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不到位,2萬元罰金買教訓
兩小伙兒創業開辦家具廠,生意紅火卻忘了環保。2萬元罰金買個教訓,從此環保放在心中。以案說法—《2萬元罰金的教訓》。
案情回顧
小李和小陳系多年好友,一直想合伙共謀生意。2013年房地產行業火爆的熱浪引領著家具行業的沸騰,小李與小陳看到了商機,于是倆人商議將小李原有的空置廠房打理收拾,物盡其用,倆人再投60余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木材、油漆等設備、原料,開辦一個家具廠。
一切就緒,2013年年底,小李和小陳合伙經營的家具廠就正式投入生產,該家具廠主要利用實木白胚生產餐桌、餐椅、茶幾,生產工藝也不復雜,將木材按設計圖紙進行切割—打磨—組裝—噴漆后成為成品。
小李和小陳也具有一定的環保意識。在建廠時針對生產工藝中的產生粉塵的打磨工序安裝的布袋陳塵設備,噴漆環節可能產生的噴漆廢氣配置了相應的防治措施,既在廠房中建有一個面漆房,還在面漆房內安裝有水幕除塵設施,這樣一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噴漆廢氣就能得到處理。
時間到了2016年5月6日 ,雙流區環境保護局的執法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的相關企業進行環保日常檢查。小李和小陳的家具廠也在檢查的范圍內。環境監察執法人員來到家具廠時,家具廠里正在熱火朝天的生產。打磨粉塵四處飛揚,廠房外也覆蓋了一些粉塵。執法人員發現,該家具廠雖然對生產工藝中的噴漆環節可能產生的噴漆廢氣配置了水幕除塵設施,但是該水幕除塵設施系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保設施,并沒有經過環保部門的驗收,主體工程就正式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小李、小陳:“我們家具廠在建成后,已經做了環評,環評還經過了你們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批,怎么還要做環境影響評價?”
執法人員:“這是你們在建廠過程中存在的認識誤區,把環評當成一種形式。你們以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保部門審批后就完善的環保手續。按照我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裝修工驗收。”
小李、小陳:“原來是這樣。那我們知道錯了,我們認罰。”
雙流區環保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相關規定,向該家具廠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書,并作出處以罰款2萬元的處罰。(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成都市雙流區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世瓊 法治宣傳科科長:李貴忠
本期嘉賓
小李和小陳認為他們的家具廠已經做了環評,環評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批,認為就具備的了環保手續,甚至對環評及驗收意見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及驗收要求都未認真進行閱讀。其實這也是我們很多企業對在建廠過程中存在的認識誤區,把環評當成一種形式。或者是為了抓生產而將污染治理設施的驗收環節給遺忘了,以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保部門審批后就完善的環保手續。而按照我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裝修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按此規定企業應主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污染治理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另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還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驗收,建設項目在驗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項目建設前應該對該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評價過程中應對實施該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那么,環保部門在驗收時就根據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措施是否落實、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是否超總量一一對照核實,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予以驗收合格。 有危險廢產生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所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的相關資料,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設置危險廢物標志,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有臺帳,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有防止揚散、流失、滲漏等措施,危險廢物應交由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理,危險廢物轉移應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審批后方后轉移,轉移車輛、押運人員應持有轉移資質及押運資質。對危廢物對環境、人類危害較大,所以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國家是界定的非常明確的,同時對非法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處置也是非常嚴格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外,對觸犯刑法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首先我們看傾倒危險廢物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其次再看刑事處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且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3噸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污染環境罪。所以,如果傾倒危險廢物3噸以上就可以入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