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的通知2015-07-16
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的通知
2008-07-22
環辦〔2008〕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各省會城市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落實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環保總局與中國銀監會于2008年1月簽署了《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環保總局依據該協議向銀監會提供相關環境信息,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授信、信貸審批時落實環保要求,防范信貸風險提供依據。同時,銀監會向環保總局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環境信息使用情況和反饋意見等信息。
為指導各級環保部門與銀監機構合作,現將該協議印發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參考,制定本地區環保、金融信息交流機制。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經雙方平等協商,銀監會、環保總局決定建立部門間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加強環境信息對金融信貸的指導作用,提高環保參與經濟建設的能力和水平,防范環境問題帶來的信貸風險,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一、高度重視建立環保和金融信貸信懣交流和共享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當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將污染減排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抓手。環境保護的相關信息是信貸管理的重要依據,信貸信息也是環保優化經濟增長的重要參考,加強雙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政府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民主決策水平的重要行動。
二、信息交流和共享的主要內容
環保總局向銀監會提供以下類別信息:環保法律、法規、標準、環境經濟政策、環保相關的產業政策和我國加入的環境公約等基本信息;環保總局掌握的經核實的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或建設項目名單、環保總局環評審批信息、“三同時”驗收結果等環境執法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減排指標年度(半年度)數據的信息;國家監控的重點企業污染減排情況;環保總局掌握并核實的信訪、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結果;環境友好企業、環
境友好工程、環保最佳適用技術等信息;環境違法企業整改情況的動態信息;其他銀監會需求的相關信息。
銀監會向環保總局提供以下類別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環境信息使用情況和反饋意見;各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環保重點監管行業的授信情況;其他環保總局需求的相關信息。
雙方應按照承諾共享的信息內容相互提供信息。環保總局、銀監會可根據形勢的變化和工作需要進行協商,對承諾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調整和補充。
三、信息交流和共享的主要方式
環保總局與銀監會應確定各自單位的信息協調管理部門和聯系人,負責信息共享的相關事宜。環保總局的信息協調管理部門為政策法規司,銀監會的信息協調管理部門為統計部。日常聯系人員及其聯系方式有變動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環保總局與銀監會應確定所提供信息的密級,并根據共享信息的密級,采用環保總局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平臺、信函交換,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通知、專人取送等方式進行信息共享。雙方信息交換的頻度和時間應本著及時性原則,按信息產生的時間及時提供。
四、信息的應用和管理
為加強對金融機構環境保護指導,銀監會在征得環保總局同意后,將信息及時發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批時嚴格把關。環保總局不負責金融機構使用信息帶來的任何經營風險。雙方應嚴格按照相應密級進行共享信息管理。雙方不得將對方信息對社會公眾披露。
本協議由環保總局與銀監會共同簽署后生效,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本協議可下發各地環保部門、銀監局參照制定本級部門間共享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