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江蘇南通:化工園區上演整治“大片”,6種情形化工生產企業一律依法關閉!
6月16日,江蘇省辦公廳印發了《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46號),文件要求對沿海地區南通、連云港、鹽城三市轄區內所有化工園區及園區內所有化工生產企業進行整治。
7月26日,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產能,全面整治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的環境污染等突出問題。
日前,南通市政府辦公室也發布了關于印發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我市化工產業布局優化、結構升級和污染防治,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46號)要求,現就組織實施全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全面樹立創新綠色安全發展導向,全面落實化工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產能,全面整治化工園區(集中區)和企業的環境污染等突出問題,著力調存量、控增量、減總量,調結構、優布局、促規范,抓創新、提門檻、強監管,實現全市化工園區(集中區)、化工生產企業規范有序、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范圍
全市所有化工園區(集中區)(以下簡稱園區)及所有化工生產企業。
三、整治內容
(一)化工園區。對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化工園區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原〔2015〕433號)精神,落實省、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園區的環保、安全等整治標準,逐個排查園區在規劃布局、項目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生產企業。按照《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全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7〕2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三行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辦發〔2017〕164號)等有關規定,對全市化工生產企業現狀進行逐個摸底排查,排查重點主要包括產業準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技術質量、經濟效益以及土地使用、項目審批備案、施工許可程序和工商登記等方面,要查清現有化工生產企業的現狀和問題,分別按照關停、轉移、升級、重組提出處置意見和實施方案,并明確推進時間表。
四、整治任務
(一)堅持園區科學發展。落實綠色發展觀念,整合和修訂化工產業準入制度,嚴格落實準入要求。系統梳理園區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2018年8月底前編制完成全市化工產業投資項目導向目錄。科學把握園區功能定位,聚焦主導產業進行錯位發展,形成合理布局、功能協調的園區發展格局。園區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及跟蹤評價,相關工作要通過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園區區域環境影響核查和跟蹤評價。推動園區優化整合,重點圍繞園區內龍頭企業,完善化工產業鏈,加快結構優化調整。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加快化工園區循環化改造,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園區可持續發展。
(二)規范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全面實施園區“產業發展、安全環保、公用設施、物流輸送、管理服務”五個一體化建設。園區供水、供電、供熱、工業氣體、公共管廊、污水處理廠、船舶化學品洗艙水接收站、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等公用工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管理。園區要進一步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園區風險預警體系,加強應急緩沖池等配套設施建設。園區廢水應按照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等要求進行排放,經過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接管,不得稀釋排放。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管理,規范化運行相關污水治理設施,實現出水穩定達標。
(三)夯實園區管理責任。園區管理機構是園區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園區管理機構應建立與工作需要適應的監管執法隊伍,并明確管理體制,加強與管理部門的銜接,督促園區內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按照規定配合有關部門不斷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
(四)依法依規關停搬遷化工生產企業。對不符合有關規劃、區劃要求的,或位于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的化工企業,以及無備案、許可、環評、安評、用地等法定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化工生產企業一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關停、搬遷。加大低端落后化工生產企業淘汰力度。對“十小”企業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締工作進行后評估,尚未徹底取締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公布已取締企業目錄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推動化工生產企業入園進區。按照《關于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根據風險可控原則,科學評估現有化工生產企業安全、環保生產條件,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符合安全和環保標準,督促距離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且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搬離1公里范圍以外,進入合規園區。對1公里范圍以外,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安全和環境風險較低、經評估通過改造能達到安全和環保要求的,要繼續加大監管力度;對1公里范圍以外,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或者安全和環境風險突出、就地改造仍不能達到安全、環境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搬遷改造進入合規園區或者依法關閉退出。
五、整治步驟
(一)部署和排查階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部署,組織轄區內所有園區、化工生產企業,按照整治標準,逐一排查、逐條對照,排查各園區及化工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報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相關部門按部門職責分工,逐企逐項審核,相關審核意見于8月3日前報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審核后報省審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階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轄區內各園區、化工生產企業,圍繞審核通過的問題清單,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標、整治任務和進度計劃。園區的整治方案由市初審后報省評審。化工生產企業整治方案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審定后報市政府同意。
(三)實施全面整治階段(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底)。各園區及化工生產企業按照通過評審的整治方案,明確各項整治任務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按進度計劃實施全面整治。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督促推進整治工作,確保整治目標、任務按進度計劃完成。
(四)驗收總結階段(2019年9月)。各園區及化工生產企業完成整治目標、任務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及時組織驗收。園區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組織驗收后,報市、省逐級組織驗收。化工生產企業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驗收后,報市政府組織抽查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整治方案。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地要進一步梳理排查本行政區域化工行業規劃發展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深刻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深化細化工作措施,逐園(逐企業)逐項列出整改措施清單,明確整改任務、整治期限。近期能完成整改的要立行立改、抓緊完成,持續推進的要加快整改,明確各整治階段具體目標。市經信委要做好園區整治相關工作匯總推進,市發改、環保、安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細化相關標準和工作要求,按照整治時間節點要求對各地上報的園區及化工生產企業存在問題、整治方案、驗收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并加強與省相關監管部門工作溝通對接。
(二)落實整治責任。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牽頭組織實施,建立多部門參加的園區整治專項工作機構,明確工作機制和責任分工,強力推動整治工作開展。市級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督查和指導。對經整治能夠達標的園區、化工生產企業,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堅持整治標準,綜合施策,確保存在問題按期治理到位。對整治不到位的園區要堅決落實退出機制,對整治不到位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堅決依法予以關停取締。
