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帖|危廢管理和處置中的法律風險你清楚嗎?
1、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的法律要求
第一,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特別提示:
企業在選擇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單位的時候,不但要關注許可證有沒有的問題,也要關注許可證內記載的許可收集、貯存、處置的危險廢物的類型、有效期限。如果委托運輸單位運輸危險廢物的,運輸單位也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四,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五,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接收地區同意方可轉移。
第六,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備案。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2、違法管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法律責任
違法管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受到信用懲戒,被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part 1. 信用懲戒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屬于環境保護失信行為。
2016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等31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針對環境保護失信人,限制或者禁止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停止執行優惠政策,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并將在生態環境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相關失信行為。
part 2. 行政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節選),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九)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part 3. 刑事責任
【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338條規定(危廢中國資訊公眾號:chinawaste),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選),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三)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重點】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即構成犯罪。
【特別提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是共同犯罪!
是共同犯罪!
是共同犯罪!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