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結案
危險廢物代處置費用55.6萬余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萬元……近日,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根據與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環保局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支付總計78萬多元的賠償金。
至此,該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順利結案。這也標志著《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臺后,浙江辦結了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據了解,案發當日,龍游縣環保局在龍游縣塔石鎮西何村等處發現有危險廢物傾倒丟棄,當地第一時間立案調查。為確保環境安全,在固定相關證據后,龍游縣環保局、塔石鎮政府、石佛鄉政府將上述危險廢物交由衢州市清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處置,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
經查明,傾倒的危險廢物來自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從事危險廢物治理,核準經營危險廢物類別為廢液、廢有機溶劑。為降低處置成本,綠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仍將其接收的桶裝廢液等危險廢物交由何某進行非法處置,總計約有27.79噸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致使生態環境受到污染。
經龍游縣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和何某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綠益新公司總經理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副總經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綠益新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屬于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此依據該方案,衢州市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對賠償義務人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并指定龍游縣環保局負責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今年7月,龍游縣環保局在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衢州市環保局等單位的共同參與下,與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事實和程度、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進行磋商,最終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福建綠益新環保產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萬元,同時支付危險廢物代處置全部費用555676.7元,共計785676.7元。上述款項于今年7月底償付到位。
150萬元罰金、3人入刑、78萬元賠償金,這組浙江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數據的背后,是該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正隨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日益普及,漸漸深入人心。
下一步,浙江將在總結該起案件辦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者不敢為、不能為、不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