(三)加強分工協作。市級層面由市經信委牽頭,成立由市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海洋漁業、安監、消防和市監委等部門參加的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聯席會議辦公室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市經信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成立3個工作組,分別由市經信、環保、安監部門一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工作組定期對掛鉤園區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推進。有整治任務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參照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強化問責處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全市園區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從2018年7月起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實施進展情況。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查調研、工作指導,定期督查通報各地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部門履職盡責情況,重要情況要書面反饋各地黨政主要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嚴肅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問題突出的地區(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相關部門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問責。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大對違法違規排污行為的曝光力度,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支持和參與化工污染整治行動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政策扶持。省財政已將沿海化工園區整治納入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獎補政策范圍。對因化工園區整治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市縣,省財政將通過現有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市財政結合全市化工生產企業“四個一批”獎補政策,每年安排資金,推進全市化工園區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各地要積極爭取國家、省相關專項資金,對符合整治要求的園區和化工生產企業給予支持;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對園區整治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化工生產企業的整治提升給予支持。
附件1: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標準
為推進全市化工園區(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整治,提升化工園區規范發展水平,現制定化工園區整治標準如下:
一、化工園區須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確認同意設立。(經信部門負責)
二、化工園區不得建設在生態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環保、國土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三、化工園區應當符合國家、區域和省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發改部門負責),在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保、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四、化工園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按規定審批或備案(環保、發改等部門負責)。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部門負責)。
五、化工園區內項目的審核備案需符合產業政策、行業規范(準入)條件要求以及環保、安全政策要求。(行政審批、發改、經信、環保、安監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六、化工園區應當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對入園項目的土地利用、工藝先進性、安全風險、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資源利用、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評估。化工園區應當建立環保、安全、稅收等綜合評價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產企業定期實施末位淘汰。(行政審批、發改、經信、安監、環保、國土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七、化工園區單位土地投資強度應當滿足相應的工業用地投資強度標準要求。(國土部門負責)
八、化工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項目立項、環評、土地使用、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安全許可、消防審核驗收等行政審批手續。(行政審批、發改、經信、環保、國土、規劃、安監、城建、消防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九、化工園區對未按約定時序開發建設的項目用地,應當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為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應當按規定提請國土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部門負責)
十、化工園區應當定期開展區域安全風險評價,評估報告應符合《化工集中區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編制要求》。(安監部門負責)
十一、化工園區應當對重點企業(重點部位)的安全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安監部門負責)
十二、化工園區應當設置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國家級園區安全、環保監管執法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10人,省級園區安全、環保監管執法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6人。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和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歷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不得低于安全管理人員總數的50%。(安監、環保部門負責)
十三、化工園區應當設立專門消防站。消防員數量以及消防車、個人防護裝備、應急處置器材等裝備的配備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消防部門負責)
十四、化工園區應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園區內企業制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要與園區應急預案相協調,要綜合考慮周邊企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實現企業之間應急響應聯動互動。(安監部門負責)
十五、化工園區石油化工碼頭和港口危化品儲罐視頻監控覆蓋率達100%。危化品碼頭完成防污染應急器材設備配備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全面實施船岸界面管理。(港口、交通部門負責)
十六、化工園區應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生產廢水須經專管輸送至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并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接管率100%。污水處理廠關鍵設備(風機、水泵等)設置工況監控,總排口須安裝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為COD、氨氮、總氮、總磷)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A標準。化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設置要合法規范。(環保、水利部門負責)
十七、化工園區要嚴格執行廢氣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為非甲烷總烴)。化工園區邊界參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廠界無組織排放標準,園區邊界臭氣濃度最高限值為20(無量綱)。園區企業及廠界排放廢氣應同時參照執行《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環保部門負責)
十八、化工園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焚燒設施須按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HJ/T176-2005)建設,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填埋場須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建設,執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滲濾液排放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排出氣體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環保部門負責)
