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處理動圖 | 污水的深度處理與回用技術盤點
1.深度處理可分為哪幾類?
污水深度處理除了主要的一般的處理方法,如化學混凝、沉淀和氣浮、消毒等,還有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膜分離法、高級氧化法、濕式氧化法、濕式催化氧化法、超臨界水氧化法、光化學催化氧化法、電化學氧化法、臭氧法等。根據處理的原理可以將其分為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物理化學法四類。
1)物理法
通過機械截流等原理將污染物從水中除去。最簡單的機械截流方法是過濾,單純的過濾通常采用石英砂為濾料,對懸浮物及膠體有較好的去除效果,出水的濁度、SS通常較低,對COD及色度也有一定的效果。
2)化學法
通過化學沉淀、化學氧化等原理將污染物從水中除去。混凝沉淀工藝是污水深度處理中最常用的工藝,我國大多數污水廠在深度處理中采用此方法。化學氧化是各種高級氧化技術的基礎,它是使用各種化學氧化劑將污染物氧化成微毒無害的物質或轉化成易處理的形態。常用的化學氧化劑H2O2、CIO2、 KMnO4等。
3)生物法
利用微生物自身可對有機物、含氮化合物、含磷化合物等物質進行分解吸收來產生能量及營養物質的特性,培養出某些特定的微生物,利用它們的這種特點處理污水中的污染物質,達到水質凈化的目的。生物處理法一般運行費較低,生物馴化成熟后,通常無需人工強化,在其自身生長的過程中就可將水中的污染物質去除,流程簡單易于管理,包括好氧處理和厭氧處理兩大類。
4) 物理化學法
借助物理化學的共同作用將污染物從水中除去。常見的有吸附、離子交換、膜處理法等。這些方法處理對象范圍廣,不會引入反應副產物,已成為水處理技術新的發展方向。但這些方法處理設備負責,運行管理費用較高。
3.深度處理的對象有哪些?采用什么處理技術?
根據二級處理技術凈化功能對城市污水所能達到的處理程度,在它的處理水中,一般情況下還含有相當數量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即是深度處理的對象,主要有水中殘存的懸浮物(包括活性污泥顆粒)、色度、臭味;水中殘存的BOD5、COD等有機物;氮、磷營養元素;細菌、病毒等有毒有害物質及部分溶解性無機物、無機鹽。
對于殘存的有機物,懸浮狀態的可以采用微濾、混凝沉淀等處理技術;溶解狀態的可采用混凝沉淀、吸附、臭氧氧化等技術;對于營養元素,可采用吹脫法、生物脫氮等技術進行脫氮;可采用化學除磷法、生物除磷法進行除磷;對于細菌病毒,可采用臭氧氧化、消毒等技術進行去除;對于溶解性無機物、無機鹽,可采用反滲透、電滲析、離子交換、超濾等技術進行去除。
污水的深度處理與回用
弗斯特利普除磷工藝流程
巴顛甫脫氮除磷工藝流程
傳統活性污泥法脫氮工藝
電滲析裝置
臭氧與污水的混合反應器
氨氣脫除塔
傳統活性污泥法脫氮工藝
兩級生物脫氮工藝
合建式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脫氮工藝
液氯消毒工藝
臭氧消毒流程
厭氧塘功能模式
好氧曝氣塘
兼性曝氣塘
快速滲濾系統
4.深度處理在污水處理中是如何應用的?
通過二級處理技術凈化后,二級處理出水通常還含有BOD5、COD、SS、氨氮、P、細菌及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含有以上污染物的污水如果直接排放,對天然水體會造成污染,破壞生態環境,也不適于回用。
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度處理。經過深度處理可以去除水中殘存的懸浮物,脫色,除臭,使水進-步得到澄清;可以進一步降低BOD5、COD等指標,使水進一步穩定;能夠脫氮除磷,消除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因素;消毒殺菌,去除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
經過深度處理的水能夠排放任何水體,補充地面水源;回用于農田灌溉、市政雜用等;作為冷卻水和工藝用水的補充用水。回用于工業企業;用于防止地面下沉或海水人侵,回灌地下。
5.污水回用的概念及其特點是什么?
將廢水或污水經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后回用于生產系統或生活雜用被稱為污水回用。污水回用的范圍很廣,可用于工業上的重復利用、水體的補給水到生活用水。污水回用既可以有效地節約和利用有限的和寶貴的淡水資源,又可以減少污水或廢水的排放量,減輕水環境的污染,還可以緩解城市排水管道的超負荷現象,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6.再生水和中水的概念是什么?
“再生水”起名于日本,“再生水”的定義有多種解釋,在污水工程方面稱為“再生水”,工廠方面稱為“回用水”,一般以水質作為區分的標志。其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再生水是城市的第二水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率,減輕水體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再生水合理回用既能減少水環境污染,又可以緩解水資源緊缺的矛盾,是貫徹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
中水即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中水”一詞來源于日本,因其水質介于給水(上水)和排水(下水)之間,故名中水。建筑中水系統是將建筑或小區內使用后的生活污水、廢水經適當處理后回用于建筑或小區作為雜用水的供水系統,它適用于嚴重缺水的城市和淡水資源缺乏的地區。
7.污水回用的對象有哪些?
污水回用的水源可以選擇:
①建筑小區內建筑物雜排水;
②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
③相對潔凈的工業排水;
④小區生活污水或市政排水;
⑤建筑小區內的雨水;
⑥可利用的天然水本(河、塘、湖、海水等)。
含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類污染物(比如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水不得作為回用水源,二類污染物超標的排水不宜作為回用水源。
8.污水回用的水質標準有哪些?
2000年始,由國家建設部組織陸續編制和頒布了一系列城鎮污水再生利用于不同用途的水質系列國家標準,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補充水源水質》;《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業用水水質》。這一標準的實施使得我國城市污水再生水工業用水水質有標準可依。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02),適用于廁所便器沖洗、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筑施工雜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2002),適用于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和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回灌地下水水質》 (GB/T 19772——2005),適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為水源,在各級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外,以非飲用水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進行地下回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 (GB/T 19923——2005),適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為水源,作為工業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用水水質控制標準。此項標準在全國范圍內首次明確了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為工業用水的20項重要的控制項目指標;《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適用于以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為水源的農業灌溉用水。上述標準主要內容主要包括水質控制項目、指標限值、利用方式、取樣、監測分析方法及頻率規定等。
9.污水回用的常用工藝及典型流程有哪些?
通常污水回用處理系統由3個階段組成:前處理技術、中心處理技術、后處理技術。前處理技術是為保證中心處理技術能夠正常進行而設置的。當以生物處理為中心處理技術時,通常以一般的一級處理技術為前處理。當以膜分離為中心處理技術時,則將生物處理也納人前處理內。
中心處理技術是各系統的中間環節,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中心處理技術分為兩類,一類為生物處理技術,另一類為膜分離技術。
后處理設置的目的是使處理水達到對回用水規定的各項指標。濾池去除懸浮物;通過混凝沉淀去除懸浮物和大分子的有機物;溶解性有機物則由生物處理技術、臭氧氧化和活性炭吸附加以去除;殺菌則用臭氧和投氯進行。
以下為污水回用的幾個典型工藝流程:
1)以生物處理技術為中心處理技術的工藝
2) 以膜分離技術為中心處理技術的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