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2017-09-0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2017-09-05
國辦發[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施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是適應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對解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問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促進石化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等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相關要求,為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國石化化工產業發展實際,統籌規劃產業布局,加強政策支持引導,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分步分類、平穩有序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和轉型升級,確保安全生產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通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促進石化化工產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發展基礎和環境承載能力,依據地區產業發展布局,合理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方式,科學制定搬遷改造方案,分批分階段實施。
市場運作,政策引導。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加強組織協調,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發企業積極性,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營造有利于加快推進搬遷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環境。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范化工園區或關閉退出,企業安全和環境風險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業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大型企業2018年底前全部啟動搬遷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業和特大型企業2020年底前全部啟動搬遷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點任務
(四)組織開展摸底評估。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布局情況調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逐一登記造冊,科學評估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條件,經企業申辯和專家評審,分別提出就地改造、異地遷建、關閉退出的企業(以下統稱搬遷改造企業)名單。其中,對安全和環境風險較低、經評估通過改造能達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可實施就地改造;對安全和環境風險突出、經評估通過就地改造仍不能達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實施異地遷建,對企業不愿異地遷建的,限期關閉退出。同時,要對本省(區、市)所有化工園區開展摸底調查,對各化工園區現狀及發展前景逐一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可以承接遷入企業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承接園區)及承接產業類型,確保承接園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五)編制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立足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在組織開展摸底評估的基礎上,統籌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明確實施范圍、工作目標、進度安排、組織方式、職責分工、資金籌措、承接園區、職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要經科學周密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特別是要征求相關企業和承接園區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見,方案實施前要向社會公示。各搬遷改造企業要制定周密細致的工作方案,明確具體落實措施。
(六)組織實施搬遷改造。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加快搬遷改造項目審批進程,積極協助企業解決搬遷改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降低搬遷改造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導企業制定技術改造措施,加快技術改造進程,確保達到預期效果;對異地遷建的,要協助企業對接搬遷承接地,做好兩地間溝通協調工作;對關閉退出的,要督促企業盡快拆除關鍵設備,防止恢復生產。對產能過剩的行業要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不得借機擴大產能。要確保承接園區周邊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受侵占擠壓,對因修改相關規劃對化工園區內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搬遷改造企業要落實好搬遷改造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提前做好企業職工思想工作。
(七)強化搬遷改造安全環保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審批、選址、安全、環保等管理措施,嚴禁搬遷改造企業在原址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要督促企業依法開展搬遷改造項目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確保項目建成投產后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依法依規及時向就地改造、異地遷建后的企業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正在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搬遷改造期間不出現安全和環保問題。搬遷改造企業拆除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構筑物和防污染設施,要事先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動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要加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嚴防丟失被盜。要加強騰退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確保騰退土地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八)妥善化解各類風險問題。妥善解決因搬遷改造帶來的職工分流安置問題,通過開發就業崗位、加強職業培訓、提供就業服務、落實扶持政策等措施,積極扶持有關失業人員再就業。認真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向公眾公開搬遷改造項目相關信息,研究建立貫穿規劃、建設、運行全過程的風險防控機制,形成早預見、早發現、早處置的風險化解機制,對輿情熱點分類甄別、妥善處理,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九)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搬遷改造同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流程再造、組織結構調整、品牌建設等有機結合,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鼓勵搬遷改造企業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對涉及高風險的化學品、工藝和裝備實施替代和改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或設備,嚴禁生產國家禁止生產的產品。積極推進智能制造,鼓勵建設數字車間、智能工廠和智慧化工園區,以信息化、智能化應用提高安全和環保水平。鼓勵承接園區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財稅政策支持。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項目予以支持。鼓勵地方根據實際研究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專項資金,或對搬遷改造企業新廠房基建費用給予適當基建投資補助。企業在搬遷改造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按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執行。
(十一)拓寬資金籌措渠道。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項目特點,完善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基本面和信用記錄較好、守法經營、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搬遷改造企業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募集搬遷改造資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搬遷改造企業改制重組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十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要根據搬遷改造實施方案確定的規模和時序,向搬遷改造企業承接地適當傾斜。同時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標準,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和租賃制度。新設立化工園區要優先保障搬遷改造企業的土地需求。搬遷改造企業用地數量較大、現有化工園區確實難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承接園區具備擴區擴容條件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適當擴大承接園區規模,以滿足搬遷改造需求。搬遷改造企業騰退的土地,屬劃撥用地的,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屬工業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儲或由企業依法報批改變用途后自主開發,符合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搬遷改造工作中,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省級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負總責,要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限要求,于2017年底前制定本地區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并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
(十四)明確部門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要加強統籌協調,發揮牽頭推動作用,積極推進相關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盡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國務院國資委要加強對有關中央企業的指導,督促相關企業推進搬遷改造項目實施。
(十五)加強督促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的監督檢查、跟蹤分析和通報,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不力、進度滯后的及時督促整改。要適時委托第三方開展中期評估,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解決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