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鉛蓄電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日前,江蘇印發《鉛蓄電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鉛蓄電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及監督實施要求。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或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鉛蓄電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行業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應執行國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江蘇省環科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江蘇省人民政府2018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鉛蓄電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控制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14295空氣過濾器標準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鉛蓄電池lead-acidbattery
又稱鉛酸蓄電池,是含以稀硫酸為主的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3.2鉛蓄電池生產企業lead-acidbatterymanufacturingplants
從事鉛蓄電池生產或極板加工或電池組裝的生產企業。
3.3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4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5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alpermitted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氣筒中污染物排放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6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企業邊界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單位電池產品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標準值和執行時限
4.1.1自XXX年X月X日起執行表1標準。
4.1.2企業邊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執行表2的規定。
4.2其他規定
4.2.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式中:
ρ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mg/m3;
Q總——排氣總量,m3;
Yi——某種產品產量,萬kVAh;
Qi基——某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m3/萬kVAh;
ρ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若Q總與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則以大氣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2.2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置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未采取上述措施視同超標。
4.2.3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但不應低于15m。
4.2.4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企業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2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3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
5.1.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采樣和測定方法
5.2.1排氣筒中鉛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霧采樣點設置按照HJ/T397執行,顆粒物采樣點設置按照GB/T16157執行。
5.2.2無組織排放監測的采樣點(即監控點)數目、采樣位置和采樣方法按GB16297附錄C、HJ/T55的規定執行。
5.2.3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時間和監測頻次按照GB16297執行,采樣方法按照GB/T16157和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方法標準有關部分執行。
5.2.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按照表3規定的方法執行。
5.3監測工況
5.3.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執行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
5.3.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過程中,企業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5.3.3企業自行監測時應記錄當時運行工況。
6運營管理與監控
6.1有組織廢氣污染控制各生產工序產生的廢氣必須收集、處理后方可排放:熔鉛、板柵、制粉、和膏、分片、稱片疊片、組裝等工序產生的含鉛廢氣,應采用符合GB/T14295要求的二級除塵設施或者三級除塵設施。
6.2無組織廢氣污染控制鑄板、分刷片及化成工序應集中布置在獨立、封閉的車間內。廠房設置機械排風,維持負壓運行,抽風須經過廢氣處理裝置處理。
6.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設施自動監控系統,包括排風系統運行壓力、風量變化、除塵裝置運行壓差和檢漏的在線監測及自動記錄等;記錄各廢氣治理設施的定期維護及濾料更換情況,并保留臺帳備查;同時防止環保治理設施運營、維護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