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摘錄)2015-07-16
關于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摘錄)
2015-07-16
發改環資〔2010〕801號
三、全面改進和提升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
(一)明確信貸支持重點。對由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支持的節能、節水、節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減量化項目,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等再利用項目,以及廢舊物資、大宗產業廢棄物、建筑廢棄物、農林廢棄物、城市典型廢棄物、廢水、污泥等資源化利用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點給予信貸支持;對列入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批準的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園區、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多元化信貸支持,并做好相應的投資咨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深化延伸對循環經濟產業配套服務的支持,積極支持示范市、縣、園區的循環經濟基礎設施、相關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營。同時,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產品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二)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實施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通過動態監測、循環授信等具體方式,積極開發與循環經濟有關的信貸創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