作,并雇傭馬某、蔣某等人進行非法拆解、煉制等工作。至案發時共收購廢舊鉛蓄電池 18600 余噸,煉制鉛錠達 9349 余噸,涉案金額達 1 億多元,非法獲利 1000 余萬元。
修復生態費用高達 2000 萬,14 名嫌疑人被公訴
記者了解到,該案為公安部督辦案件。經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廢舊鉛蓄電池以及廢舊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性屬于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廢鉛蓄電池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本次環境污染案件中涉及的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治理成本需要 2000 萬元。
清江浦區檢察院認為,陳某、張某等人為謀取利益、大量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煉制鉛錠,在非法處置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水、廢酸、廢氣等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罪。
9 月 7 日,檢方對該案 14 名嫌疑人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主從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有無犯罪前科等不同情況,建議法院分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張某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