十九、化工園區應嚴格落實環境防護距離要求。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置不少于500米寬的隔離帶,以滿足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建成范圍和隔離帶內不得有學校、醫院、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環保部門負責)
二十、化工園區應在園區內、園區邊界、重點企業廠界、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處,全面建成園區大氣預防預警監控點,實現非甲烷總烴、特征污染物及其他無機有毒有害氣體在線監控。在周邊敏感水體、污水廠總排口下游安裝具有地表水常規指標、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的自動監控設施。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安裝視頻監控、在線工況監控、污染物在線監測以及在線質控設施。園區應建立統一的“一園一檔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涵蓋園區基本情況、企業基礎檔案、特征污染物名錄庫、環保專項業務管理、環境監控預警、LDAR管理系統、園區污染溯源分析、園區風險與應急指揮以及園區環境視頻監控等。(環保部門負責)
二十一、化工園區應當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逐步建立網上交易、倉儲、物流、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制定規劃和實施計劃,積極推動能源管理體系和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經信部門負責)
二十二、化工園區應推進智慧園區建設。2018年底前建設完成集環保監管、安全監測監控、應急物資及救援、物流管控和公共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園區智慧管理平臺。(經信部門負責)
二十三、化工園區應建設和完善區內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區內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工程,規范設置地下、地上管線標識。(經信、環保、消防、交通、城建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二十四、化工園區應當根據《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對用電負荷進行分級,供電企業應按照規范要求滿足不同等級負荷的供電要求。(供電公司負責)
二十五、化工園區應全面建成集中供熱設施;優化集中供熱,每個園區只保留1個熱源;集中供熱中心的數量、規模、選址,應以滿足所有熱用戶需求為前提,供熱率要達到100%;30公里范圍內有大型燃煤電廠的園區,鼓勵以大型燃煤電廠作為熱源(發改部門負責)。集中供熱設施應執行超低排放要求、對不符合環保、能耗的煤電機組,要明確期限依法予以淘汰。(環保、發改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二十六、化工園區要實現封閉式管理,并設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洗車場,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時監控。停車場建設標準要執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安監、經信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
二十七、化工園區要按照省環保廳文件《江蘇省沿海化工園區企業復產環保要求》執行到位。(環保部門負責)
附件2:南通市化工生產企業整治標準
全市所有化工生產企業按關停、保留兩大類分類整治。
一、關停企業的標準
(一)對照省、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規定和南通市“三行業”整治工作方案,結合南通實際,對具有以下6種情況的化工生產企業堅決依法依規予以關停,明確關停時間表,關停完成后進行驗收。
1. 生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和能耗限額(2015年本)》(蘇政辦發〔2015〕118號)中規定應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2. 無備案、許可、環評、安評、用地等法定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化工生產企業(由經信、環保、質監、安監、國土、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對口依法查處)。
3.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幾種情形:
(1)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3)與周邊居民區和重要公共建筑、鐵路、高速公路安全距離等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由安監部門牽頭,交通運輸部門配合)
(4)企業生產裝置長期停車和裝置重啟存在不可控安全環保問題的。(由安監、環保部門牽頭)
(5)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排查紅表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6)對消防部門判定為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整改期限內或在2018年底前無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門牽頭)
(7)其他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4. 環保不達標、風險突出且無法有效控制的幾種情形:
(1)項目選址不符合《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蘇政辦發〔2013〕113號)、《江蘇省海洋生態紅線保護規劃(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環保、海洋與漁業部門會同生態紅線區域主管部門牽頭)
(2)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經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3)衛生防護距離內有環境敏感目標且整改無效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環保設施長期運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達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5)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三個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務或VOCs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7)實際年產危廢量500噸以上且當年均未落實處置去向或企業內危廢累計貯存2000噸以上的,且未在期限內安全處置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8)位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或位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內,且整治無效的。(由環保部門牽頭,水利、建設等部門配合)
(9)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且限期內整治無效的。(由經信部門牽頭)
5. 對綜合績效考核不達標,考核結果在D檔次的企業,予以轉型處置。(由經信部門牽頭)
6. 對整改不到位的“散亂污”化工生產企業,一律依法關閉取締。(由環保部門牽頭)
(二)對照《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中的淘汰類、禁止類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依法堅決關停;按照《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江蘇省化工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的實施標準》有關規定,對安全、環保不達標且風險突出、無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業依法堅決關停。
二、保留企業的整治標準
不屬于第一條關停范圍的化工企業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有關規定進行整治。
1. 對照化工企業“四個一批”中列入“升級一批”的6種情形和“重組一批”的6種情形,對保留企業分類整治,明確時間表,整治完成后組織驗收。
2. 整治驗收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產業政策方面,嚴格執行《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安全、環保方面,要符合《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江蘇省化工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的實施標準》有關規定。
附件3:南通市化工園區(集中區)產業定位
一、如皋港化工新材料產業園區
精細化工產業在現有基礎上逐步向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消耗及污染少的高端專用和功能性化學品轉型升級。
二、如東縣洋口化學工業園區
產業定位為精細化工,優先發展化工新材料、高端專用化學品產業鏈。
三、海門靈甸工業集中區化工園區
靈甸片區:新材料、新醫藥,重點引進新藥領域、醫藥相關領域、生物技術領域等附加值高、資源能源消耗低的產業化項目。
青龍片區:新材料、新醫藥,現有精細化工企業逐步向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消耗及污染少的高端專用和功能性化學品轉型升級。
四、啟東經濟開發區濱江精細化工園
重點發展新醫藥和新材料產業,為啟東生命健康科技城配套,打造醫藥原料藥特色產業;現有精細化工企業逐步向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消耗及污染少的高端專用和功能性化學品轉型升級。
五、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
產業定位為化工新材料、新醫藥。現有化工企業逐步向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消耗及污染少的精細化工產品、新型化工材料、高端專用和功能性化學品方向轉型升級。
六、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精細化工園
取締化工園區定位。
來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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