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認為:因土地問題未能辦環評驗收等手續便投產,經濟困難,處罰過重!環保局如何處罰?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昆環罰〔2018〕2號
姓名:楊文平
身份證號碼:532122198411292235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魯甸縣梭山鄉梭山村民委員會觀音巖社51號
楊文平經營的昆明空港經濟區恒越鋼制門加工廠“鋼制門生產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驗收制度一案,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2017年12月14日、15日對你經營的昆明空港經濟區恒越鋼制門加工廠“鋼制門生產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核實:該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已正式投入生產;經2018年1月5日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120萬元。
以上事實,有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關于對楊文平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報告》等證據為證。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1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于2018年2月1日向我局遞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進行了陳述、申辯。
綜合陳述意見,你認為:1.本人多次向空港環保局咨詢辦理環保手續,但由于小哨工業園土地報批的手續問題,未能及時辦理下來,望減輕或減免處罰;2.處罰過重,本人經營昆明空港經濟區恒越鋼制門加工廠的存在經濟困難,望減輕或減免處罰。
經會議討論研究,我局認為上述理由不影響對你經營昆明空港經濟區恒越鋼制門加工廠違法事實的認定,但考慮到你廠生產廢氣、廢水均經污染處理設施處理排放、固廢回收利用及你廠實際經濟困難,我局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違法行為按《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修改)》第一項4(2)給予從輕處罰,即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三點五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法行為的處罰已按《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修改)》第六項1從輕處罰,不再給予考慮。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8年1月29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昆環罰告(聽)字〔2018〕2號)、2018年1月31日《送達回證》及你2018年2月1日遞交的《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等材料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修改)》第一項:未依法報批或重新報批、報請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二)規范的具體處罰標準 ⒋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三點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2)列入環境影響報告表類的建設項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修改)》第六項: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二)規范的具體處罰標準 ⒈有下列顯著輕微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列入環境影響報告表類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按照環評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達標排放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決定:
1.對你投資建設的“鋼制門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違法行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三點五罰款4.2萬元;
2.對你投資建設的“鋼制門生產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3個月內整改完成,處20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鋼制門生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及建設項目驗收手續。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罰款總計貳拾肆萬貳仟元整(242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罰款上繳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昆明市國庫。
你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后督察
請你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我局委托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對你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云南省環境保護廳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呈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27日